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贇:論周禮的制度根基與精神基礎

摘 要:

周禮的制度基礎在於嫡庶之制,西周幾乎所有重要制度例如宗法、喪服、封建、繼統法等都以嫡庶之製為基礎,或由嫡庶之制而產生。西周王制正是透過嫡庶之制客觀地為兩千多年的傳統中國奠定了最高權力的傳承製度。西周王制的精神基礎則在親親、尊尊,親親的原則在於透過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加強宗族集團的內部團結,納天下於一家; 尊尊原則透過突出天子對諸侯、諸侯對大夫、宗子對庶子、賢者對庶人的統領作用而建構差等秩序。親親尊尊作為精神原則不是表達於觀念世界,而是內寓於禮樂制度與倫理生活中,這正是周禮至文的原因。

關鍵詞:

嫡庶之制; 親親尊尊; 西周王制

作者:

陳贇,男,華東師範大學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哲學博士,教育部長江青年學者( 上海 200241) 。

西周王制為傳統中國兩千多年“家天下”的

政制

體系奠定了基礎,研究這一王制,無法迴避其制度基礎與精神基礎,如果說制度基礎是嫡庶之別,那麼其精神基礎則是親親與尊尊兩大原則。

一、嫡庶之制與西周王制的制度基礎

在《殷周制度論》中,王國維先生對繼統法、宗法、封建等的討論表明,周代王制的制度基礎在於嫡庶之制,這意味著,嫡庶之製作為一個基礎性的制度,其他制度或者由其派生,或者與其相輔相成。①與郡縣制國家的一君臨萬民、一家臨萬家的體制格局不同,西周王制的特點是一家( 族) 臨萬家( 族) 、一國( 中國、王國) 臨萬國( 方國) 。政治社會的基本單位並不是現代社會中的原子化個人,也不是秦漢皇權體制下的主幹家庭,而是宗族之家。宗族之家作為社會結構的基本單位並不是現成被給予的,而是西周創制立法的結果。當西周統治者以宗法體系改造殷商時代就有的氏族體制,在繼承方面更重兄弟輪替的氏族之家就轉變為以嫡庶之製為繼承原則的宗族之家。氏族之家中,同輩兄弟彼此平等,皆為可能的繼承人,因而其體系是開放的、競爭性的,在血緣共同體內部,包含著在繼承問題上的尚能與尚德的可能性; 但無論是德還是能,均系主觀性的,建基於主觀性的價值評價與主體解釋,繼承問題由於評價與解釋而充滿了主觀性,故而無法在氏族之家內部避免爭與亂,從而會削弱氏族整體對外部的競爭力量。西周的制度構思是以嫡庶之制予以轉換,這就使得繼承人問題不需要經過主觀性的選擇、認定,也避免了充滿歧義的評價與解釋過程,從而定之以天而非定之以人,具有一種無可爭議的確定性、客觀性,甚至唯一性。宗族內部由繼承問題而引發的內部爭亂得以避免,由此強化了宗族對外的一致性與整體性。可以說,嫡庶之制從根本上解決了家天下時代最高權力的傳承問題,體制性地避免了統治家族集團因爭位而導致的內部爭亂,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偉大的智慧。

陳贇:論周禮的制度根基與精神基礎

王國維稱“自是以後,子繼之法遂為百王不易之制矣”,而“立子以貴不以長,立適以長不以賢”作為傳子法之精髓,雖然未必由周人在話語上提出,但確為周人在實踐上確立的典禮。

蓋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爭。任天者定,任人者爭; 定之以天,爭乃不生。故天子諸侯之傳世也,繼統法之立子與立嫡也,後世用人之以資格也,皆任天而不參以人,所以求定而息爭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於家天下,立賢之利過於立嫡,人才之用優於資格,而終不以此易彼者,蓋懼夫名之可藉而爭之易生,其敝將不可勝窮,而民將無時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輕,而定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後世; 而此制實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較得之。有周一代禮制,大抵由是出也。②

以嫡長子傳承宗廟、社稷,不視人之德能表現,而完全定之以天,雖然並不完美,甚至與理想的傳賢矛盾,但畢竟可以止息爭亂,害之中取小而利之中取大,對於穩定秩序而言,比可望而不可即的甚至充滿歧義的傳賢,更為靠譜。更關鍵的則是,正是這種傳子立嫡之制,不僅下開有周一代之制,而且徹底解決了其後兩千餘年王朝內部最高權力的繼承問題。這個傳承體制既以一家( 族) 臨萬家( 族) 乃至一國( 中國、王國) 臨萬國( 方國) 的社會歷史條件為基礎,反過來又強化了家族作為社會構造基本單位的意義。王國維《殷周制度論》一個最為重要的貢獻,就是發現了周代禮制的制度基礎,即嫡庶之制。嫡庶之制本來是為王位傳承製度而設,“由傳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③,“周人制度之大異於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並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 二曰廟數之制; 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數者,皆周之所以綱紀天下”④。當嫡庶之制由王位繼承推廣為整個貴族階層的繼承製度時,就意味著嫡庶之制對於整個周禮而言乃是奠基性的制度,也就是說,其他制度或以嫡庶之製為基礎,或由嫡庶之制發展而來,或與嫡庶之制密切相關。⑤楊國強教授極富洞見地指出:

