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如何認定?量刑標準是什麼?

什麼是招搖撞騙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那麼招搖撞騙罪如何認定?量刑標準是什麼?

招搖撞騙罪如何認定?

招搖撞騙罪如何認定?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本罪,行為人既要有冒充軍人的行為,又要有招搖撞騙的活動。如果行為人僅僅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而冒充軍人,沒有進行招搖撞騙的活動,則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進行了招搖撞騙的活動,但不是冒充軍人名義實施的,則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處理。

 (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本法對這兩個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軍隊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二是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犯罪物件是現役軍人,後者的犯罪物件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區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法律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儘管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斷的原則。結合這兩個罪名的法定刑及這種犯罪的實際情況,一般認為,應該區分為騙取財物是否屬於數額巨大兩種傳況分別對待,並都貫徹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在騙取財物不達數額巨大的情況下,詐騙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數額較大的條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在構成上無數額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l0年有期徒刑。

顯而易見,後者重於前者,因此這時應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定罪,如果達到數額巨大的情況,詐騙罪則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達無期徒刑,顯然詐騙罪重於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因此,在冒充軍人騙取財物數額巨大的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已不再能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所包括,而應適用數罪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四)區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某些犯罪分子往往冒充軍人採用恫嚇的方式,敲詐他人錢財,這種犯罪往往和本罪很相像。但兩者是有區別的:

(1)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的,被害人在受騙後往往是“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雖然也有“詐”的成份,但卻是以“恫嚇”被害人為特徵,即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嚇,造成其精神上的恐俱,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利益,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其直接侵犯的不僅可能是財產權,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五)區分一罪與數罪

1、行為人如果是在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犯罪活動中,某次未冒充軍人而騙取了財物的,應視為普通詐騙行為,達到犯罪程度的,應定為詐騙罪,並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實行數罪併罰。

2、實施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往往牽連觸犯了偽造公文、證件罪的罪名,就同時牽連觸犯了偽造公文、證件罪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兩個罪名等。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

招搖撞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之前,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一般是指戰時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因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引起軍政、軍民、軍警糾紛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損害軍隊聲譽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在判處主刑的同時,一般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