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關係

戲謔行為和好意施惠的區別是什麼

1。平等主體,區別於行政行為。

《民法典》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2。好意施惠(情誼行為)概念: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

判斷重點在於

“無意”

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3。數人侵權行為有四種: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教唆、幫助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民法典》第1172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4。第三人概念:在訴訟系屬中,對原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參加到原被告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來的人。

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指如果本訴原被告一方敗訴,則第三人所具有的權利主體地位將會遭受動搖或被否定,或者第三人將會因被敗訴之被告作為被告提起債務追償之訴而承擔民事責任。

判斷有獨三和無獨三的標準:

有獨三:對訴訟標的享有獨立的請求權。

無獨三:案件的判決結果與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