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標怎麼取證?發現串標行為應該怎麼處理?

在招標採購的過程中,串標的行為屢禁不止,那麼串標怎麼取證?發現串標行為應該怎麼處理?事不宜遲,下面不妨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吧!

串標怎麼取證?發現串標行為應該怎麼處理?

串標怎麼取證

先取得投標檔案,然後從多份招標檔案的裝訂形式、紙張情況、目錄編排、文字風格等方面入手,分析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的情況,再看目錄編排、文字和格式是否異常一致,文字、圖片內容是否一致以及電子標書檔案屬性資訊等是否一致。如果這些檔案既形似又神似,則基本可認定為是投標人之間串標。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串通投標的行為可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限定處罰。

發現串標行為應該怎麼處理

(1)罰款。對於串通投標的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招標人、投標人處以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所謂“應當”,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僅享有在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決定具體罰款數額的自由裁量權,而無決定是否處以罰款的自由裁量權,只要行為人有前述違法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就應當對其處以罰款。

(2)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是由行政主體實施的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違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佔有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的處罰方式。沒收可以視情節輕重而決定部分或者全部沒收。沒收的物品,除應當予以銷燬及存檔備查外,均應上交國庫或交由法定專管機關處理。

根據本條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違法行為人並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的前提是,行為人因實施前述違法行為獲取了非法利益。

(3)取消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取消投標資格屬於行為罰,即限制或者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行為能力或者資格的處罰措施,有時也稱為能力罰。依照本條規定,投標人有前述違法行為的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取消其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專案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從違法行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進行判斷。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指定的期限內,不能夠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專案的投標。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標人因此喪失的投標資格僅限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投標人能否參加非強制招標專案的投標,應無疑問。指定的期限過後,應當恢復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與強制招標專案的投標資格。

(4)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串通投標的投標人的營業執照。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透過取消投標人一定期限內參與強制招標專案投標資格尚不足以實現制裁的目的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就需要從根本上取消行為人的行為能力。與取消投標人一定期限的投標資格相比,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更為嚴厲,它是對投標人從事經營活動資格的取消。

(5)追究刑事責任。串通投標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單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應的刑罰。

(6)賠償損失。因串通投標造成他人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裡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而不包括精神損害。所謂精神損害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損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透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由於在投標活動中,受害人因串通投標遭受的損失多為財產損失,而有包括精神損失,所以損害賠償的範圍應限定在財產損害的賠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