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交通事故訴訟費收費標準是什麼?交通事故訴訟費由誰承擔?

交通事故訴訟費收費標準是什麼

2020交通事故訴訟費收費標準是什麼?交通事故訴訟費由誰承擔?

和一般的民事案件涉及財產的收費標準一致,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調解結案或者簡易程式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交通事故訴訟費怎麼計算

2020交通事故訴訟費收費標準是什麼?交通事故訴訟費由誰承擔?

(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用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1、勘驗、鑑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

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三)當事人依法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的,或者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交通事故訴訟費由誰承擔

2020交通事故訴訟費收費標準是什麼?交通事故訴訟費由誰承擔?

在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一般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具體法律依據是中國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屬於交強險責任免除的專案,作為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然而,從交強險的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而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於保險公司怠於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作為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保險公司對訴訟費買單。

同時,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於《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用,法院通常判決由保險公司埋單。

在合肥市的司法實踐中,《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或第三人,在訴前有拒絕理賠或拒絕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等情形的,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