周人立子立嫡,正是在殷商制度的舊轍之外另開一局。由此造成的“損益”,則不僅牽動了權力結構,而且牽動社會組織,牽動人間倫理,從而最終牽動了文化。與殷商文化兄終弟及的不嚴等序相比,周人以立子立嫡為繼統大法,其要義全在於化宗族之中血緣關係的長幼親疏為政體之中上下尊卑之嚴然等序。而後沿用這一套辦法“封建子弟”,又更加細密地把大宗、小宗、宗子、別子之間的血緣關係移到了權力與權力之間,使之在編連中成了被重造的東西。而同時的“同姓不婚之制”,又使“子弟”之外的諸侯與王室由聯姻而聯結,並因之而在本無血緣關係的地方複製和派生出一種類同的宗族等序。這個過程丕變殷商,一步一步地使宗法制度與政治制度成為一體重疊的東西。與之相因果的,是殷商和殷商以前“諸侯之於天子,猶後世諸侯之於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而自周人 用 宗 法,則 諸 侯 大 半“皆 其 功 臣 昆 弟 甥舅”,不再像舊日那樣能夠各立山頭,“由是天子之尊,非復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其在喪服,則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與子為父、臣為君同”。因此,“周初大一統之規模,實與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宗法造出了一種普天之下的君臣名分,從而造出了一種真正的大一統。⑥

這一論述非常精準地揭示了周人在損益夏殷之、禮的過程中所實現的制度革命與文化革命。這一制度與文化的革命的重要意義有二: 一在“造周”,實現周從姬姓之族的“方國之周”或“一族之周”到協和萬族、萬邦的“中國之周”或“天下之周”的轉變,這一轉變與天下主權之轉移相對應; 一在“新民”,不僅僅是為新王朝構建與之相應的政教主體,而且是為新的文化與制度培育相應的主體。一言以蔽之,在主觀上週代的禮樂創設是為姬周之天下的長治久安而做高遠的頂層設計,然而客觀上卻為兩千年的政制構造與社會結構奠定了根深蒂固的基礎。三代之禮法固然可以隨時而興立,並也必然隨時而衰廢,然而三代之道卻可以超出三代之法,而成為後世政教社會建設的參照性的尺度與原則。

二、親親: 周禮的精神原則

對王國維而言,對周代王制的理解,不僅要理解其制度基礎,而且還要關注其精神基礎或精神原則:“以上諸制,皆由尊尊、親親二義出。”⑦親親與尊尊,乃周道之兩大原則,可謂王制的兩大基本精神。《禮記·中庸》雲: “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由生也。”這其實就是對周禮精神原則的總結。嫡庶之制、繼統法、宗法、封建、廟制、喪服等其實是作為一體的周禮的不同層面的展現。而以上任何一項禮制,都可以分辨其親親與尊尊的基礎。

與宗法、封建等相即互嵌的喪服制度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尊尊與親親的精神原則。《禮記·大傳》對於喪服制度的基本原則有著如下的總結: “服術有六: 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丁鼎先生指出:

其中“親親”與“尊尊”是兩條基本原則,而所謂“名”、“出入”、“長幼”、“從服”等其他四條“服術”實質上是從“親親”、“尊尊”這兩條原則派生出來的。⑧

周飛舟、李代也強調:

這六個原則中,其中親親、尊尊兩條指的是貫穿整個喪服體制的一般性原則,名、出入、長幼和從服則指的是一些特殊情況下所遵循的制服原則,這些特殊情況分別面對的是來婦、嫁女、殤死和聯姻宗族之間的服制。而對於同族成年親屬及未嫁之女之間的服制,親親和尊尊的原則基本可以涵蓋。⑨

崔東壁亦云:

喪非服然也,其飲食,其居處,其言行,皆與尋常有異; 而古人獨於服致詳焉者,所以立紀綱,正名分,殊親疏而別尊卑也。故《喪服》一篇,兩言足以蔽之,曰“尊尊”、“親親”而已。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服皆以三年。由父而上推之,旁推之,則由期而大功,而小功,以至於緦; 由母而推之,則為小功,為緦: 皆親親之義也。斬衰之服三: 子為父也,臣為君也,妻為夫也,尊尊也。父在為母期,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緦,為尊者所壓也。婦為夫黨則有從服,女為父黨則有降服,為人後者服有變焉,母出母嫁服有變焉,尊尊親親不使兩相悖也。故服也者,紀綱名分之所繫也,猶之乎治國者必使上下有服,都鄙有章也。是以古人必於此致詳也。⑩

