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帶你看懂貨拉拉案的三個疑點:為何社會輿論被引爆了?

貨拉拉案近日宣判了,緩一刑一,既不是無罪,也不是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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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貨拉拉案宣判的前兩天,就不斷爆出新聞刺激著社會情緒。9月8日上午10點左右,一名30歲的女乘客持刀將55歲出租車司機脖子捅傷。畫面可見,女乘客右手持刀,突然暴起連續刺向司機頸部,單是公佈的畫面,女乘客就刺了司機7刀。

隨後貨拉拉案的宣判明顯影響了社會對風險的評估。不少出租車公司開緊急會議,同意自家司機可以拒載女性乘客,對外宣傳是處理懲罰,對內透過轉移支付的手段重新補貼司機損失。如果司機載女客,出了事情後果自負,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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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公司的決策轉折點在於今年2月份發生的長沙貨拉拉女生墜亡案件的宣判。該案時隔半年重回公眾視野,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9月10日湖南長沙嶽麓區人民法院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這一判決引爆社會輿論。

在當前社會氛圍下,按理來說網路輿論的主流應該是“這判輕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才判一年?”而這次,

同情被告人的聲音和司機無罪的聲音卻出乎意料的響亮。

貨拉拉案宣判造成的社會影響,兩種對立輿論的交鋒,又進一步把圍觀的看客拉進討論漩渦。這一次,誰都不能置身之外。

貨拉拉案為什麼引爆了輿論?在我看來,對周陽春的審判程式有三個存疑點。但在說存疑點之前,讓我們重新梳理一下事件流程。

2月6日,網路爆料長沙一名女乘客乘坐貨拉拉平臺網約車時墜亡,爆料證據指向司機在行程中圖謀不軌的可能。該爆料在網路上迅速引爆輿論,公安機關介入調查。隨後,公安機關宣佈周陽春犯罪事實不充分。

2月23日,案情迎來反轉,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周陽春刑事拘留。3月3日,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至此整個事件暫告一段落,漸漸淡出人們視野。直到9月10日,嶽麓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此案重回大眾視野。

整整六個月時間,周陽春就這樣消失在了人們的視線中。周陽春的妻子李女士在這半年內,也沒能見到自己丈夫。只能一直在外周旋,尋找合適的代理律師做無罪辯護。開庭那天是李女士自2月23日丈夫被刑拘後的首次相見。

她無法看見丈夫表情,但周陽春的體態和言語中透露著疲憊、憔悴、虛弱。周當庭認罪,基本沒有什麼辯解,對檢方和律師的提問“表示同意和預設”。

有關報道稱,

在開庭前周陽春已經簽訂認罪書,並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受害人家屬簽訂諒解書。

當日,嶽麓區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周陽春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社會輿論的引爆在於貨拉拉案判決的三個疑點:

(1)

程序不正義

——法院拒絕周陽春家屬為其聘請的律師,

法援機構強制指派法援律師

(2)嶽麓區檢察院在該案中可能

存在個人或者團體私利考量

,難以公允地進行公訴;

(3)羈押時間太長,如果無罪釋放將損害部分人的利益——存在這樣一種可能,

周陽春本應無罪,但不得不有罪

第一點,法院拒絕周陽春家屬的委託律師,是程序不正義的問題。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和今年3月25日最高法釋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文簡稱《解釋》),受援人自行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審查核實之後應當終止該法律援助。如果同時存在法援機構指定法援律師和近親聘請律師的情況下,

被告人確定辯護人選

但事實並非如此,

“佔坑法援”

的現象長期存在於我國具體司法行為中。

“佔坑法援”是被告親屬委託辯護律師,而法院和法援部門利用被告羈押期間的資訊不對稱,

強行給被告人制定法律援助律師,然後以被告人有法援律師為理由,拒絕被告人親屬的委託律師辯護。

這種情況同樣出現在周陽春身上。8月13日,李女士透過其認證微博發聲,表示向嶽麓區人民法院提交了《關於拒絕法援律師的報告》,希望由自己聘請的律師介入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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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嶽麓區人民法院

沒有保障被告人自聘律師的權利

,而是指派了兩位法援律師,分別做輕罪辯護和無罪辯護。接到訊息後,周女士表示不能接受,並且轉發了一篇文章《佔坑法援,依律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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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疑點的核心就是,強行指派法援律師,程序不正義下如何保證結果正義?

“佔坑法援”實際上是法院與法援機構之間,心照不宣的行政媾和行為。

為何這麼說?

