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在清朝會落得何種下場?統治階層為何如此重視這件小事
偷情,乃系確立了戀愛關係或婚姻關係以後,還和第三者保持親密關係的行為。通俗認為,
“偷情”
更多被用於婚姻關係以外的男女關係。清朝時期的《大清律例》中,這種特殊的親密關係被稱為
“和姦”
,也就是
“男女雙方無夫妻關係而自願發生關係的行為”
。除此之外,滿足一定條件的
“刁姦”
,也就是
“誘姦”
,也會被《大清律例》判定為
“和姦”
行為。
於法治社會中,
“偷情”
僅受道德準則的約束和譴責,並不受刑律管轄;但在清朝,這種行為不僅要受到傳統倫理道德和封建禮制的絕對限制,在《大清律例》中還有著明確且嚴格的懲治規定。
《大清律例》對“和姦”行為的懲治規定
在清朝乃至前朝歷代的律法中,對於
“和姦”
行為都採取了明確的反對態度,並制定了不同程度的懲治措施。從秦朝時期的
“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
;到唐朝的
“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
;封建統治階層對
“和姦”
的懲治措施雖然有著越來越寬鬆的懲治手段,但對於這一行為始終保持著
“零容忍”
的態度。
明清時期的刑律中,對
“和姦”
罪行的懲治規定雖然有了進一步的寬鬆,但在《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
“和姦”
罪行都佔據《刑律·犯奸》的首要位置,懲治手段明確、
“零容忍”
態度更為明確。
《大清律例·犯奸》的第一條就明確規定: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
,規定明確、不容置疑。如果沒有特殊情況,
“和姦”
中的男女,擁有完全相等的罪行擔當。如果因為
“和姦”
導致女子有孕,但女子卻拿不出足夠證據證明有孕乃系
“和姦”
物件所為,則罪過由女子一人領受,
“杖八十”
。
如果
“和姦”
過程中,懷孕生子而且證據確鑿,除了
“杖八十”
的懲治手段外,男方還需要撫養所生子女,而女子的結果更為悲慘:1、是離異、外嫁還是售賣,聽憑丈夫處理;2、如果離異,女子返回本家,而財物則罰沒入官;3、在外嫁或者販賣的物件選擇中,姦夫並不在其列,否則姦夫和丈夫都會得到
“杖八十”
的懲治。
清代杖責工具
除此之外,在
“和姦”
罪行的周邊行為中,也有著數項較為明確的規定:1、
“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
,也就是說,未經
“捉姦捉雙”
就舉報官府的舉報者,無罪;2、
“媒合容止通姦者,減罪一等”
,收容或者介紹別人
“和姦”
,也會得到相應懲治;3、
“私和和姦事者減罪二等”
,如果未經官府而私下處理
“和姦”
罪行,同樣罪不可恕。
由此可見,《大清律例》不但對
“和姦”
行為採取
“零容忍”
態度,而且對此有著較為系統、完善的懲治規定,能夠對這一行為起到有效約束並達到震懾目的,由此足以證明清朝統治階層對
“男女偷情”
罪行的重視程度。
清代女性形象
那麼, 清朝皇帝們為何會對男女“偷情”這麼一件“小事”如此重視?
01、封建統治方式決定了對“偷情”行為的“零容忍”
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的法典制定充分借鑑了前朝歷代刑律的得失成敗、經驗教訓,於順治元年便開始著手
“詳譯明律,參以國制”
,制定
“清一代之刑法”
。經過康熙、雍正兩朝的系統、完善發展,終於乾隆五年編定《大清律例》,
“刊定成書,佈告中外”
,並未經任何更改、只增添例文一直沿用到了清末時期。
雖然《大清律例》較之前朝歷代有著明顯的發展和完善,但其制定依據依然來源於禮制,目的依然是維護禮制,也就是《清史稿·刑法志》所說的
“政也,刑也,凡皆以維持禮教於勿替”
。封建統治階層認為:
“君子上下數千年間,觀其教化之昏明,與夫刑罰之中不中,而盛衰治亂之故,綦可睹矣”
,也就是說封建皇權社會以
法治和禮制
這兩大武器來實行皇權統治,其中禮制佔據主導地位並依然是決訟辦案的主要依據。
“偷情”
這種嚴重有違傳統倫理道德和封建禮制的行為,自然會成為統治階層必須嚴格約束和管控的所在。
02、“皇權不下縣”對“偷情”行為的積極影響
在奉行
“皇權不下縣”
統治方式的清朝時期,縣級行政單位以下一般由地方鄉紳承擔社會管控任務。地方鄉紳又多以深諳儒家之道的秀才、舉人們組成,自然將封建禮制和倫理道德奉為圭臬。也就是說,在清朝時期的基層社會,禮制約束較之刑律管轄佔據著更為顯要的地位。
在清朝時期的基層社會,
“偷情”
不但是男女自身的
“醜事”
,更是給其身後家族乃至其所在地區帶來巨大負面影響的不恥行為。對於這種行為,家族族長乃至地方鄉紳自然會給予
“零容忍”
的態度,更會給予嚴厲的懲治手段。作為維護皇權統治的大清刑律,本身就源於禮制並維護禮制的《大清律例》,自然會給予基層社會管控手段以絕對支援,用律法制定來維護地方鄉紳的管理權威和管理依據。
清代地方鄉紳形象
03、“偷情”行為對社會管控的負面影響
無論是清朝時期還是現今社會,
“偷情”
行為都會嚴重影響家庭和諧,影響夫妻感情,由此引發的矛盾衝突幾乎都會發展成為刑事案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和諧。在《大清律例》中,有著
“凡婦女與人父子和姦,並致使其子因奸謀殺親其父,釀成逆倫重案者,將犯奸之婦實發駐防兵丁為奴”
的情況說明。也就是說,在清朝時期,因為
“和姦”
而引發的刑事案件乃至荒唐的逆倫重案、大案都是極為常見的所在。
基層社會的穩定程度,直接影響皇權統治的穩固程度,
“偷情”
行為在有傷風化、有違封建禮制的同時,還直接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大幅度提高了刑事案件的發案率,自然會被統治階層所不容。
清代社會景象
後記
《大清律例》對於
“偷情”
行為採取了
“零容忍”
的堅決態度,並予以了嚴苛的懲治規定,雖然是禮法凌駕於律法之上,人治超越於法治之上的封建法律本質,但這畢竟是鑑於皇權統治所需,鑑於封建禮制約束的必然結果。
正如《清史稿·刑法志》所言,
“中國自書契以來,以禮教治天下。勞之來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
,
“偷情”
行為,在清朝時期被嚴格懲治、在現今社會受道德譴責和約束,均系應該
“匡之直之”
的所在,應嚴格摒棄之。
參考文獻:《大清律例·犯奸》、《清史稿·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