喪服本來是紀綱名分之所繫,透過喪服體現人在政治社會中的名分與位置,而喪服所支撐的這一套綱常名分體系,正是透過親親、尊尊兩大原則而建立起來。

依喪服服飾之不同,服敘劃分為不同的“等”,總計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西周以來的服敘因此亦稱“五服制”,由此劃分親屬的等級亦稱“五服親”⑪;依據守喪期限的不同,服敘又可分為不同的“級”,有三月、五月、七月、九月、期年、三年之異。喪服服飾與喪期的組合,就產生了服敘的諸等級。最一般的服敘由重而輕有: 斬衰三年、齊衰期( 期年) 、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緦麻三月。五等喪服的區別體現在: 時間的久暫,時間愈長,則服愈重,反之時間愈短服愈輕; 喪服的精粗,從斬衰到齊衰到大功到小功到緦麻,做工從粗糙愈來愈精緻,做工愈粗,喪服愈重,反之愈精則愈輕。喪服的重輕對應於親人在血緣上的由親到疏,愈親則服愈重,愈疏則服愈輕。血緣上的親疏對應人情的近與遠,愈親之人情愈近,情愈厚愈深; 愈疏之人情愈遠,情愈薄愈淺。以上結合起來便是,最親的人去世,創鉅者日久、痛甚者年深,也就是情最深者痛最甚,服最重,服最重者服最粗,最重最粗之服對應人的至深至痛之情。服之粗顯示的是至文無文的大質⑫,因為最原始的喪在道理上是終身之喪,它不借重外在的禮文,而是無文的心喪。斬衰三年作為喪服制度中最重的服制,它是以“最長的喪期、最粗惡的喪服、最重的禮節,儘可能地修飾了終身之喪的哀情之實。人之群居合壹之理盡於此,不是因為它以最高明的方式超越了自然之質,而恰恰是因為它最好地表達了哀情之實。人之群居合壹,靠的並不是人為的文化建構,而是能夠有序地表達出人情之隆殺親疏”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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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的封建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正是藉喪服制度而推演(網路圖片)

吳承仕先生將《禮記·三年問》所說的“至親以期斷”視為喪服之“原則的原則”,為喪服體系之理解提供了軸心: “尤重要的是揭示‘至親以期’這個原則的原則的《三年問》一篇,苟無理解它的能力,則對於喪服本身,不知其何以建立,《喪服》條理,不知其何以應用。”“它是晚周以前久已盛行的一種禮文與禮意。”⑭所謂至親以期斷,在喪期上,指的是“服喪的時間長短,是以期———一年———為基本單位的”,“由期而加為‘再期’,‘再期’實只二十五個月,要須經過三年,故謂之‘三年’( 引者按: 對應斬衰,定為二十五個月) ; 有期而減為不及期,期有四時( 引者按: 指四季十二個月) ,故減為三時( 引者按: 指三季九個月,一般對應大功) 二時( 引者按: 二季六個月,小功當為六月而定為五月) 一時( 引者按: 一季三月,一般對應緦麻) 三級。”三年斬衰屬於期的加隆,大功、小功、緦麻則屬於期的弗及而遞減。對服喪物件上,“至親以期斷”意味著,“增服以期為本位,期服的使用,則以至親為本位。至親即是一體之親,《喪服傳》雲: ‘父子一體也; 夫妻一體也; 兄弟一體也。’三至親即是一個血族單位,其互相為服,皆是期服。由此出發,子為父期,則為祖大功,為曾祖小功,為高祖緦麻,此名上殺; 父為子期,則為孫大功,為曾孫小功,為玄孫緦麻,此名下殺; 兄弟期服,則同祖兄弟大功,同曾祖兄弟小功,同高祖兄弟緦麻,此名旁殺”⑮。換言之,至親以期斷意味著以三至親為喪服的本位,“由親期斷而上殺、下殺、旁殺,是為 本 等 之 服; 其 超 過 本 等 的,則為特別加重之服”⑯。

《禮記·喪服小記》基於親親而理解喪服: “親親以三 為 五,以 五 為 九,上 殺、下 殺、旁 殺 而 親 畢矣。”這裡的三為己、父、子,從自己出發而上推、下推、旁推,故而在這裡,彷彿自己是一個關係性網路的原點,向上推而有父、祖、曾祖、高祖四世,向下推則有子、孫、曾孫、玄孫四世; 向旁推則有兄弟、從父兄弟、從祖兄弟、族兄弟四世⑰。四世之內都是同一宗族的親屬,皆當為有服之親,喪服規格的輕重以與自己世系關係近遠為基準,依次而降低規格。但這裡從自己出發而獲得的上殺、下殺、旁殺,皆是本宗族的宗親,所謂本宗九族五服之親。對於本宗九族之親,五服等級分明,不相紊亂,但親親則為第一原則。至於本宗族以外的親屬的外親,其服以緦麻為準。至於喪服中的尊尊之服,“是勉強比附親親而為之的”⑱。只要認識到喪服制度中“至親以期斷”這一原則的原則,則親親之義作為喪服制度的奠基性的原則也就不言而喻了。喪服以親親為其基本精神原則,親親意味著親其親人,但親人與自己有親疏遠近的不同,故而其親的程度不同,方式亦異。服敘即是根據親疏遠近,圍繞著生者共同體與死者的不同關係,而區別親屬等級、確立人倫秩序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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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圖片)

