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應用錦囊:如何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

投入法確認履約進度怎麼算

隨著越來越多企業應用財政部發布的新收入準則,普華永道推出【新收入準則應用錦囊】,以案例或問答形式闡明新收入準則相關會計處理。

案例

甲公司經營一家健身俱樂部。甲公司向客戶收取會員費並向其提供會員服務,其會員服務型別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A類會員

年付費3600元,可在未來的12個月內在該俱樂部健身,且沒有次數或時間的限制。

B類會員

年付費2000元,可在未來的12個月內,在健身俱樂部健身100小時。假設甲公司提供上述兩類會員服務,均滿足在某一時段履行的履約義務。問題:對上述兩類會員服務,甲公司用何種方法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比較合適?

會計準則要點解析

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規定,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其中,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於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通常可採用實際測量的完工進度、評估己實現的結果、已達到的里程碑、時間進度、已完工或交付的產品等產出指標確定履約進度;投入法是根據企業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通常可採用投入的材料數量、花費的人工工時或機器工時、發生的成本和時間進度等投入指標確定履約進度,當企業從事的工作或發生的投入是在整個履約期間內平均發生時,企業也可以按照直線法確認收入。企業在選擇如何確定履約進度時,應當考慮具體的事實和情況,以確保能夠如實反映企業向客戶轉移商品控制權的方式。例如,如合同約定客戶可在一段期間內無限制的隨時獲取某項服務,則表明客戶在這一期間內是平均獲益,這種情況下,運用直線法確認收入是恰當的;反之,如履約義務是確定數量的商品或服務,通常並不構成一項隨時準備服務的承諾,直線法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恰當,而運用產出法,基於已提供商品或服務確認的履約進度,則更能合理反映客戶的受益方式。

案例分析

A類會員

年付費3600元,可在未來的12個月內在該俱樂部健身,且沒有次數或時間的限制。客戶在會籍期間可隨時來俱樂部健身,且沒有次數或時間限制,客戶已使用俱樂部健身的時間不會影響其未來繼續使用,甲公司在該合同下的履約義務是承諾隨時準備在客戶需要時為其提供健身服務,表明客戶在這一期間內是平均獲益的,該履約義務在會員的會籍期間內隨時間流逝而被履行。因此,甲公司按照直線法確認收入較為合適。

B類會員

年付費2000元,可在未來的12個月內,隨時在健身俱樂部健身100小時。客戶購買的是確定數量的服務,甲公司的履約義務是為客戶提供100小時健身服務,而不是隨時準備為其提供健身服務的承諾。因此,甲公司按照客戶已使用健身服務的時間確認收入較為合適。

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速遞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

第十一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於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一)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並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二)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不能輕易地將商品用於其他用途。

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指在由於客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並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二條 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其中,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於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為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對於類似情況下的類似履約義務,企業應當採用相同的方法確定履約進度。當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時,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按照已經發生的成本金額確認收入,直到履約進度能夠合理確定為止。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修訂)

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的收入確認。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並且在確定履約進度時,應當扣除那些控制權尚未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和服務。企業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時,通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合同的交易價格總額乘以履約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己確認的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產出法。

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於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通常可採用實際測量的完工進度、評估己實現的結果、已達到的里程碑、時間進度、已完工或交付的產品等產出指標確定履約進度。企業在評估是否採用產出法確定履約進度時,應當考慮具體的事實和情況,並選擇能夠如實反映企業履約進度和向客戶轉移商品控制權的產出指標。當選擇的產出指標無法計量控制權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時不應採用產出法。例如,當處於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其完工或交付前已屬於客戶時,如果該在產品對本合同或財務報表具有重要性,則在確定履約進度時不應使用已完工或己交付的產品作為產出指標,這是因為處於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的控制權也已經轉移給了客戶,而這些在產品並沒有包括在產出指標的計量中,因此該指標並未如實反映已向客戶轉移商品的進度。又如,如果企業在合同約定的各個里程碑之間向客戶轉移了重大的商品的控制權,則很可能表明基於已達到的里程碑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是不恰當的。實務中,為便於操作,當企業向客戶開具發票的對價金額與向客戶轉讓增量商品價值直接相一致時,如企業按照固定的費率以及發生的工時向客戶開具賬單,企業直接按照發票對價金額確認收入也是一種恰當的產出法。產出法是根據能夠代表向客戶轉移商品控制權的產出指標直接計算履約進度的,因此通常能夠客觀地反映履約進度。但是,產出法下有關產出指標的資訊有時可能無法直接觀察獲得,企業為獲得這些資訊需要花費很高的成本,這就可能需要採用投入法來確定履約進度。

投入法。

投入法是根據企業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通常可採用投入的材料數量、花費的人工工時或機器工時、發生的成本和時間進度等投入指標確定履約進度。當企業從的工作或發生的投入是在整個履約期間內平均發生時,企業也可以按照直線法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