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法正式實施!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區別在這裡,請收藏

破產界限是指法院以宣告什麼破產的法律標準

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在深圳正式施行,全國首家個人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成立。

個人破產製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透過法定程式宣告破產,將其剩餘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同時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債務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深圳作為我國首個允許個人申請破產的城市,在申請流程上有諸多條件,例如:必須滿足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破產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對於喪失清償債務能力的判斷標準,法院也會有嚴格的稽核,並不是只要有債務就能申請個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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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法的實施具有怎樣的意義?

浙江大學財務與會計學系教授陳俊認為,“個人破產法”有助於大眾創業,是激發創業熱情和創新精神的制度保障。

因為“個人破產法”允許個人破產並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豁免債務。用陳俊教授的話說就是免除個人關於無限責任的後顧之憂,也讓“不幸但誠實的債務人”獲得重整旗鼓的機會。

因此,個人破產法的意義就在於給個體戶、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這部分市場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後,有機會可以再次創業。

在之前,這類主體一旦遭遇風險就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既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也不能獲得與企業破產同等的破產保護,很難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商海浮沉、大起大落,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一旦經營不善,資金出現問題,無法維持正常運轉,破產就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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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中存在的稅務問題

實際上,相比於個人破產,企業破產可以說是屢見不鮮了。去年年末,“童年的記憶”小霸王就被傳出破產;艾格破產清算也上過微博熱搜;就連生產過寶馬的華晨汽車也宣佈破產……

企業破產和個人破產有很多相似之處,個人資不抵債宣佈破產後,會有限制消費等一系列的限制條件,

企業破產後其相關的負責人、法人也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費。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破產清算,也要交稅,要交稅,交稅......

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式終結後,由清算組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這裡的登記機關,既包括工商局,也包括稅務局。根據《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破產登出的,登出順序是先稅務、後工商,之後法人的主體資格才算消亡。所以說,工商登出前,必須先處理好稅務問題。

關於企業破產清算,《破產法》規定允許透過拍賣的形式來變價出售破產財產。除了資產拍賣,還可能存在直接用資產抵債。

如果在未申請破產之前,拿資產去抵債,屬於一種有償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行為,按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行為徵收相應稅金。

如果已經申請了破產,納稅人選擇資產重組,並透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最終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同一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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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個人破產還是企業破產,我們都不希望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沒有任何重生的機會。因此破產保護制度只是迫不得已的一種保護機制。這種保護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