就喪服制度所展現的親屬結構而言,以自己為原點,圍繞著這一原點的第一層親屬關係便是最基本的“至親以期”,即在服制上表示為期服,在親屬型別上表現為一體之至親,即父母、昆弟、姊妹、子。這裡由於嫡庶以及尊尊原則的引入,而有父母斬衰的加隆,對嫡長子的加隆,但一般以期為準。向外再推,則上為祖父母,下為孫,左為從父姊妹,右為從父昆弟,這一圈基本上是大功之服,其中因尊尊原則的引入而對祖父母加隆為期,對嫡孫期,其餘在正常情況下以大功為準。繼續外推,所得到的親屬上為曾祖父母、下為曾孫、左為從祖姊妹、右為從祖昆弟,這一圈層是小功與緦麻服親屬圈,當然由於尊尊原則引入而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親屬關係外推的更進一步展開,則上為高祖父母,下為玄孫,左右為族姊妹、族昆弟,本圈為緦麻親屬圈,只是因尊尊原則高祖父母齊衰三月。由此不難看出,親親乃是喪服制度的基本精神原則,隨著親屬關係由近而遠,其服亦由重而輕,這就把主觀的哀情以喪服體系而制度化、客觀化地予以表現,而表現哀情的方式與親親原則結合,被納入社會秩序建構的重要環節。

三、尊尊: 周禮的精神基礎

雖然如吳承仕所指出的那樣,喪服的尊服,是比照親親而為之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尊尊與親親相比就是一個被奠基或派生性的原則。由於喪服制度與封建、宗法相為表裡,甚至三位一體,尊尊的原則一再被突出,甚至是喪服乃至整個周禮的首出性原則。王國維特別強調嫡庶之分對於周代喪服制度的奠基性意義:

無嫡庶,則有親而無尊,有恩而無義,而喪服之統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統系,其不能如周禮服之完密,則可斷也。喪服中之自嫡庶之製出者: 如父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 母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凡此皆出於嫡庶之制,無嫡庶之世,其不適用此制明矣。又無嫡庶則無宗法,故為宗子與宗子之母、妻之服無所施。無嫡庶、無宗法、則無為人後者,故為人後者為其所後及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無所用。故《喪服》一篇,其條理至精密纖悉者,乃出於嫡庶之制即行以後。自殷以前,決不能有此制度也。⑲

王國維的看法可謂鞭辟入裡。如同宗法、封建一樣,喪服皆以嫡庶之製為基礎。而嫡庶之制是在親親的大宗族成員內部,區分尊卑貴賤上下,因為王國維又特別強調,“嫡庶者,尊尊之統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術”⑳。親親原則與尊尊原則結合在一起,共同塑造了喪服體系中的父親的位格,父親不僅僅是“父—親”,更是“父—尊”,將為父之服由期服加隆為斬衰三年,就是尊尊原則的體現,因父母一體,故而母亦齊衰三年之服。在父母之間,父又為至尊,故而其服比母更為隆重,畢竟在一夫一妻多妾體系下,父尊是一個家族的至尊,而由於同父異母的現象在貴族家族中存在,因而母尊只能是私尊。《喪服傳》: “為父何以斬衰也? 父至尊也。”而《喪服·齊衰章》雲: “父在為母。”《喪服傳》雲: “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正如鄭玄所說,從親親的角度看,父母恩愛相等,應該與父親一樣服斬衰三年,然而為母服齊衰期者,“由父在厭,故為母屈至期,故須言父在為母也”㉑。同樣道理,對於三斬衰的解釋,《喪服傳》都答以至尊,“君,至尊也”,“夫至尊也”; 至於對於諸侯為天子、妾為夫君,同樣如此,“天子至尊也”,“君,至尊也”㉒。大約至親以期斷,凡由此或由本服而加隆的服制皆是由於尊尊的原則。王國維先生所指出的嫡庶原則在喪服中的體現,展現了尊尊原則對喪服制度的構成性意義,喪服制度皆是尊尊原則的展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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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廷堪指出: “所謂尊尊者,皆封建之服,何休所謂‘質家親親,文家尊尊’是也。先王制禮,合封建而言之,故親親與尊尊並重。”㉓封建制度與喪服結合在一起,封建強化了服制中體現尊卑、貴賤、上下的尊服,而這種尊服是難以從親親原則加以理解的。以親親原則而論,長子與眾子同為至親,同在至親以期的服術範圍之內,然而父為眾子期而為嫡長子斬衰三年。嫡庶意味著在本來同為父親的親子們即親兄弟們之間確立尊卑,從而在與父親同具血緣關係的兒子們中間確立了不同的身位,嫡子將成為宗族的繼承人,傳宗廟、財產、土地、人民之重,嫡子並不是因為親而尊,因為親而貴,而是因為所受宗廟、土地、人民之重而尊而貴。而一族一國之宗廟、土地、人民象徵著一族一國本身,是故嫡子所將負之重,實為整個宗族或國家,是故嫡長子本人也就如同宗廟、土地、人民一樣成為這個宗族或國家的一個符號,他不是因為他個人而被尊,也不是因為他個人與父親的親近關係而被尊,而是作為這個符號而被尊為尊者。因為這個符號具體在他的身體裡,所以嫡長子一旦去世,其父如果也是宗子的話,則必為嫡長子服以最為隆重的喪服———斬衰三年———其服飾最為粗重,其喪期最長久。是以根據《儀禮·喪服》,父為嫡長子服斬衰三年。《喪服傳》的解釋是: “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鄭玄曰: “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這與庶子的情況完全不同,《喪服傳》雲: “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鄭玄注: “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 ‘不繼祖與禰。’”㉔如果其父本身不是宗子,只是庶子,還不能對將以傳重的長子服以斬衰三年的喪服。程瑤田雲: “此傳須將正體二句與庶子二句反正互明之故剔清,其 義 自 見。雲‘正 體 於上’,言為父後者與尊者為一體,明非庶子也。‘又乃將所傳重’者,言為父後者之長子又將嫡嫡相承以傳重,明其將繼祖也。此繼祖,斷指長子言。是為父後者之長子,乃得繼祖,故為之服三年。若己不為父後而為庶子,則其長子將不傳重,而不繼祖矣。故不為之服三年也。”㉕同樣,父對嫡子之外的庶子也不能服以斬衰三年,而只能服以不杖期,是故《喪服·不杖章》雲“父為眾子期”。可見,同樣是親子,而由嫡子傳“重”而後“尊”,其所傳之重並不是因為“傳”而“重”,而是因為先祖之正體而重。㉖而先祖之正體正是宗族與邦國之來源與象徵。所以,作為宗子繼承人的嫡長子所承負的是整個宗族與邦國,這正是其不能不被尊為尊者的原因。同樣,母親為長子齊衰三年,《喪服傳》雲: “何以三年也? 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之所以不敢降殺服敘等級,是因為“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㉗,母親雖尊於長子,但長子代表的是整個宗族,故而母親亦要尊服待之。淩廷堪雲: “父為長子斬衰三年,母為長子齊衰三年,封建之制以嫡長為重,因其將為後也,故異其服,皆尊尊之義也。”㉘

