千古疑案——孔子誅少正卯主要的疑點:這是一個技術問題

孔子誅少正卯是一樁被反覆討論的公案。

最早是根據《荀子·宥坐》記載:

“孔子為魯攝相,朝七日而誅少正卯”。

這個事,後來韓非子也講了一遍,目的是給法家尋找聖人也會霹靂手段,也會搞殺人立威的手腕,為法家的嚴刑峻法找理論依據。所以在《史記•孔子世家》中太史公也記載了這個傳說:

“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行攝相事……於是誅魯大夫亂政者少正卯。”

到前漢末期,劉向劉歆父子為了與弘恭、石顯、王氏外戚作鬥爭,於是就在古聖先賢的言行中找理論依據,將《荀子·非十二子》與《荀子·非相》結合,對《荀子·宥坐》經行改造。從總結出了:

“自古明聖,未有無誅而治者也,故舜有四放之罰,而孔子有兩觀之誅,然後聖化可得而行也。”

並且整理出了少正卯必須死的理由:

“孔子為魯攝相,朝七日而誅少正卯。門人進問曰:“夫少正卯魯之聞人也,夫子為政而始誅之,得無失乎?”孔子曰:“居,吾語女其故。人有惡者五,而盜竊不與焉:

一曰心達而險;

二曰行闢而堅;

三曰言偽而辯;

四曰記醜而博;

五曰順非而澤。

此五者有一於人,則不得免於君子之誅,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處足以聚徒成群,言談足以飾邪營眾,強足以反是獨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誅也。”

到了後漢,狂生王充為了強調“知聖之難”,又在《荀子》和《說苑》的基礎上添加了一個少正卯與孔子一起在魯國講學,孔子之門因少正卯的原因三盈三虛,唯顏回不去的情節,從而累積疊加生成了“子誅少正卯”的完整傳說。

但是,這個事件歷來成疑,先不說“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不符合孔子所推崇的“仁”。即使是從“技術”層面講,孔子剛一上臺就殺了一個和自己在地位上不相伯仲的大人物,這種事可能性也幾乎就是零。在孔子的時代,大夫的尊貴非比日後。古代刑不上大夫,“藁席待罪”就是君子之誅。即使某人“非死不可”,也要賜劍一柄,令其自刎。更何況大夫有名為“家”的領地,在為人臣的同時,也是真正的“人君”。要想殺掉一個大夫那十有八九是得打一仗的,具體的可以參考秦惠文王殺商鞅的操作。而且卿大夫之間的殘酷攻殺那是在戰國那種社會背景下才會出現的事,孔子所出的春秋時代基本上不太可能有這種情況。

千古疑案——孔子誅少正卯主要的疑點:這是一個技術問題

春秋之際對大夫執行死刑的最常見方式就是令其自刎。

而且按有關的記載,“少正卯”是當時的學問家,是魯國的“聞人”——甚至後來附會到姓“聞”的是他的後人——少正是官名,卯才是他的名。魯聞人少正卯和孔子一樣開辦私學,但是他的吸引力遠大於孔子,當他講課的時候孔子那邊就只剩下顏回一個人了,以至於孔子的杏壇“三盈三虛”。

但是,詭異的是,這麼一位足以列入諸子百家行列之中的學者,竟然在先秦典籍基本上消失了——無論是儒家也罷、道家也罷、墨家也罷、《左傳》、《國語》都沒有關於少正卯的隻言片語。甚至,作為一個紅極一時的思想家,少正卯也沒有被諸子百家的任何一家引用過哪怕是隻言片語。少正卯這個人的存在的唯一線索就是荀子和韓非子的一帶而過——就像大家所總結的那樣“好像少正卯是專門為了被孔子‘

七日而誅

’才存在的”。

而且從史學的角度講,魯國似乎並沒有“少正”這個官職,這個官職其實出現在鄭國。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襄公二十二年》:

“少正即亞卿。十九年(傳)謂‘鄭人使子展當國,子西聽政,立子產為卿’,則子產位次第三,而亞於聽政。”

也就是說“少正”相當於明之三輔、清之協辦大學士、現代日本內閣的官房長官,也就是說即使魯國也有少正,那麼也是個僅次於卿的大夫。從這個角度講,孔子即使是“為魯攝相”,那麼在短短七日之間想要扳倒一位和自己同級別的高官也是絕無可能。當時魯有三桓,凡是國家大事都需要這些執政的上卿進行合議,沒有三桓的參與,就殺了一位朝中重臣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春秋時期,還是以血統為主的封建宗主模式,是以宗法制度為主幹的行政管理模式,無論是周天子的朝廷還是諸侯國的朝廷,都是以血統為主的合議模式。孔子作為一個普通大夫,即使是在某一個特殊時期曾經掌握路魯國的朝政,但是其影響力也不會太高。

