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肺結節未如實告知, 出險後甲狀腺癌拒賠是否合理?

投保前肺結節未如實告知, 出險後甲狀腺癌拒賠是否合理?

12.有問:投保前肺結節未如實告知,

出險後甲狀腺癌拒賠是否合理?

有答:去年8月收到一位當事人委託,

投保的時候肺結節未告知,

後來罹患甲狀腺癌被保險公司拒賠,

後經過一審開庭後,庭後調解8折賠付。

未告知事項內容與保險事故沒有因果關係是否需要賠付?

在司法裁判中有兩種觀點:

1.非因果關係說:

只要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無論未告知的事實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都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擔責任。

如:《法國保險法》《英國保險法》規定:

即便未告知事項對保險事故發生沒有任何影響,保險合同仍然歸於無效,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並不返還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

2.因果關係說:

只有在投保人未告知事項的內容與發生的保險事故具有因果關係時,如未告知肺結節,罹患肺癌要求理賠,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責任。如果不存在因果關係,保險公司固然可以解除合同,但對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仍然需要承擔保險責任。

比如《日本保險法》、《韓國保險法》都有明確說明,我國臺灣的《保險法》更是直接說明:保險事故的發生不是基於未告知的事項,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我國的大部分法院在審判中也採取因果關係說,高院也有類似的指導意見出臺。

如:山東高院,廣東高院,浙江高院,都有具體的裁判指導意見出臺,但是!不是所有的法院,所有的法官都是這樣認定的,畢竟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在目前的司環境下,法院比較傾向於保護消費者,未如實告知過失如果只是小問題,並不能影響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判理賠的機率非常大,特別是在以上有省高院指導意見的地區。但對於故意或存在重大過失主觀惡意明顯的案例,還是有很大機率被判拒賠的風險!

當然,因果關係只是理賠過程中的一個細節,在其他方面,比如投保過程,詢問內容,合同解除權等等都應考慮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