周人的尊尊原則較親親原則首出的另一體現是為人後之制度。如果大宗宗子沒有嫡長子作為繼承人,那麼就不得不從支子( 嫡長子以外的眾子以及妾所生之子) 中選擇一位作為繼承人,此即“為人後者”。為人後者為其所後之父要服以斬衰三年的隆服,其喪服之所以如此隆重,是因為他作為過繼過來之後是要受重的㉙,他與他所後之父並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但其所服之喪服,卻尊於與其具有血緣關係的生父,對於本生之父他只能降為齊衰不杖期。㉚這就是親親原則讓位於尊尊原則的體現。

陳贇:論周禮的制度根基與精神基礎

被譽為新史學開山祖師的王國維先生(網路圖片)

尊尊原則的另一重要體現是臣為君斬衰。《喪服·斬衰章》: “諸侯為天子,( 臣為) 君。”這裡的所謂君,按照鄭玄,“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斬衰三年”,按照賈公彥,“以其有地則有臣故也”,“士無臣,雖有地不得君稱”。㉛淩廷堪則以為敖繼公所云“諸侯及公、卿、大夫、士有臣者,皆曰君”,喪服尊尊之義全繫於士之有臣。㉜臣之於君,諸侯之於天子,《喪服傳》皆以“至尊”解釋斬衰三年的隆服,換言之,其服與親親之義當無涉,完全基於尊尊之義,由於喪服制度以“至親以期斷”為基準加隆或降殺,而尊尊原則並不是服術的原初尺度,故而只能參照事父以事君。《禮記·喪服四制》總結事父與事君的原則性差異時雲: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為父斬衰三年,以恩制者也。門內之治恩揜義,門外之治義斷恩。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故為君亦斬衰三年,以義制者也。”事父以斬衰三年,雖有尊尊之義,但相對於門外之治的事君,更可見其中的親親原則。但對於門外之治,只能以義,而非以恩,故為君斬衰純屬尊尊之義,更何況西周宗法體系下家國相即相嵌的結構強化了父與君的關係。

