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載同事下班,遇車禍卻反遭索賠!

現實生活中,搭同事的順風車上下班的情況屢見不鮮,可要是這種情況下發生了交通事故,又該誰來承擔責任呢?

開車載同事下班,遇車禍卻反遭索賠!

張凱在郫都區某企業上班,每天都是駕駛私家車上下班。2021年6月的一天,張凱下班準備回家,在公司門口碰到同事王德海。王德海想著兩人順路,便主動要求張凱讓自己搭個便車,張凱欣然接受。

車行駛至一路口時,由於張凱未注意避讓正在直行的車輛,導致兩車相撞,車輛損壞,導致坐在副駕上的王德海嚴重受傷。經交警認定,張凱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王德海不負責任。

事發后王德海被緊急送往區人民醫院,經過23天的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用6萬餘元,出院醫囑為全休三個月、需1人陪護,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王德海的傷情為十級傷殘。

出院后王德海跟張凱溝通協商賠償事宜,張凱談到這件事大呼冤枉。多次協商後,張凱依舊認為,自己明明是好心送王德海回家,又不是經營拉客,自己不應該賠償王德海的全部損失。但看在王德海受傷的份上,張凱還是勉強同意補償王德海1萬元。無奈的王德海只好將張凱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凱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

張凱一次好心的舉動在遇上駕駛意外後,卻成了他與王德海的一場劫難,他們的糾紛還引起了一場單位內部的輿論風暴, “還能不能好心送同事回家”在他們單位成了“老奶奶摔倒能不能扶”一般的命題。

最終法院判決,張凱承擔交通事故造成王德海損失總額的80%,王德海自行承擔20%。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讀嘉賓

開車載同事下班,遇車禍卻反遭索賠!

郫都區司法局 副局長 張偉

四川善嘉(郫都)律師事務所 律師 魏嶽錦

本案中,張凱對車禍承擔全部責任,張凱是否應該賠償王德海的全部損失?

本案屬於典型的因好意同乘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好意同乘是指駕駛員基於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比如順路捎帶朋友、同事,具有無償性、非法律拘束性、雙方合意性三個特徵。

《民法典》的頒佈首次透過立法方式明確了好意同乘情況下造成損害的賠償規則,是《民法典》的亮點之一。《民法典》第一千兩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如何理解好意同乘的無償性特徵?

好意同乘最典型的特徵是行為客觀的無償性,這一特徵也被理論和大量司法實務案例予以肯定。一方承擔義務以對方承擔給付義務為前提,稱有償行為,若無對待給付,則為無償行為,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對待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看似無償實際有償的好意同乘行為,這種行為應從無償性的角度予以排除。

現實生活中有哪些看似無償但實質有償的情形?

第一種情形,包含在有償行為中的免費搭乘,比如:商場為前來購物的顧客免費提供班車運送服務(我們郫都區的奧特萊斯購物中心,每天都會安排免費大巴往返於地鐵站與奧特萊斯提供接送服務免費),遊樂場提供免費接送遊客往返汽車站點,這些免費接送行為均發生在對待給付過程中,為整體有償行為的構成部分,在法律上不能單獨評價。

第二種情形,作為條件或者原因連線在一起的條件報答約定,比如免費搭乘對方的車輛往返兩地,條件是為對方的孩子免費授課。單看免費搭乘車輛的行為好像符合好意同乘中無償性的特點,但是與免費授課這一條件結合,應認定免費搭乘是免費授課的報酬,不再具有無償性的特徵。

第三種情形,客運合同中,免票或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並非好意搭乘者,其仍屬於客運合同的乘客。《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可知,即使是免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也不影響承運人運輸行為的營業性和盈利性,對其仍應與普通票乘客做同等對待。

相反,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看似有償,實則無償的搭乘行為。比如搭乘者向供乘者提供一定小額費用以分擔過路費、汽油費等。主觀上,搭乘者支付小額費用的行為並非為支付對價給付之目的,供乘者並非專程為搭乘者服務,搭乘者的支付行為僅具有經濟彌補的性質。客觀上,搭乘者支付小額費用並非搭乘的對價,搭乘者支付的小額費用不足以補償供乘者的正常運輸費用,只是好意分擔了部分執行成本。且供乘者並不因此獲益,僅是降低了出行費用,兩者之間具有互助性質。因此,搭乘者支付小額費用的行為不構成對價給付,供乘者駕駛的行為仍為無償,構成好意同乘。

需要注意的是,好意同乘的首要特徵是無償性,但無償性並非好意同乘的全部特徵,不能單以無償性推論行為是否屬於好意同乘。

如何理解非法律拘束性、雙方合意性這兩個特徵?

先來講非法律拘束性特徵:

好意同乘的當事人在行為過程中存在事實上的意思表示,且就無償搭乘這一意思表示一致,但並非法律上的意思表示。

搭乘者和供乘者無締約的意思,沒有承擔給付義務的意願或賦予對方給付請求權的意願,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由於好意搭乘行為不受法律拘束力,搭乘者不能請求其有搭乘的權利,同樣,供乘者也不能基於搭乘者享受利益而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好意同乘第三個特徵是雙方合意性。根據當事人雙方對同乘合意搭乘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好意同乘分為施惠者主動邀請型同乘和受惠者主動請求型同乘。

日常生活中存在搭乘者主動向駕駛員請求搭乘的現象,也存在駕駛員主動向搭乘者提供搭乘服務的現象,無論哪一種情形,都包含了駕駛員同意搭乘和搭乘者有意搭乘的合意,因此這兩種型別的好意同乘不應有法律評價上的不同。

如果是未經駕駛員同意而搭乘,就構成強行乘坐或者無償偷坐,而不構成好意同乘。

如果在“好意同乘”中發生事故被認定為全責,應承擔什麼責任?

這就講到了好意同乘的歸責原則。《民法典》對好意同乘情況下發生的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進行了明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兩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好意同乘的歸責原則可以從三個層面加以理解。

首先,好意同乘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就我國立法體系而言,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適用的一般原則,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不能隨意擴大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這樣一方面有助於減少好心辦壞事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也能夠將情誼行為引導到健康執行的軌道,推動人與人之間的互相關愛。

其次,好意同乘構成減責事由。也就是說,如果是由於供乘者存在過錯造成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基於好意同乘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這裡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好意同乘構成減責事由,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在鼓勵人際友善,利他行為與法律責任承擔方面尋求平衡。二是減輕的是對“無償搭乘人”的賠償責任,至於對機動車車外人員或者財產賠償責任的承擔,適用法律的一般規定。

再次,若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不能僅以好意同乘作為減責事由。好意同乘中,搭乘者的人身、財產安全處於駕駛員的控制範圍之內,駕駛員應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搭乘者。如果駕駛員應當採取措施而沒有采取,或者駕駛員不具備駕駛資格、有不得駕駛車輛的情況,這些情況下,即使構成好意同乘,駕駛員也不能減輕賠償責任。

講到這裡,再回到剛才的案例。第一,張凱搭載王德海是基於善意施惠的無償行為,構成好意同乘;第二,張凱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未注意避讓直行車輛,造成兩車相撞,經交警部門認定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張凱的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張凱的行為尚不屬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應當減輕張凱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張凱承擔交通事故造成王德海損失總額的80%,王德海自行承擔20%。

王德海此次事故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王德海的受傷從時間上看是在下班的途中,雖然是搭乘同事張凱的便車,但其受傷是因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這是不能改變的客觀事實,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王德海的受傷應當屬於工傷,所以王德海可就此次事故申請工傷賠償待遇。

編輯:蓋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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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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