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白石網咖「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案」

處罰文號:象文廣旅體罰告字〔2021〕19號

違法企業名稱或者違法自然人姓名:象山白石網咖吳全明

行政處罰的依據: 象山白石網咖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案 象文廣旅體罰字〔2021〕19號 當 事 人:象山白石網咖 證照及編號:《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甬文網14098)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330225309042161U) 法定代表人: 吳全明 當事人營業場所的所有上網客戶端未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涉嫌違反了《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構成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和《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並處罰款1000元。 限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附件二的介紹,任選一種方式繳納罰款。 象山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 2021年8月24日

行政處罰的事由種類: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案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象山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

作出處罰的日期:2021-08-24

【來源: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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