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三宗罪,東莞五星酒店賣淫案主犯“太子輝”申訴被駁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太子酒店倒於5年前東莞“掃黃風暴”中,外號人稱“太子輝”的梁耀輝為該酒店老闆,2017年被控組織賣淫、串通投標、單位行賄三宗罪,被判無期徒刑。今日(10月15日),新京報記者從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證實,針對其提出的不服刑事裁定的申訴,不符再審情形,予以駁回。

被控三宗罪,東莞五星酒店賣淫案主犯“太子輝”申訴被駁

梁耀輝。 影像資料截圖

“太子輝”被控三宗罪,不服判決提出申訴

2014年,太子酒店及其老闆梁耀輝被捲入東莞“掃黃風暴”。廣東高院在裁判文書網釋出的文書顯示,由其經營的桑拿中心,從2004年至案發,一直存在大規模、長時間組織婦女賣淫活動,組織賣淫的人次特別多,組織賣淫的收益特別巨大。

2017年,東莞中院一審認定梁耀輝利用太子酒店組織賣淫活動,構成組織賣淫罪,且情節嚴重。判決書還顯示,除梁耀輝犯組織賣淫、串通投標、單位行賄三宗罪被判無期徒刑外,檢方起訴的其他46人被分別定為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幫助毀滅證據罪。

10月15日,東莞五星酒店賣淫案有了新的進展。新京報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廣東高院釋出了一份題為《梁耀輝組織賣淫、串通投標、單位行賄駁回申訴通知書》的法律文書。

文書顯示,梁耀輝因犯組織賣淫罪、串通投標罪、單位行賄罪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東中法刑一初字第39號刑事判決、廣東高院(2018)粵刑終1038號刑事裁定,向該院提出申訴。

梁耀輝一方認為,原審在定罪方面,根據太子酒店的經營、人事、財務即認定其犯組織賣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量刑方面,即使他構成組織賣淫罪,也並非主犯,亦未參與太子酒店桑拿中心的實際經營,原審未考慮其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他的量刑畸重,違反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公開資料顯示,成立於1995年的太子酒店,最開始註冊股東為黃江聯成機電裝置公司和梁耀輝的父親梁灶暖。1997年,股東變更為梁耀輝父子,並分別佔股90%、10%,梁耀輝實際控制酒店。1998年12月,太子酒店桑拿中心成立,由太子酒店經營管理。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04年開始,太子酒店桑拿中心逐步成為一個大規模賣淫活動的場所,組織包括多名未成年在內的失足婦女賣淫以吸引客人到桑拿中心消費,從中賺取利潤。

被控三宗罪,東莞五星酒店賣淫案主犯“太子輝”申訴被駁

2014年2月,央視曝光東莞太子酒店等桑拿存在色情服務。該街邊在“掃黃風暴”前,曾站滿小姐。 新京報資料圖

法院:其未提交證據證實存在刑訊逼供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梁耀輝組織賣淫、串通投標、單位行賄駁回申訴通知書》這一文書當中,廣東高院針對梁耀輝提出的申訴理由,一一作出了答覆。

針對梁耀輝提出的申訴,廣東高院認為,同案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和書證可以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梁耀輝是太子酒店的實際管理者,且對太子酒店包括桑拿部均有決策權,是太子酒店桑拿中心組織賣淫活動的決策者和控制人,是組織賣淫罪的主犯,梁耀輝申訴稱其沒有參與太子酒店桑拿部的經營管理,明顯與事實不符。

針對梁耀輝申訴提出的“原審未排除非法證據”,廣東高院認為,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他在羈押期間曾被刑訊逼供,且他的無罪供述,及對行為的辯解等,都已被偵查機關依法記錄在案,並不存在供述內容與他真實意思不符的情況。

廣東高院認為,梁耀輝與同案人,長期在太子酒店桑拿部,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且組織賣淫時間特別長,賣淫人數、次數特別多,獲利特別巨大,構成情節嚴重。而梁耀輝作為太子酒店的股東和實際管理者,決策和指揮太子酒店桑拿部的組織賣淫活動,在組織賣淫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大,原審綜合各項量刑情節,根據法律規定,對他犯組織賣淫罪處以無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廣東高院認為,梁耀輝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再審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三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