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先生於2013年1月18日收到創東公司更換的新手機後,又要求創東公司根據“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承諾退貨,是鄧先生依據合同約定行使權利的行為,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期限應從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