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丨判了!虛開發票1億多元 加油站站長和便利店店長獲刑

12月1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北京東城法院獲悉,因虛開發票2000餘張,票面金額合計1。14億餘元,北京一加油站站長和便利店店長被判刑。

北京男子李甲是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一便利店店長,李乙則是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某加油站站長。

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間,二人在明知與受票方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在北京市東城區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一便利店內,為多家單位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從中謀利。

其中,李乙負責聯絡中間人王某(另案處理)等人,李甲負責使用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發票及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二人虛開發票合計2000餘張,票面金額合計1。14億餘元。李甲獲利約20萬元,李乙獲利約12萬元。

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發現虛開發票情況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於2020年8月24日將李甲抓獲,於2020年8月26日將李乙抓獲。起獲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手機、電腦等在案扣押。

法院審理期間,李乙退繳違法所得12萬元在案。

公訴機關認為李甲、李乙虛開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均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李甲、李乙判處刑罰。

庭審中,二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均當庭認罪認罰。經當庭徵詢意見,控辯雙方對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式均無異議。

李甲的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李甲系初犯,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當庭自願認罪,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李乙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起訴書指控的發票中,根據在案證據只能證明部分系李乙夥同李甲虛開;李乙系初犯,系從犯,有自首、立功情節,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請求法院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李甲、李乙在明知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共同為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二人的行為均構成虛開發票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對二人的指控成立。對於辯護人所提二人分別具有立功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對於李乙的辯護人所提在案證據只能證明起訴書指控的部分發票系李乙夥同李甲虛開的辯護意見,經查,起訴書指控的發票均系李乙夥同李甲虛開,李乙當庭亦自願認罪。對於李乙的辯護人所提李乙系從犯、有自首情節、請求法院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該案的共同犯罪不宜區分主從犯,李乙亦不具備自首情節,不符合減輕處罰的法定條件。鑑於李甲、李乙均系初犯,當庭自願認罪認罰,李乙退繳違法所得,法院對二人分別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以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李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判處李乙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

繼續追繳李甲違法所得20萬元,連同李乙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12萬元,一併予以沒收。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