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財險煙臺違法遭罰 業務資料虛假涉及保費2833萬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4日訊 銀保監會官網近日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煙銀保監罰決字〔2020〕34號)顯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煙臺中支”)存在業務資料虛假的違法行為。

2019年國壽財險煙臺中支透過永保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永保代理山分),將自身業務人員直接開展的業務虛掛為永保代理山分的代理業務,造成業務資料虛假,涉及保費2833。15萬元。

經調查詢問,時任國壽財險煙臺中支總經理劉樹強承認自己審批同意上述違法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其中,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現任國壽財險煙臺中支總經理管瑞巖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煙臺銀保監分局決定對國壽財險煙臺中支責令改正,處罰款50萬元。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煙臺銀保監分局決定對劉樹強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對管瑞巖警告,並處罰款6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煙銀保監罰決字〔2020〕34號)

煙銀保監罰決字〔2020〕34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煙臺市萊山區桐林路31號

負責人:管瑞巖

當事人:劉樹強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號37062319690814XXXX

職務:時任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當事人:管瑞巖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號37252519630628XXXX

職務: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煙臺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國壽財險煙臺中支存在業務資料虛假的違法行為。

2019年國壽財險煙臺中支透過永保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永保代理山分),將自身業務人員直接開展的業務虛掛為永保代理山分的代理業務,造成業務資料虛假,涉及保費2833。15萬元。經調查詢問,時任國壽財險煙臺中支總經理劉樹強承認自己審批同意上述違法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其中,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現任國壽財險煙臺中支總經理管瑞巖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相關情況說明、保單明細表、調查筆錄和任職檔案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國壽財險煙臺中支責令改正,處罰款50萬元。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劉樹強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對管瑞巖警告,並處罰款6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見附件)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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