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傷殘鑑定,當事人最關心的6個問題

傷殘鑑定在哪裡做

實用!傷殘鑑定,當事人最關心的6個問題

交通事故致殘、被他人傷害致殘、工傷致殘等等情況,涉及到賠償問題時,經常會發生爭議,一方希望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一方希望可以儘量少給點錢來止損。

而一旦走上法庭,

最有力的依據就是第三方作出“傷殘鑑定”

,以此為據,再進行一系列的賠償金計算。面對“傷殘鑑定”,以下六個問題需要注意。

▌問題1:殘鑑定標準是以哪個為準?

目前涉及傷殘鑑定的標準有三個。除工傷外,交通事故案件、故意傷害案件、僱員損害等所有人身損害致傷的鑑定標準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但如果涉及保險公司賠付,可能會使用《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具體使用哪個標準鑑定,不是鑑定中心決定的,而是需要雙方當事人依據具體的情況決定。

1、《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適用於

除職工工傷以外的所有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鑑定

,包括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鑑定、刑事案件的傷殘鑑定、非因職工工傷的傷殘鑑定、普通傷害案件的傷殘鑑定、其他意外傷害的傷殘鑑定等。

2、《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A/T 16180-2014

適用於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的

工傷傷殘評定

3、《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2013年6月8日釋出

適用於意外險產品或包括意外責任的

保險產品中的傷殘保障

,用於評定由於意外傷害因素引起的傷殘程度。

實用!傷殘鑑定,當事人最關心的6個問題

▌問題2:傷殘等級如何劃分?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均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個標準劃分等級雖然都為10個等級,但其劃分的依據不相同,相同的損傷,在不同的標準下鑑定,會得出不同的傷殘等級。

▌問題3:傷殘鑑定要到哪裡做?

傷殘鑑定需要到有

相關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

進行鑑定。

▌問題:4:傷殘鑑定如何申請委託?

傷殘鑑定一般

不接受個人委託

,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或者由當事人申請調解組織、人民法院委託。

實用!傷殘鑑定,當事人最關心的6個問題

▌問:5: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

用專業術語來說,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用通俗的話來說,一般是在受傷之日起3個月-6個月

(根據傷情確定時間,準備鑑定前可先與鑑定人聯絡,以免錯過最佳時間)

▌問題:6:對傷殘評定不滿,能否申請重新鑑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