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給“小三”買了8套房!原配不想離婚但想分割財產,行嗎?

老公給“小三”買了8套房!原配不想離婚但想分割財產,行嗎?

前不久,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公號釋出了一個“丈夫送給‘小三’8套房,每月只給妻子5000元”的案例:丈夫呂強在婚內出軌,給“小三”買了8套房,並給“小三”轉賬數百萬元。妻子魏雲心灰意冷之下,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內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審理後支援了魏雲的主張。

本案很快衝上熱搜榜第一,由此也引發了很多人的好奇:婚外情的“贈與”行為原來不算數?原配能夠向“小三”追要財物嗎?夫妻不離婚也能分割財產?

近日,《方圓》記者結合有關問題,採訪梳理了一些專業人員的意見。他們從法律規定、法院判決以及辦案實踐等,對這些法律問題進行了解讀。

婚外情的“贈與”行為有效嗎

律師表示,夫妻出現婚內分割財產的情況,大多數與其中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過錯有關。

廈門呂強一案,就是因為呂強不僅在外面找了“小三”,還存在數額較大的“贈與”行為。呂強自與嚴華認識並發展成情人關係後,5年時間先後向嚴華轉賬300多萬元。

呂強還瞞著妻子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廈門4套房產,在其他城市購買了8套房產,並將這8套房產全部贈與嚴華。呂強原配魏雲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財產,其中就包括呂強“贈與”嚴華的8套房產和300萬元存款。

那麼問題來了:呂強和魏雲的婚姻還存在,他個人就擅自處分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他的這種“贈與”行為,在法律上算什麼呢?他把這麼大額的財物“贈與”嚴華,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有效嗎?對此,婚姻及民商律師認為,法律不保護婚外情,自然也不保護由婚外情而產生的“贈與”行為。

四川恆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支牮坤錶示,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成為夫妻關係,雙方要履行夫妻義務,而忠誠就是夫妻義務之一。如果一方瞞著另一方給“小三”花錢、買房,從法律上說不受保護,一旦原配訴至法院,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會被認定為是一種行為無效。

為什麼說是行為無效呢?支牮坤說,首先,這種“贈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其次,這種“贈與”損害了原配方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權益。最後,這種“贈與”違反了公序良俗,為社會所不容。

原配能要求“小三”返還財產嗎

既然出軌方向“小三”贈與財產行為無效,那麼原配能要求“小三”返還財產嗎?回答是:能。

內蒙古東日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靜嫻表示,在出軌方向“小三”贈與財產的法律關係中,出軌方是贈與行為的實施主體,“小三”是贈與行為的接受主體。原配方雖然並非該贈與法律關係中的相對人,但是,由於出軌方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涉及原配方的財產利益,侵害了另一方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所以,原配方作為利害關係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小三”返還受贈的財產。

李靜嫻表示,夫妻領證結婚後,兩人的關係就受到法律保護,財產也屬夫妻共有,主要包括: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就需要夫妻共同決定怎麼用、用到哪裡,特別是金額較大時,更需要讓對方知道,個人無權擅自處分。

那麼,“小三”不還怎麼辦呢?對此,全國婦聯公益律師、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律師易軼表示,原配提出財產返還要求後,“小三”應當返還。如果“小三”拒不返還,原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強制執行。

律師表示,實踐中有兩種方法可以向“小三”追要財產。一種是,向法院起訴“小三”,要求認定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小三”返還財產。另一種是,起訴出軌方離婚,並且要求出軌方淨身出戶,因為出軌方行為是屬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出軌方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另外,也可以選擇不離婚先行分割財產。

“如果是負責帶孩子的一方,還可以要求另一方進行補償。”廣東達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毅說,根據民法典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然,也有一些“贈與”的情形原配是不能夠向“小三”追索的。律師說,主要是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出軌方向“小三”贈與的是其婚前財產、婚後的個人財產,則出軌方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不涉及原配方的財產利益,原配方無權向“小三”追索。

另一種情形是,夫妻雙方約定婚內各自取得財產歸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按照這樣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內各自取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則出軌方處分自己的財產不涉及原配方的財產利益,原配方也就無權向“小三”追索了。

特殊原因可以進行婚內財產分割嗎

基於特殊原因,夫妻雙方可以進行婚內財產分割嗎?回答還是:能。

在廈門呂強一案中,呂強的妻子魏雲並不想離婚,她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沒有離婚。魏雲的目的,就是想透過起訴分割財產,把丈夫送給“小三”的房產和錢物要回來。後來法院作出支援魏雲主張的判決也說明,夫妻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因為特別原因需要可以進行婚內財產分割。

律師表示,進行婚內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066條。這條法律條文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以及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等相關情形的,夫妻一方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信金國說,夫妻分割財產的原則,一般是均等分割,但法院原則上會照顧無過錯方,如果一方出軌了,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援。另外,在婚內出軌,如果符合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過錯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分割時,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一般不分割。”信金國說。

那麼,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呢?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主要有5類: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上述這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

哪些又是夫妻的個人財產呢?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也是5類: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5類都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般不進行分割。

另外,律師也表示,司法實踐中還有兩種財產不能分割。一種是宅基地不能分割;另一種是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不能分割。法律上個人是沒有宅基地擁有權的,也就是說,宅基地不屬於個人財產,屬於集體財產,所以,夫妻雙方分割財產時,不能分割宅基地。

既然宅基地不能分割,那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否能進行分割呢?律師表示,這也要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結婚前蓋的,那麼宅基地上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離婚後房子和宅基地都不能進行分割。二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婚後所蓋,那麼,此時宅基地上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至於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不能進行分割問題,律師表示,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屬於父母無條件贈與子女的,因為房產已經屬於子女,所以,夫妻分割財產時,這部分不能分割。

對於有人擔心的夫妻一方在財產分割中“耍貓膩”、暗地轉移財產等問題,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律師彭豔軍支招:遇到這種情況,原被告雙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凍結對方的財產,這在法律上屬於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也是一項安全措施。

辦案人員勸誡夫妻們要忠誠婚姻、和睦相處,遵守公序良俗、少玩“花花腸子”,這樣能省去很多麻煩。夫妻間和睦了、信任了,那些動不動就鬧上法庭分財產的事自然也就少了,家庭和社會也自然就和諧了。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本文有刪減,更多內容請關注《方圓》7月上期)

本文雜誌原標題:《不離婚,夫妻能進行財產分割嗎》本文為《方圓》雜誌原創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