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依波路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ERNEST BOREL”、“依波路”及“情侶圖形”商標透過宣傳使用在中國市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依保路公司亦提交了充分證明其在爭議商標自2004年8月14日獲准註冊後的持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