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歲老頭突然犯病,失足女不作為,致其病發身亡,被判十年

犯罪行為並非均是主動行為,在某種情形下,

即便什麼也不做,也可能構成故意犯罪。

案情摘要

小紅本是張某的弟媳,但因與自己的丈夫感情不和,逐漸地與張某越來越親密,保持著不正當關係。之後不久,張某的妻子因故去世,便領著小紅私奔了。二人來到了一個陌生的地方同居生活,並育有一子。迫於生活壓力,張某平時幫人乾乾零活,小紅則另外租了間屋子,從事不法服務。

而住在附近的董某,雖已過古稀之年,而且老伴健在,有6個子女,但對這種事仍沒失了興趣,每天出去遛彎的時候,偶爾也會拐到小紅的屋子裡。

小紅自然也不會看著錢不賺。

某日中午,董某(時年已82歲)又像往常一樣趁著外出遛彎的時候,來到了小紅的屋內。可沒想到,不一會兒董某卻犯病了,躺在床上,呼吸困難,身體也隨之出現異常。小紅看見董某這種狀態,也嚇了一跳,

心想著這麼大歲數不會是犯病了吧!

於是小紅趕忙給張某打電話,讓其過來趕緊看看咋整。張某來了之後問明情況,就說:“這可咋整,這要是送醫院吧,還得花錢。要是把這老頭的家人找來吧,肯定也得讓咱花錢。要不把老於頭(於某某)找來吧,他歲數大,經歷得多,看看有啥辦法。”

於是小紅趕緊打電話把於某給叫來了。於某來了之後,小紅就對於某說,這老頭犯病了,有啥好主意沒?於某也不是醫生,能有啥招啊,就對小紅和張某二人說,這能咋整,送醫院唄,最好給送醫院去,你們可得給人家治啊,不能讓人家死了。然後於某就走了。

張某見於某也沒啥主意,隨後就對小紅說

:“這個事沒法整,人沒死呢咱也不能把人整死,

等他死了,咱給他埋了得了。

”說完之後張某也走了。就剩小紅一人,和犯病的董某。

82歲老頭突然犯病,失足女不作為,致其病發身亡,被判十年

小紅一個女流之輩也更沒啥主意了,

就呆呆地在那等著

。到了晚上7點多鐘,看著董某越來越不行了,就又給張某打電話讓其趕緊過來,董某看著是不行了。

張某到了之後,看了看董某已經沒啥呼吸了,應該是沒救了,就準備了鐵鍁、塑膠布和一個綠色的塑膠袋,準備把董某埋了。

董某夥同小紅,將董某

裝到塑膠袋裡,並用一根麻繩將袋口繫上。等到8點多鐘天黑之後,張某用電動車把董某的屍體運到附近的一個大溝,用鐵鍁在溝邊挖了一個深坑並將其掩埋。回來之後,與小紅將董某遺落在屋內的衣物、物品啥的都燒掉之後,小紅就外出躲避去了。

董某的家人見其許久未歸,也聯絡不上,便於次日報了警。經過警方近2個月的偵查,終將小紅和張某抓獲歸案。而董某的死因經鑑定,系因生前

與小紅的行為誘發心臟病發作死亡。

小紅與張某構成何罪

公訴機關經審查起訴後,以小紅、張某二人

涉嫌故意殺人罪

提起公訴,且二人構成共同犯罪,小紅為主犯,張某為從犯。

庭審中,二人的辯護人則認為,小紅及張某

並沒有實施任何非法剝奪董某生命的行為;即便從不作為的角度說,二人也沒有實施先行行為,沒有救助義務,依法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那麼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是否有道理呢?首先看看不作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條件:

所謂不作為犯罪是指犯罪人

有義務實施

並且

能夠實施

某種積極的行為,但並未實施,由此而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在客觀方面上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一、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如果沒有這種特定義務,即不構成犯罪。而這種特定義務一般有三個來源: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二是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三是由

行為人先前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

二、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

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

。如果行為人雖負有特定義務,但卻因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不作為犯罪。

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

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82歲老頭突然犯病,失足女不作為,致其病發身亡,被判十年

具體到本案中,董某與小紅

因發生關係而導致董某心臟病發作而不省人事,董某處於此危險狀態與小紅的行為之間存在直接關係,雖然董某對此亦負有部分責任,但事發當時只有小紅與董某,

在此特定環境中,小紅應當負有救助義務。

且當時完全可以將董某送往醫院及時搶救,客觀上存在履行該特定義務的可能性,但

小紅在應當採取相應的救助措施時而未採取,反而是打電話找來張某,並聽從其等董某死亡後予以掩埋的建議,從而等待了長達七個多小時最終導致董某死亡,小紅的不作為與董某的死亡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而小紅作為成年人,面對著已是82歲高齡的董某,應當預見到

如董某得不到救治,會產生死亡的後果,而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

依法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至於張某,董某犯病當時張某雖未在現場,但在小紅向其徵求如何處理此事的意見時,張某已經獲知董某犯病的原因及事實,非但沒有提出及時救治的意見,反而提出待董某死後將其掩埋的壞主意。

張某的意見幫助了小紅的不作為而

未施行救助義務,此時的張某與小紅,在放任董某任其死亡的間接故意上,存在共同犯意,因此與小紅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

82歲老頭突然犯病,失足女不作為,致其病發身亡,被判十年

案件結果

考慮到在二人實施(不作為)的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認定小紅

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同時也考慮到小紅不作為犯罪的先前義務的產生,系小紅與董某的共同行為導致,且董某在如此高齡時,且自知患有心臟疾病,仍與其發生不法行為,對案件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因此在對二人量刑時,均予以了相應考慮。

最終認定二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小紅被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而張某作為從犯,被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結語

本案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不作為犯罪的先前(先行)義務的認定上,行為人引發該種特定義務的先前行為,既包括合法行為,也包括不法行為。而如果雙方對不法行為均存在過錯的話,在不作為犯罪的量刑上,也是應當予以從輕考慮的。

本案在判決中雖未明確上述觀點,但在實際的量刑結果上,是有所體現的。82歲仍不知羞恥地要求對方提供不法服務,將自身置於危險之中,明顯具有“被害人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