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國內炒匯公司作為二級經紀商,透過客戶交易獲取的佣金較為有限,而且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為擴大盈利,部分炒匯平臺會採取發展下線、拉人頭等非法方式進行擴張,此時外匯平臺代理人也可能會涉嫌傳銷犯罪...
近年,社會一些不法分子開發網路外匯交易平臺,採取代理、虛擬、假冒境外經紀商資格的模式,以類似傳銷的手法非法組織網路炒匯活動,以“高收益”為誘餌吸引投資者非理性投資,詐騙投資者資金...
2017年9月至12月期間,上述四人明知“代爾塔”為非法的內部外匯炒作平臺,仍然在桂林市七星區成立了桂林代爾塔教育資訊諮詢有限公司,由王某某掌控“代爾塔”平臺內的資金、張某某負責市場推廣和宣傳培訓、袁某某作為“代爾塔”桂林分公司的負責人負責...
還有一些俗稱現已跟他們協作的客戶也加我微信,第一種就是沒有跟他們協作,然後問我有沒有跟這個投顧公司協作,我講沒有,他們就講看他們公司實力能夠,想找個人一同交費跟他們公司協作,我拒絕了...
基本案情吳某等四人共同成立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後該公司以進行外匯投資為名精心佈置四大陷阱環環相扣以炒匯為名行詐騙之實一步一步騙取9名被害人投資款項共計一百餘萬元陷阱一:製造假交易公司搭建的某外匯交易平臺實際上是從青島某公司租來的一套外匯交易軟...
”在軟體開發及維護的技術人員層面,以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2016)粵0703刑初73號《刑事判決書》為例,此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包某軍在傳銷活動中,對傳銷網站的運營進行宣傳策劃、協調培訓發展下線人員,被告人陸某輝在傳銷活動中負責設計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