王國維雲: “商人繼統之法,不合尊尊之義,其祭法又無遠邇、尊卑之分,則於親親、尊尊二義,皆無當也。周人以尊尊之義經親親之義,而立嫡庶之制,又以親親之義經尊尊之義,而立廟制。此其所以為文也。”㉝這就是說,親親與尊尊之義有機結合,正是周禮至文的依據。親親行於尊尊之中,則以血緣、情感的紐帶文飾尊尊,使得尊尊更近人情; 尊尊行於親親之中,則即便親親不及之所,亦自有尊卑貴賤為之衡量,愛敬相輔,皆能有所依循。就親親之義言廟制: “由親之統言之,則‘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親,上不過高祖,下不過玄孫。故宗法、服術皆以五為節。《喪服》有曾祖父母服而無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過齊衰三月。若夫玄孫之生,殆未有及見高祖父母之死者; 就令有之,其服亦不過袒免而止。此親親之界也,過是,則親屬竭矣,故遂無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至於親親之事,則貴賤無以異。以三為五,大夫以下用之; 以五為九,雖天子不能過也。”㉞若自尊尊之義言之: “劉歆又云: ‘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 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此喪事尊卑之序也,與廟數相應。《春秋左氏傳》曰: ‘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自上以下,降殺以兩,禮也。’雖然,言豈一端而已。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無貴賤一者。車服之節,殯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㉟周之廟制,親親與尊尊結合,“既有不毀之廟以存尊統,復有四親廟以存親統,此周禮之至文者也”㊱。

周人的尊尊包含了尊賢。尊賢之等在周禮中的體現是所謂“先王以詩書禮樂造士”的傳統。牛弘曾問劉炫,《周禮》士多、府史少,而事治,後世令史多而事不濟,為什麼呢? 劉炫“答以古之文案簡而今繁,事煩政弊,為其所由”。但王夫之認為: “此得其一於末,而失其一於本也。”沒有心肝與靈魂的技術官僚,一旦成為統治主體,其弊無窮。關鍵的問題在於,周禮以詩書禮樂造士,而成就一代王者之業:“《周禮》之所以可為萬世法者,其所任於府者謹其蓋藏,所任於史者供其篆寫,而法紀典籍一委之士,士多而府史固可少也。士既以學為業,以仕為道,則苟分任於六官之屬者,皆習於吏事而嫻於典故,政令雖繁,無難給也。周之所以久安長治,而政不稗、官不疵、民不病者,皆由於此。士則既知學矣,學則與聞乎道矣,進而為命士,進而為大夫,皆其所固能致者,則名節重而官坊立,雖有不肖,能喪其廉隅而不能忘情於進取,則吏道不汙,而冒法以讎奸者,十不得一。”㊲周禮選士,實為舉賢,周禮之新民實為造士,而孔子以君子之培養為政教之大端,可謂與周禮一脈相承。就此而言,禮之尊尊之等,雖然包含了宗法共同體世襲的父尊與君尊,但亦可含納尊賢之等。而尊尊所內涵尊賢之義,滲透在周代王制之中,治教合一、官師一體之制,即為其最大體現,關於此一制度,章學誠已有論述,茲不贅述。㊳

親親之殺、尊賢之等,是儒家學者對周禮精神的總結,王夫之說: “《詩》曰: ‘宗子維城,大宗維翰。’先王親親以篤天倫,而枝幹相扶之道即在焉。《易》曰: ‘開國承家,小人勿用。’先王尊賢以共天職,而心膂相依之道即在焉。”㊴親親本身導致宗族集團枝幹相扶,加強了內部的倫理團結,而宗族內部的團結又促進了邦國秩序與天下秩序; 而尊賢則意味著在志業上心膂相依,通以天下之志,成就天下之務。正因為周代王制將親親與尊尊有機地結合,故而在王制的籠罩下,個人雖然被動員、組織起來,但卻沒有被動員、被組織的感受,這是因為基於王制之禮所建立的是大家族成員的自我感覺,在大宗族共同體內部,穩定堅固的王制構造與充溢溫情、敬意的生活形態彼此交織,無有間隙,人們可以彼此相安。由於將天下秩序建築在宗族之家中,齊家之學不僅成為秩序之源,亦構成最廣大秩序———天下秩序———之歸宿,天下之安不過諸家之齊。由此,遂產生了嚴辨姓氏、細別親屬的傳統習俗。事實上,人類史上親屬稱謂以中國為最多,大約 350 種,其次是古代羅馬,大約 122 種,近代夏威夷,約 39 種,其餘多為 20—25種㊵。陳寅恪在同吳宓談話時言及: “中國家族倫理之道德制度,發達最早。周公之典章制度實中國文明上古之精華。今中國文字中,如伯、叔、妯、娌、甥、舅等,人倫之名字最為詳盡繁多。若西文則含混無從分別。反之,西國化學原質七八十種,中國向無此等名字。蓋凡一國最發達之事業,則其類之名字亦最備也。”㊶人倫之名所以最為完備,因為周禮的核心即在於人倫秩序。

