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菜籽地裡抓癩蛤蟆以28元一公斤售賣,檢方: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非法狩獵罪

近日,四川省資中縣人民檢察院公佈一則起訴書。

四川男子菜籽地裡抓癩蛤蟆以28元一公斤售賣,檢方: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非法狩獵罪

​5月10日,胡林(化名)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去至四川省資中縣某村兩塊菜籽田徒手捕捉野生蟾蜍21只。當晚,他又在去資中縣另一村王某某家的路上,徒手捕捉野生蟾蜍。

隨後,胡林將當天捕捉的143只野生蟾蜍以每公斤28元的價格賣給王某,後被民警查獲。

經四川川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所鑑定,查獲送檢的蟾蜍物種均為中華蟾蜍,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其物種整體價值為100元/只。

被告人胡林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查獲的中華蟾蜍已放生。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胡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武漢晨報記者 徐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