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廢除井田制,採用國家授田制,大大提高人們的生產積極性

盡地力之教是什麼意思啊

制度變遷,乃是社會變遷的重要驅動力。戰國時期,各國透過加強中央集權政治體制改革,逐漸將土地控制權收歸到了國家手中,這就為授田制的推行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前提。而國家集權能力的加強,也為授田制度的實施,提供了穩定的制度架構和有效的組織保障。戰國時期以個體家庭為核心的小農經濟(其主流形態,即古書中所言“五口百畝之家”)的生成,則是各國變法(制度變革與政策創新)的產物。

戰國時廢除井田制,採用國家授田制,大大提高人們的生產積極性

授田制是戰國土地制度的主流形態。其核心要點是,以土地國有為前提,透過國家行政權力進行調配,按照一定標準(通常是“一夫百畝”),將土地直接分配給個體農戶耕種,使農業生產者(小農家庭)與基本生產資料(耕地)緊密結合起來,並由國家直接向農戶家庭徵收賦役的一種土地分配形式。這種以國家授田為主導的土地分配製度,相比西周春秋時期以村社共耕為基礎的“井田制”土地分配製度,更能激發小農的勞動積極性,也更有活力,代表了戰國社會生產方式變遷的基本走向。

戰國時廢除井田制,採用國家授田制,大大提高人們的生產積極性

井田制背景下,國家並不直接控制農業生產者,而是透過對村社共同體的間接支配,來達成目標。西周時期,由於存在“國野”之別,所以周人對井田徵收賦稅,大多采用“徹”法,推行雙規制,即國中行“助”法(對國中居民實行集體共耕公田,徵收力役地租),野中行“貢”法(以野中的居邑——村社共同體為單位,徵收實物地租)。從春秋時代開始,這種以間接控制為主的雙規制模式,越來越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各國陸續有一些調整:如齊桓公推行“相地而衰徵”,開始按土地肥瘠程度徵收賦稅;其後,魯國行“初稅畝”、“作丘甲”,楚國行“量入修賦”,秦國行“初租禾”,都開始按照土地面積為標準徵收賦稅,開啟了田制和賦役制改革的序幕,只不過這時賦稅徵收的物件,依然以村社共同體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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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期,各國在此前賦稅變革的基礎上,推行更徹底的變法措施。其中,李埋在魏國作“盡地力之教”,行“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齊國則力推“均地分力”之法;秦國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同時“令民不分異者倍其賦”;就連小小的滕國,也開始實行“受一座而後為氓”的制度。這些變法的總體趨勢,就是由國家直接向個體農戶分配土地,推行以個體家庭為基本單位的農業生產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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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授田制的出現,正是春秋時期以來土地賦稅制度變革不斷累積的結果。通常而言,戰國授田制,大致包含如下幾方面:一是制土分民,土地國有,是授田制推行的基礎。在土地國有的背景下,國家透過土地規劃,確立合理的耕地與居民的比例,史稱“制土分民之律”,是戰國授田制推行的重要制度前提。“制土分民”的基本原則,是“土地一邑落一居民”三者相匹配。《禮記·王制》載“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尉繚子·兵談》雲“量土地肥碗而立邑”,銀雀山漢簡《守法守令十三篇·田法》有“量地肥饒而立邑建城”,說的都是同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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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獻記載看,各國制土分民的標準,可能有所差別。如,齊國採用總量平衡的辦法進行折算,“上地方八十里,萬室之國一,千室之都四。中地方百里,萬室之國一,千室之都四。下地方百二十里,萬室之國一,千室之都四。以上地方八十里,與下地方百二十里,通於中地方百里”(《管子·乘馬》),同時以郡縣為單位,核定土地等級,“郡縣上腴之壤守之若干,間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管子·乘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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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三晉及秦國的做法與齊國不同。據《漢書·食貨志》記載,魏國李鋰作“盡地力之教”,“以地方百里,提封田九萬頃,除山澤邑居三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而《商君書·徠民》記載:“地方百里者,山陵處什一,敷澤處什一,谷流水處什一,都邑蹊道處什一,惡田處什二,良田處什四,以此食作夫五萬,其山陵、蒙澤豁谷可以給其材,都邑蹊道足以處其民。”其中制土分民的細節,雖與齊國有所差別,但原則卻是一致的,都是透過國家整體性區域規劃,核定可耕土地的種類及面積,進而確定賦稅總量,以確立土地與居民的合理比例,作為授田的總體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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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計戶授田,計畝徵稅戰國授田制的核心環節,是土地授受。其中,授田主體是國家,而受田主體則是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個體農戶家庭。國家把耕地按“一夫百畝”的通行標準,分配給農民家庭耕種,同時向農民徵收賦稅。這種安排,大致有兩層意思:一是以一夫一妻的成年夫婦及其子女組成的個體核心家庭為授田單位;二是耕地單位以百畝為標準。由此形成了“一農之量,壤百畝也”(《管子·臣乘馬》)與“家五畝宅,百畝田”(《荀子·大略》)的基本格局,最終確立了國家政權與個體農戶的直接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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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每戶百畝的標準,是比較符合戰國時期勞動生產力總體狀況的。但實際授田時,通常還要根據家戶人數多寡和耕地狀況的好壞,加以適當變通。《呂氏春秋·樂成》記載:“魏氏行田百畝,鄴獨二百,是田惡也。”鄴地因田惡(土地貧瘠)的緣故,以二百畝為單位,相當於魏國其他地方的一百畝。由於授田標準不同,各國畝制也多有區別。銀雀山漢簡出土《吳問》記載:“範、中行氏制田,以八十步為晚,以百六十步為胗,而伍稅之,其田狹,置士多;伍稅之,公家富。……。韓、魏制田……以百步為腕,以二百步為胗,而伍稅之,其田狹,其置士多……趙氏制田,以百廿步為腕,以二百四十步為胗,公五稅焉,公家貧,其置土少……”而商鞅在秦變法,為鼓勵墾土務農,“為田開阡陌封疆”(《史記·商君列傳》),也採取大畝制,確立了以二百四十步為胗的標準(杜佑《通典·州郡典·雍州風俗》),這樣做,實際是增加了授田數,惠利了農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