何炳棣先生對於周人的秩序建構有一說法,可以相互發明: 周人的智慧,在於“建立推廣宗法以控制廣土眾民。每個宗法氏族都是自成單位的小宇宙。每個成員在氏族中的‘龕位’取決於他出生的等級、層次、嫡庶、長幼。《禮記》〈內則〉、〈少儀〉、〈學記〉諸篇雖可能曾經戰國或更遲的儒家的‘系統化’,但其大部內容仍可說明在宗法制度崩潰以前,氏族成員自幼耳濡目染服侍尊長之道,無盡無休地參加演習種種祭祀與儀節,不知不覺之中即視等級森嚴的宗法制度為先天預決的社會秩序。西周開國決策者最大的天才就是了解最好的統治政策是‘化民成俗’,‘化民成俗’最直捷的辦法是‘必由於學’,‘學’的最自然、最理想、最有效的機構是萬萬千千根據宗法而形成的大小宗族”㊷。更恰當地說,透過彌散於生活世界每一個角落的周禮,周人將宇宙變成了一個人倫教化的宇宙。這個構造充分顯示了西周統治者的卓越智慧與偉大德性。即便在周禮幾近解體、禮壞樂崩的春秋時代,孔子還以景仰、敬畏、讚歎的 態 度 說: “周 監 於 二 代。鬱 鬱 乎 文 哉! 吾 從周。”㊸三代之禮制至於周代而大備。《漢書·禮樂志》曰: “周監於二代,禮文尤具,事為之制,曲為之防,故稱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所謂“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正見周文之盛,禮典與儀式滲透於公私生活之各個角落。《禮記·禮器》雲: “經禮三百,曲禮三千。”《禮記·中庸》雲: “禮儀三百,威儀三千。”周禮之大節三百,細目三千㊹,這其中的數字當然是虛說,但它體現的卻是禮之至細、至密、至精、至微,如人體之血液滲透進每一個毛細血管那樣廣大精微,本末數度,小大精粗,無一不貫。而繼統法、宗法、封建、喪服、廟制等,不過皆系西周禮制建設之大端而已。㊺淩廷堪很好地領悟到了周禮的如上精神,雲:“是故禮也者,不獨大經大法悉本夫天命民彝而出之,即一器數之微,一儀節制細,莫不各有精義彌綸於其間,所謂‘物有本末,事有終始’是也。”㊻

註釋:

①關於嫡庶之制與商周繼統法的討論,參見陳贇: 《嫡庶之制與周禮的根基》,陳暢主編: 《儒學與古典學評論》第三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年。

②③④⑦⑲⑳㉓㉝㉞㉟㊱王國維: 《觀堂集林》卷十一《殷周制度論》,《王國維全集》第八冊,浙江教育出版社、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 年,第 305—306、305、302、314、309—310、309—310、313、314、314、314 頁。

⑤在《殷周制度論》中,王國維論服術與宗法: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與服術二者生焉。”“又無嫡庶則無宗法,故為宗子與宗子之母妻之服無所施。無嫡庶,無宗法,則無為人後者,故為人後者為其所後及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無所用。故《喪服》一篇,其條理至精密纖悉者,乃出於嫡庶之制即行以後,自殷以前,決不能有此制度也。”論喪服: “喪服中之自嫡庶之製出者: 如父為長子,三年; 為眾子,期……女子子適人者,為其昆弟之為父後者,期; 為眾昆弟,大功。凡此皆出於嫡庶之制。無嫡庶之世,其不適用此制明矣。”王國維論“為人後者為之子”之制雲,“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論分封制度,“又與嫡庶之制相輔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等等。可見,對王國維而言,無論何種制度,都基於嫡庶之制而被理解。

⑥楊國強:《衰世與西法: 晚清中國的舊邦新命和社會脫榫》,中華書局,2014年,第 367—368 頁。

⑧丁鼎: 《〈儀禮·喪服〉考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年,第 187 頁。

⑨周飛舟、李代: 《服術中的“親親”與“父為子綱”》,吳飛主編: 《神聖的家: 在中西文明的比較視野下》,宗教文化出版社,2014 年,第 97 頁。

⑩崔述: 《五服異同會考》卷末《五服餘論》,《崔東壁遺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年,第 662 頁。

⑪五服等級之外,另有袒免親,即無服親,亦為親屬關係之一等,是故丁凌華說: “中國傳統親屬等級不是五等,而是六等。”參見丁凌華: 《中國喪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第 140 頁。

⑫在《禮記·孔子閒居》中,孔子談及“無聲之樂”“無體之禮”“無服之喪”,此與《孝經·喪親章》所說的“孝子之喪親也,哭不偯、禮無容、言不文,服美不安、聞樂不樂、食旨不甘,此哀慼之情也”,構成義理的照應關係,也與《莊子·大宗師》謂孟孫才“其母死,哭泣無涕,中心不戚,居喪不哀”,卻能“以善喪蓋魯國”呼應。可見,在古典思想中,至文無文,由文而質,文質彬彬。是故《說苑·反質》雲: “夫誠者,一也。一者,質也。君子雖有外文,必不離內質矣。”

⑬吳飛: 《人道至文———〈禮記·三年問〉釋義》,《史林》2016 年第 3 期。

⑭⑮⑯⑱吳承仕: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者對於喪服應認識的幾個根本觀念》,原載《文史》第 1 期第 1 卷,1934 年,收入陳其泰、郭偉川、周少川編: 《二十世紀中國禮學研究論集》,學苑出版社,1998 年,第 316—329 頁。

