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週精選】壓載水管理證書d1和d2是什麼意思?常見缺陷及迎檢策略

壓載水管理證書d1和d2是什麼意思

​一直約宋先生寫一篇關於壓載水的文章,終於等到了。全文分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大家迷茫而又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第二部分是常見缺陷及迎檢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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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載水公約自2017年9月8日生效以來, 目前是D-1和D-2處理共存狀態,如果IMO不出新的通函,按照目前的要求,2024年9月8日,所有船舶均應更換為D2的處理方式。有的朋友總問,他們船應該裝設什麼型別的裝置,看下這個表應該很明確了。

(1)在2017年9月8日及以後建造的新造船應自交船日期符合D-2標準;

(2)對2017年9月8日前建造的現有船,允許推遲2年至2019年9月8日或以後的首次國際防止油汙證書(IOPP證書)換證時符合D-2標準;

(3)儘管上述(2)要求,對於在2014年9月8日及以後至2017年9月8日前完成IOPP換證的現有船,則應在2017年9月8日後的首次IOPP換證檢驗時符合D-2標準;

(4)對於不適用於IOPP換證檢驗的船舶, 應自主管機關確定的時間但不應遲於2024年9月8日應符合D-2標準(這一條意思是公約要覆蓋不持有IOPP證書的小船和非締約國船舶)。

從這個時間表看,2019年9月8日已過,各位看一看自己的IOPP證書,抓緊裝!船廠還要忙活一陣子。由此也引發了幾個問題。

幾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1.D-2安裝完畢後,還可以使用D-1麼?

這個問題比較糾結,目前的主流做法是:按照時間節點,一旦壓載水公約,對該輪強制生效,D-2裝置應順利裝船,從這一刻起,船舶應改用D-2裝置處理壓載水,相關的壓載水證書、壓載水管理計劃應進行更改,處理方式改為D-2

那麼,

這種情況下D-1還能用麼?

答案是不能使用了!

可以在證書上標註為應急狀態下使用,一旦出現D-2裝置故障,可以啟用D-1方式,需要向相關方報告。

2.儘管船舶適用D-1方式處理壓載水,一旦裝設了D-2裝置,應該怎麼處理?

此種情況,應保證D-2裝置的狀態良好,船員也應熟悉操作,PSCO已經開具過此類缺陷。

3.D-2強制實施後,僅僅在中日韓區域航行的船舶,是否可以免除安裝D-2裝置?

答案是否定的!同樣需要裝設D-2處理裝置。

對於使用D-1方式處理壓載水的船舶,目前中日韓區域,是可以互勉的。一旦D-2對所有船舶實施,

這批船也應裝設壓載水處理裝置

,因為壓載水公約沒有航行區域概念,除非中日韓三國聯合互免,好像不現實。各位不用觀望了!

4.目前壓在水管理證書上標註D-1+D-2的船舶,強制生效後,需要更改證書麼?

如果D-2對該輪強制實施,那麼壓載水管理證書上,應刪除D-1,列明D-2,為了在應急情況下,可以使用D-1,

建議將D-1列為:contingency measure only(應急措施)

這種情況的船舶很多,相信PSC會開具缺陷,需要抓緊整改!

5.壓載水艙能夠用來裝載生活汙水麼?

隨著我國生活汙水控制的加強,有的船舶採用壓載水艙盛放生活汙水,

這種操作可以避免罰款,缺陷是避免不了的

,前幾日我們做了一期推送,各位參見:

PSC迎檢| 談談生活汙水新缺陷!

建議各位船東,抓緊加設臨時儲存艙櫃!

6.壓載水非法排放怎麼處理?會罰款麼?

首先,目前是壓載水公約的經驗積累期(

2017年9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正常操作,造成的意外排放,是不可以滯留和罰款的

。參考壓載水不能滯留和罰款的……

當然,意外排放和非法排放有區別,對於惡意的

非法排放,是可以滯留船舶的,至於罰款,根據情況不同,罰款的額度也是不一樣的

。如果樂意處罰,可以從以下條款中找到依據。

罰款的點有三個,不報告、不記錄和違法排放。

a。如果壓載水排放,沒有向海事機關報告,可以使用下面這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四十條規定,船舶

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

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b。如果壓載水排放沒有記錄,可以按照下麵條款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五十六條 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船舶、港口、碼頭、裝卸站未按規定配備防汙設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取得並隨船攜帶防汙證書、防汙文書的;

(三)船舶未如實記錄汙染物處置情況;

c。如果壓載水非法排放,事實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第九條的內容,可以以此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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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應對及迎檢

PSCO發現了很多缺陷,對於PSC可能發現的缺陷,PSCReady(微信公眾號:PSCReady) 在往期推送中做了很多關於壓載水的內容,有興趣的可以自己看下。

參考:壓載水不能滯留和罰款的……

中韓壓載水互免協議終於來了

壓載水亟待澄清的幾個事項,靠譜!

6月25日,日本船級社根據PSCO開具的缺陷,做了一份PSC檢查通報,跟我們前期的預測基本一致,供各位參考。

PSCO經常開具的壓載水缺陷有三種類型:

1

。壓載水管理計劃和壓載水證書上面的壓載水處理方式不一致

比如:壓載水證書上是D2,而壓載水管理計劃上是D1+D2

比如:證書和管理計劃上,D1置換壓載水的方法標註不一致,證書和計劃上的Sequential Method, Sequential and/or Flow-through Method,一定要一致。

2。

壓載水記錄薄記錄不正確,內容不全

比如:程式碼用的不正確,記錄的密度而不是鹽度

比如:船長沒有簽名

3。

壓載水操作類缺陷

比如:壓載水泵損壞;在要求D2處理的港口,用了D1的操作方法。

PSCReady(微信公眾號:PSCReady)一項是給問題並且給方法的,如果想更全面的瞭解PSCO會開具什麼型別的缺陷,參考這一篇,非常全面,強烈推薦!PSCO:這波壓載水滯留缺陷要飛起來嘍!

PSCReady公眾號

系航運業資深原創作者,致力於船檢資訊探討,註冊驗船師考試輔導,港口國迎檢資訊釋出,提供一手資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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