千古疑案——孔子誅少正卯主要的疑點:這是一個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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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金一生的奇恥大辱,編了這本《孔老二罪惡一生》。

千古疑案——孔子誅少正卯主要的疑點:這是一個技術問題

《聖蹟圖》中的誅少正卯。

所以說,孔子殺少正卯根本不合當時的法,甚至是沒有的事。進一步的講,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是孔子誅殺了少正卯,甚至也根本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有少正卯確有其人。

而且,即便是荀子所說的“七日誅”恐怕也與後世所想象的“誅殺”不是一回事。因為在東周時期的文獻中,很多時候“誅”根本不等於“殺”。

“誅”字於《論語》中僅出現一次,即孔子談及宰予“晝寢”時說道:

“於予與何誅?”

此處的“誅”即“責備”之意;而成書於戰國的《國語》中則有:

“小國傲,大國襲焉曰誅”。

此處的“誅”意為“討伐”之意。《說文解字》的解釋為:

“誅,討也。凡殺戮、糾責皆是”。

可見“誅”有多個義項,其本義為最初“聲討、譴責”,“殺戮”的義項是在漢朝以後才用得比較多,而在此之前“糾責”之意更為常見。

孔子一生的政治理想就是克己復禮,如果真的在魯定公九年曾經以司寇攝相,那麼孔子也必然會嚴格按照按《周禮》來推行自己的政治理想。按《周禮》,大宰“以八法治官府”,即“爵、祿、予、置、生、奪、廢、誅”,其中“奪”、“廢”、“誅”三法為懲罰手段——“奪”即沒收財產,“廢”即流放,“誅,責也”,就是以言語責讓。以“斥責”為懲罰方式是《秦律》中經常見到的一種懲罰;而近世日本江戶幕府也有這種責罰,而且是作為最輕微的處罰而存在的。

可見,如果是依據《周禮》,“誅少正卯”,就是對大夫少正卯實施公開“斥責”的處罰,類似於今天的“記過”、“嚴重警告”,這種處罰對當事人的生命和財產沒有多少影響,但是對於作為世卿貴族一員的少正卯這樣的大人物來說,“斥責”對其聲譽、形象和地位有很大影響。而這也就是當時孔子所能做到的極限了——還是之前說過的原因:孔子為司寇,與少正卯同為大夫。在春秋之際殺一大夫絕非小事,是必然要動兵的。

而且依《周禮》,司寇在做出任何判決之前都必須要經過“三刺”的法律程式,也就是——訊群臣、訊群吏、訊萬民——之後才能判決。而且大夫以上即使犯死罪,被論大辟,在執行死刑時也是“囚於請室,盆水加劍”令其自盡。絕對不會公開處刑。自然也就絕對不會有所謂的“屍於朝”這種慘烈的情況。恐怕也正因為僅僅是對少正卯進行了“斥責”,所以其事並不值得大書特書,故而《國語》、《論語》、《左傳》中都沒有相關的記載。所以到了戰國後期,在百家爭鳴的大環境下,“誅少正卯”的典故就首先被荀子強調,但是同時期的其它學派卻依舊不予引用。

千古疑案——孔子誅少正卯主要的疑點:這是一個技術問題

孔廟杏壇遺址。

而且,劉向劉歆父子在對《荀子·宥坐》經行改造又在羅列少正卯的罪名之後寫了這樣一段話:

“是以湯誅尹諧,文王誅潘止,周公誅管叔,太公誅華仕,管仲誅付裡乙,子產誅鄧析、史付,此七子者,皆異世同心,不可不誅也。《詩》曰:‘憂心悄悄,慍於群小。’小人成群,斯足憂矣。”

其中

子產誅鄧析

的典故其是非常有爭議的,因為歷史上誅殺鄧析的是鄭國的大正駟歂,此人是在子產去世後才擔任鄭國上卿,而鄧析則是鄭國的少正,而這一年正是魯定公九年,也就是孔子以司寇為魯攝相之歲。而《左傳》中記載了孔子對此事的態度:

"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謂子然於是不忠。苟有可以加於國家者,棄其邪可也。"

也就是說孔子認為即使是一個品質惡劣之人,只要能夠有利於百姓,就不能殺掉,何況鄧析絕不是一個品質惡劣之徒。殺了鄧析,卻用了他對百姓有利的《竹刑》,這種類“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政治清算是一種墮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