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在清朝會落得何種下場?統治階層為何如此重視這件小事

偷情,乃系確立了戀愛關係或婚姻關係以後,還和第三者保持親密關係的行為。通俗認為,

“偷情”

更多被用於婚姻關係以外的男女關係。清朝時期的《大清律例》中,這種特殊的親密關係被稱為

“和姦”

,也就是

“男女雙方無夫妻關係而自願發生關係的行為”

。除此之外,滿足一定條件的

“刁姦”

,也就是

“誘姦”

,也會被《大清律例》判定為

“和姦”

行為。

於法治社會中,

“偷情”

僅受道德準則的約束和譴責,並不受刑律管轄;但在清朝,這種行為不僅要受到傳統倫理道德和封建禮制的絕對限制,在《大清律例》中還有著明確且嚴格的懲治規定。

“偷情”在清朝會落得何種下場?統治階層為何如此重視這件小事

《大清律例》對“和姦”行為的懲治規定

在清朝乃至前朝歷代的律法中,對於

“和姦”

行為都採取了明確的反對態度,並制定了不同程度的懲治措施。從秦朝時期的

“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

;到唐朝的

“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

;封建統治階層對

“和姦”

的懲治措施雖然有著越來越寬鬆的懲治手段,但對於這一行為始終保持著

“零容忍”

的態度。

明清時期的刑律中,對

“和姦”

罪行的懲治規定雖然有了進一步的寬鬆,但在《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

“和姦”

罪行都佔據《刑律·犯奸》的首要位置,懲治手段明確、

“零容忍”

態度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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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犯奸》的第一條就明確規定: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

,規定明確、不容置疑。如果沒有特殊情況,

“和姦”

中的男女,擁有完全相等的罪行擔當。如果因為

“和姦”

導致女子有孕,但女子卻拿不出足夠證據證明有孕乃系

“和姦”

物件所為,則罪過由女子一人領受,

“杖八十”

如果

“和姦”

過程中,懷孕生子而且證據確鑿,除了

“杖八十”

的懲治手段外,男方還需要撫養所生子女,而女子的結果更為悲慘:1、是離異、外嫁還是售賣,聽憑丈夫處理;2、如果離異,女子返回本家,而財物則罰沒入官;3、在外嫁或者販賣的物件選擇中,姦夫並不在其列,否則姦夫和丈夫都會得到

“杖八十”

的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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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杖責工具

除此之外,在

“和姦”

罪行的周邊行為中,也有著數項較為明確的規定:1、

“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

,也就是說,未經

“捉姦捉雙”

就舉報官府的舉報者,無罪;2、

“媒合容止通姦者,減罪一等”

,收容或者介紹別人

“和姦”

,也會得到相應懲治;3、

“私和和姦事者減罪二等”

,如果未經官府而私下處理

“和姦”

罪行,同樣罪不可恕。

由此可見,《大清律例》不但對

“和姦”

行為採取

“零容忍”

態度,而且對此有著較為系統、完善的懲治規定,能夠對這一行為起到有效約束並達到震懾目的,由此足以證明清朝統治階層對

“男女偷情”

罪行的重視程度。

“偷情”在清朝會落得何種下場?統治階層為何如此重視這件小事

清代女性形象

那麼, 清朝皇帝們為何會對男女“偷情”這麼一件“小事”如此重視?

01、封建統治方式決定了對“偷情”行為的“零容忍”

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的法典制定充分借鑑了前朝歷代刑律的得失成敗、經驗教訓,於順治元年便開始著手

“詳譯明律,參以國制”

,制定

“清一代之刑法”

。經過康熙、雍正兩朝的系統、完善發展,終於乾隆五年編定《大清律例》,

“刊定成書,佈告中外”

,並未經任何更改、只增添例文一直沿用到了清末時期。

雖然《大清律例》較之前朝歷代有著明顯的發展和完善,但其制定依據依然來源於禮制,目的依然是維護禮制,也就是《清史稿·刑法志》所說的

“政也,刑也,凡皆以維持禮教於勿替”

。封建統治階層認為:

“君子上下數千年間,觀其教化之昏明,與夫刑罰之中不中,而盛衰治亂之故,綦可睹矣”

,也就是說封建皇權社會以

法治和禮制

這兩大武器來實行皇權統治,其中禮制佔據主導地位並依然是決訟辦案的主要依據。

“偷情”

這種嚴重有違傳統倫理道德和封建禮制的行為,自然會成為統治階層必須嚴格約束和管控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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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皇權不下縣”對“偷情”行為的積極影響

在奉行

“皇權不下縣”

統治方式的清朝時期,縣級行政單位以下一般由地方鄉紳承擔社會管控任務。地方鄉紳又多以深諳儒家之道的秀才、舉人們組成,自然將封建禮制和倫理道德奉為圭臬。也就是說,在清朝時期的基層社會,禮制約束較之刑律管轄佔據著更為顯要的地位。

在清朝時期的基層社會,

“偷情”

不但是男女自身的

“醜事”

,更是給其身後家族乃至其所在地區帶來巨大負面影響的不恥行為。對於這種行為,家族族長乃至地方鄉紳自然會給予

“零容忍”

的態度,更會給予嚴厲的懲治手段。作為維護皇權統治的大清刑律,本身就源於禮制並維護禮制的《大清律例》,自然會給予基層社會管控手段以絕對支援,用律法制定來維護地方鄉紳的管理權威和管理依據。

“偷情”在清朝會落得何種下場?統治階層為何如此重視這件小事

清代地方鄉紳形象

03、“偷情”行為對社會管控的負面影響

無論是清朝時期還是現今社會,

“偷情”

行為都會嚴重影響家庭和諧,影響夫妻感情,由此引發的矛盾衝突幾乎都會發展成為刑事案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和諧。在《大清律例》中,有著

“凡婦女與人父子和姦,並致使其子因奸謀殺親其父,釀成逆倫重案者,將犯奸之婦實發駐防兵丁為奴”

的情況說明。也就是說,在清朝時期,因為

“和姦”

而引發的刑事案件乃至荒唐的逆倫重案、大案都是極為常見的所在。

基層社會的穩定程度,直接影響皇權統治的穩固程度,

“偷情”

行為在有傷風化、有違封建禮制的同時,還直接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大幅度提高了刑事案件的發案率,自然會被統治階層所不容。

“偷情”在清朝會落得何種下場?統治階層為何如此重視這件小事

清代社會景象

後記

《大清律例》對於

“偷情”

行為採取了

“零容忍”

的堅決態度,並予以了嚴苛的懲治規定,雖然是禮法凌駕於律法之上,人治超越於法治之上的封建法律本質,但這畢竟是鑑於皇權統治所需,鑑於封建禮制約束的必然結果。

正如《清史稿·刑法志》所言,

“中國自書契以來,以禮教治天下。勞之來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

“偷情”

行為,在清朝時期被嚴格懲治、在現今社會受道德譴責和約束,均系應該

“匡之直之”

的所在,應嚴格摒棄之。

參考文獻:《大清律例·犯奸》、《清史稿·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