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爽因陰陽合同面臨7年刑罰?大機率不會,切防片面解讀斷章取義

斷章取義怎麼解釋

近日,張恆在個人社交平臺繼續實錘鄭爽,並爆料鄭爽1。6億元天價片酬以及利用陰陽合同“偷稅漏稅”一事。依據張恆所說,鄭爽方將1。6億拆分為4800萬片酬和對疑似其母親持股的公司增資的1。12億元。此後,上海市稅務局及北京市廣電局展開對此事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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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有部分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對鄭爽可能會面臨的處罰進行了一些解讀。然而,對於律師的解讀,媒體在呈現時可能存在一些斷章取義或含糊不清的情況,使不少網友認為鄭爽真的可能面臨7年刑罰。實際上,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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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來說明一下什麼是陰陽合同,所謂陰陽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逃稅漏稅的目的,就同一筆交易,而制定的兩份內容並不相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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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份合同放在明面上對外,成為需要納稅的憑證,這樣的合同稱之為陽合同,比如鄭爽的這4800萬;另一份合同放在私底下對內,在這份合同裡規定了實際的交易情況,以偷雞摸狗的方式完成偷稅漏稅的行為,比如片方對鄭爽母親的持股公司增值1。12億,表面上是增資協議,實際上也是對於片酬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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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按理說,涉嫌數額如此巨大的陰陽合同,不處罰天理難容。但是並不是說處罰就一定會被拉去坐牢。

畢竟鄭爽的陰陽合同目前只是在調查期,還未被證實,其次,就算證實該行為確實存在,如果不出什麼意外的話,鄭爽也並不會坐牢。當然如果有其他違法行為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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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根據我國刑法第201條的規定,納稅人如果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話,是需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的;如果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話,則更是需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也就是所謂的鄭爽最高面臨7年刑罰的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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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該法條還同時規定了,有上述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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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催繳後,及時補齊了應該繳納的稅款,那麼法律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所謂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不是有罪無刑,而是直接無罪。因此,從這一角度來說,無論是鄭爽,還是之前的范冰冰,實際上都是無罪的,而無罪自然也就不需要坐牢了。不過雖然沒有犯罪,但並不代表鄭爽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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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許有人還會說,據張恆爆料,鄭爽在范冰冰出事時,已經有過一次補繳稅款的行為,這次不是初犯了,可能真的會面臨坐牢的刑罰。但這裡需要注意,這僅僅只是可能。如果鄭爽僅有這一次補繳行為,這個可能是大機率不會實現的。

因為,刑法第201條明確規定: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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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鄭爽只有5年內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才可以介入,才可以啟動刑事程式。如果不是兩次以上的稅務機關罰款,其實是不會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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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鄭爽和范冰冰的事件發生在劉曉慶那個時代,那情況就大不相同了。那個時候《刑法修正案(七)》還未頒佈,刑法201條還沒有進行修改,如果出現瞭如今這樣的情況,那是確實需要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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