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招標結果有異議,如何救濟?

招投標作為 “公開、公正、公平”公共資源交易方式,但實踐中,如果未中標的投標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現象時應當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一、常規救濟

步驟一:投標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對招標結果有異議,如何救濟?

步驟二:提出異議後,投標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

對招標結果有異議,如何救濟?

步驟三: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不服的,投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就投訴處理結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招標結果有異議,如何救濟?

二、民事訴訟救濟

投標人(要約方)也可以招標人(要約邀請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招標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僅為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的觀點】

對招標結果有異議,如何救濟?

三、刑事控告(舉報)

投標人或利害關係人若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向公安等部門控告或報案,對相關人員的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查處,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律師建議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應重點注意:

1、對招標方(招標人、評標委員會等)存在違法違規的情形應留意收集相關證據並保留,保證後續糾紛產生時有充分的證據支撐;

2、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維護自身權利,避免錯過法律規定的期間;

3、應當向法律規定的受理主體提出異議、投訴等,注意採取措施的前後順序,避免受理主體導致時間精力的浪費甚至是相應期間的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