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釋出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棗莊五名男子農場製毒7298千克

今天上午,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省高院釋出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棗莊五名男子農場製毒7298千克

2014年七八月份至2017年五月,被告人朱玉椿、吳清學夥同被告人何立民、夏領華、吳清國分工協作,先後在山東省微山縣高樓農場、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坊上農場東、西場私建加工窩點,違法生產國家管制的易製毒化學品鹽酸羥亞胺(俗稱“料頭”)共計7298。338千克。其中,朱玉椿負責出資購買四氫呋喃、三乙胺等化工原料,聯絡製毒技術人員和鹽酸羥亞胺買家,參與了全部違法產品的生產;吳清學負責租賃場地,組織招攬工人,安排裝置安裝和運送鹽酸羥亞胺產品,參與了全部違法產品生產;何立民負責出資購買反應釜、鍋爐等加工裝置,負責在高樓農場加工窩點內違法生產2500千克鹽酸羥亞胺的管理工作;夏領華負責在高樓農場、坊上農場兩處加工窩點內稱重配料,指導生產,參與了全部違法產品的生產;吳清國參與了高樓農場加工窩點的生產,在坊上農場東、西場加工窩點負責記賬和日常管理工作,參與了全部違法產品的生產。朱玉椿明知他人生產氯胺酮(俗稱“K粉”),仍先後將違法生產的5975千克鹽酸羥亞胺予以銷售。2017年5月3日,公安人員在坊上農場生產窩點查獲朱玉椿、吳清學等人違法生產的1323。338千克鹽酸羥亞胺。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玉椿的行為分別構成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和製造毒品罪,應予數罪併罰;被告人何立民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被告人夏領華的行為構成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被告人吳清學、吳清國的行為構成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且涉罪毒品數量均特別巨大。朱玉椿系製造毒品罪的共犯,所起作用較輕,應認定從犯,可從輕處罰,但其在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犯罪活動中,作用突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吳清學、何立民、夏領華、吳清國在其所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但與朱玉椿比較,作用相對較小。朱玉椿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撤銷緩刑,把前罪和所犯新罪判處的刑罰並罰。根據有關規定,依法撤銷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2011)河刑重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對朱玉椿宣告的緩刑;以製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朱玉椿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清學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何立民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七十萬元。以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夏領華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以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清國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萬元。沒收違禁品及供犯罪所用財物一宗,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朱玉椿一百七十萬五千元、吳清學六萬五千一百二十五元,吳清國一百六十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被告人吳清學的違法所得四十一萬八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本案系一起大規模生產易製毒物品的典型案例。化學合成毒品的加工離不開易製毒化學品,依法嚴厲打擊這類犯罪活動,對於從源頭上遏制毒品的蔓延起到決定性作用。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了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罪,並列舉了三氯甲烷、乙醚、醋酸酐三種常見的製毒物品,但製毒物品的範圍不僅限於這三種,還包括我國及我國參加的聯合國公約中明確規定列管的製毒原料和配劑。本案中的鹽酸羥亞胺就屬於國家一級管制的化學品,被告人朱玉椿對鹽酸羥亞胺的特性及生產氯胺酮的用途熟知,之前曾因生產、買賣鹽酸羥亞胺被刑事處罰,但其仍不思悔改,繼續租賃廠房私建加工窩點,購入化工裝置及原料,大規模生產國家嚴格管控的製毒物品,並將其中大部分賣給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做原料,社會危害性極大。法院在依法認定朱玉椿犯有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的同時,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並追究其製造毒品共犯的刑事責任,彰顯了法律的威嚴。

閃電新聞記者 馮尚尚 實習記者 劉依 辛晟瑋 編輯 杜玉潔 濟南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