從我國的公檢法系統來看,法院與政府平級,法援機構是政府下屬部門,兩者之間相差兩個層級,在行政上和功能上,兩者並無直接關係。

如果條件合適,為了保證每一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應該允許法援人員進入,它本身跟法院並沒有什麼特殊的關係。

而實際操作中相關機構總有許多辦法繞過相關法律和最高法的解釋,“佔坑法援”就是這種情況的典型。

被告人不知不覺中被代理,面臨程序不正義的判決。

一種比較常用的方法是找各種理由拒絕委託律師見到被告人。再轉告被告人,親屬沒有為你委託律師,為了保障你的合法權益,法援機構依法依規派遣法援律師。更惡劣一些的,法援律師直接不見被告人家屬,甚至要到開庭那天家屬才知道法援律師是誰。

惡劣佔坑的典型就是勞榮枝案。

法援機構強行給勞榮枝指派了兩名援助律師,而勞榮枝親屬聘請的律師則毫無施展餘地,

直到開庭,勞榮枝的家人才見到兩名律師

。勞榮枝當然有罪,但只有當連惡棍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依法保護時,我們才能相信程序正義面前人人平等。

所謂程序正義,就是要讓犯人心服口服,讓正義得到最大伸張,而非用龐大的公權力去向輿論或者道德獻媚。

為了徹底解決“佔坑法援”的現象。2021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正式出臺。

該法律明確了兩方面的規範,一是司法機關不得妨礙被告人委託辯護律師,二是在被告人自聘律師時,法援機構指派的援助律師必須終止服務。不幸的是《法律援助法》從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屆時,對於已經收到判決書的周陽春而言,一切已經塵埃落定。

第二點,檢察院在此案中可能存在個人或者團體的私利考量,不能以公允的態度提起公訴。

在細說第二點之前,讓我們先看一個十年前的,案情高度相似的案件。

2013年11月13日,中國江蘇網刊載了這麼一條地區新聞,原標題是《的姐帶客“不走尋常路” 乘客恐慌跳車摔成癱瘓》。

2012年11月3日,男青年陳雷攔下一輛計程車。可能是因為路途遙遠,的姐表示不打表,談好往返價錢再出發。討好價錢後,計程車行至途中由於必經路段施工,車輛無法透過,考慮到目的地已經不是很遠了,的姐要求陳雷下車不行。

陳雷認為價格是事先商定的,錢他也已經付了,將乘客送到目的地是司機的義務。更不用說這麼多行李,大半夜提著走路安全也成問題,於是斷然拒絕。的姐說,送到目的地可以,不過要繞遠路,得加錢。陳雷也是耿直小夥,直接拒絕了的姐要求。

的姐內心不滿,大晚上拉個客又不通情理,索性轉向燈一打,車往不明方向飛馳而去。陳雷這下害怕了,叫的姐停車,他要下車。而的姐這邊也在氣頭上,完全不想理睬這個又摳門又不通情理的乘客,心想把他送回原地,就當白跑這趟。與此同時,為了消解情緒,的姐拿出手機打給別人,把自己這的情況說了出去。

陳雷見的姐給他人打電話,內心更加害怕。越想越怕之下,陳雷決定“自救”。他翻到後車窗跳了下去,當場摔至昏迷,拉去醫院確診為右全臂叢神經損傷,司法鑑定結論是右上肢遺留癱瘓,五級傷殘。

最終,陳雷把的姐告上法庭,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陳雷作為智力健全的成年人,應當知道跳車後果,

所以陳雷對損傷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的姐被判賠償陳雷6萬餘元

2012年的乘客摔癱瘓事件和2021年的貨拉拉事件。同樣是晚上打車,同樣是乘客與司機的矛盾,先是乘客不理解司機,然後是司機對自己的行為不予解釋,乘客的恐懼進一步加深,最後乘客跳車。

兩個案件的重要區別是2012年是原告負主要責任的民事案件,而2021年貨拉拉案則是被告負主要責任的刑事案件。

兩個案件高度相似,為何前者是民事案件,後者是刑事案件?

單純從判決結果上看,周陽春的量刑合情合理。周陽春被判犯有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庭審中,檢方和辯護人的爭論核心也是構罪、罪輕。

反常之處在於,嶽麓區人民檢察院以過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卻又主動建議法院量刑從輕。

其實在臨近開庭之日時,已經有人預言貨拉拉司機最後會被判有罪。原因3月25日最高法釋出的有關國家賠償案件的《解釋》。其中,

第七條規定羈押超過半年最後卻宣判無罪,受害人就有權利要求國家賠償。

在半年前,周陽春被公安機關拘留調查,調查過後公安機關認為周陽春不存在犯罪事實,上報檢察院後釋放。但在一段時間後,區檢察院重新對周陽春進行羈押偵查。

這種先放人又抓人的方式,也沒有任何相應的官方解釋,在群眾心裡埋下了疑惑的種子。

從那時起,不管結局是重判還是無罪,檢法二院總要受到部分人的社會輿論壓力。但實際判決卻是兩邊不討好,希望判重罪的人自不用說,主張無罪的人開始形成一種猜測——

如果是周陽春本應無罪呢?