⑰鄭玄注云: “已上親父,下親子,三也。以父親祖,以子親孫,五也。以祖親高祖,以孫親玄孫,九也。殺,謂親益疏者,服之則輕。”參見《禮記正義》卷三十二《喪服小記》,《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 14 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年,第 1119 頁。下引《十三經注疏》僅注頁碼。

㉑㉔㉗㉛鄭玄注、賈公彥疏: 《儀禮註疏》卷三十,《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11 冊,第 658、640、655、639—640 頁。

㉒鄭玄注、賈公彥疏: 《儀禮註疏》卷三十,《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 11 冊,第 639、642 頁。

㉓㉘㉜淩廷堪: 《封建尊尊服制考》,《淩廷堪全集》第一冊,黃山書社,2009年,第 293、304、294 頁。

㉕程瑤田: 《儀禮喪服文足徵記》,《程瑤田全集》第一冊,黃山書社,2008 年,第 192 頁。

㉖程瑤田《正體於上義述》一文雲: “瑤田謂‘正體於上’,言己與尊者為一體,而為繼禰之宗子,主禰廟之祭。斯謂之‘重’,言其為受重之人也。其長子嫡嫡相承,是己所受之‘重’; 將於長子傳子,是為‘又乃將所傳重也’。如此,則傳文‘所’字乃著力字,是倒裝文法,猶雲‘又乃將所受之“重”傳之也’。先有‘重’,然後傳; 非傳與長子,然後謂之‘重’。注謂‘重其當先祖之正體’,意以長子當先祖正體,吾乃重之,不合傳文‘傳重’之旨。傳言‘正體於上’,言己正體於上,以主禰廟祭。何重如之? 將傳者,時‘重’尚在己,猶未傳; 然將欲傳之,而將使之‘當先祖之正體’,而繼乎祖,故為長子服三年也。庶子之長子不繼祖,以庶子本不與尊者為一體,不能‘正體於上’,不主禰廟之祭,其‘重’本非庶子所得受,則亦非庶子所能傳,其長子烏得繼祖? 傳重故繼祖,不傳重故不繼祖。服三年與不服三年,繼祖、不繼祖之分而已矣。”見程瑤田: 《程瑤田全集》第一冊,黃山書社,2008 年,第 273 頁。

㉙淩廷堪謂: “傳所云受重者,所受宗廟、土地、爵位、人民之重也。唯封建始有之,即上傳之傳重也。”見淩廷堪: 《封建尊尊服制考》,《淩廷堪全集》第一冊,黃山書社,2009 年,第 295 頁。

㉚《喪服·齊衰不杖期章》: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傳》曰: 何以期也? 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 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為人後者孰後? 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 大宗者,尊之統也。”《儀禮註疏》卷三十《喪服》,《十三經注疏》整理本,第 11 冊,第 668 頁。

㊲王夫之: 《讀通鑑論》卷十九,《船山全書》第十冊,嶽麓書社,2011 年,第 717—718 頁。

㊳參見章學誠: 《文史通義新編新注》內篇一《經解上》《經解中》《經解下》、內篇二《原道上》《原道中》《原道下》《原學上》《原學中》《原學下》諸篇,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 年,第 76—113 頁。

㊴王夫之:《讀通鑑論》卷三十《五代下》,《船山全書》第十冊,嶽麓書社,2011年,第 1148 頁。

㊵P.Bohannan and J.Middleton,eds.,Kinship and Social Organization,NewYork: The Natural History Press,1968,p.55; 何炳棣: 《何炳棣思想制度史論》,臺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公司,2013 年,第 169 頁。

㊶吳學昭: 《吳宓與陳寅恪》,清華大學出版社,1992 年,第 10 頁。

㊷何炳棣: 《何炳棣思想制度史論》,臺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公司,2013 年,第 166 頁。何炳棣還說: “西周前半廣義禮制之所以能從分發展是因為宗法制的推廣及其無與倫比的‘社會教育’功能。”何炳棣: 《何炳棣思想制度史論》,臺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公司,2013 年,第 165 頁。

㊸《論語·八佾》。與此相關,《禮記·中庸》記載: “子曰: ‘吾說夏禮,杞不足徵也; 吾學殷禮,有宋存焉; 吾學周禮,今用之,吾從周。’”

㊹朱熹指出: “禮儀,便是《儀禮》中士冠禮、諸侯冠禮、天子冠禮之類,大節有三百條。如看始加、再加、三加,又如坐、如屍立、如齊之類皆是,其中之小目有三千條。”胡廣、楊榮、金幼孜等纂修,周群、王玉琴 校 注: 《四 書 大 全 校注》,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 年,第 224 頁。

㊺禮之所涵甚廣,舉凡一切法度、典禮、儀式、職官等莫不包之於內。是以章太炎《檢論》卷二《禮隆殺論》雲: “禮者,法度之通名,大別則官制、刑法、儀式是也。周官三百七十有餘品,約其文辭,其凡目在疇人世官。”

㊻淩廷堪:《復禮中》,《淩廷堪全集》第一冊,黃山書社,2009 年,第 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