回看時間線,從3月3日周陽春被羈押,到9月10日接受審判,超過6個月的時間,周陽春消失在了社會的視野中,也消失在了家人的生活中。長達半年的時間裡,周陽春無法與外界聯絡,不能與家人相見,甚至辯護律師都是法援機構指派,因為法院拒絕接受李女士聘請的委託辯護人。

如果這半年時間裡,檢察機關對周陽春的偵查結論是無罪,後果將會很嚴重。

首先是2010年《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在此後數年間,呼格吉勒圖、聶樹斌、張玉環等刑事冤錯案件的糾正引起了社會關注法律公正的熱潮。在一系列冤案平反的過程中,群眾普遍對國家機關糾錯能力的提高表示稱讚,同時對冤案的再次出現表示警惕。

對於周陽春而言

,如果無罪釋放

,根據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解釋》)

,他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依據來源於《解釋》第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一)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

周陽春從3月3日被檢察機關羈押,到9月10日接受審判,失去自由已經超過6個月。

受害人申請國家賠償,就意味著有人需要承擔對應的責任。

第三,不正常的羈押時間。

該疑點既能單獨存在,也能與第一第二點互相支援。

即使從3月3日檢察院批准逮捕開始計算,周陽春與正常社會的隔離也超過了半年之期。但

按有關法律,周陽春最多羈押五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至163條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通常情況下,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羈押期滿而案件尚未結束,則需要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67條、74條)。

偵查羈押期限並非死板的期限,在特殊情況下,該期限可以延期。公安機關可以延期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案情複雜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上報上一級檢察院(這裡就是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分院)可以延期1個月。

在此基礎上如果是邊遠地區重大複雜案件、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案件可以上省級人民檢察院延期2個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

此外,發現新罪行的,從發現之日開始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顯然,貨拉拉案並不屬於大案要案的範疇。

即使考慮到周陽春案最壞的情況,

在兩個月羈押期的基礎上,加上案情複雜(1個月)、可能判十年以上(2個月)。退一萬步說,

他最多隻應該被羈押5個月。

超過法律規定的羈押期限,周陽春在被羈押期間的經歷完全不透明,容易讓社會輿論浮想聯翩。

事到如今,判決已出,嶽麓區人民法院和嶽麓區人民檢察院面臨著三個方面的質疑。分別來自

拒絕委託辯護人導致的程序不正義、檢察院個人和團體私利的壓力無法保持公允訴訟、羈押超期

三者的關係是如此明瞭。拒絕委託辯護人的程序不正義有可能導致周陽春的無罪判決,而無罪判決下的羈押超期事實,將賦予周陽春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一旦周陽春申請國家賠償,對應司法機關中將有人要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檢察院與法院獨立辦案,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不受社會團體、個人的脅迫。

但輿論質疑與輿論脅迫是兩回事,周陽春一案的整個流程確有疑點在此。

公檢法是正義的代表而非正義本身。三者作為國家暴力、檢察、司法機關具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義務,但不論何種機構,其決策總要有人來執行。而在法律的語境下,人都是被假定為有私慾的。

不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

程序正義的意義都是要把人“自私”的部分壓制,將“為公”的部分釋放出來。

呼格吉勒圖、聶樹斌、張玉環等人正是蒙冤而死,更有許多人活著卻失去了人生最為寶貴的幾十年。當國家意志的代表在這些人面前——或是墓碑面前——誦讀平反書時,活著的人只會有短短的激動,然後是長久的、由於被國家權力和社會歧視殘害所帶來的麻木。

而那些躺在墳塋中的人,平反書早已毫無意義。

這一次,嶽麓區人民檢察院和嶽麓區人民法院都欠社會一個解釋,關於潛在的程序不正義將導致結果不正義的解釋。

貨拉拉的宣判為造成的社會輿論對立是如此尖銳,以至於有人說這是第二個“彭宇案”。“彭宇案”摧毀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讓中國的道德水平倒退了五十年”。此後,中國度過了近十年老人摔倒無人敢扶的時代。

不管貨拉拉案會不會重新宣判,它的結局同樣會影響一整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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