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古代懲治盜竊犯是這樣,你還敢盜竊嗎?

老天怎樣處罰賊

盜竊是中國最為古老的罪名之一。我們現在所說的小偷,在古代稱為“盜”。《荀子·修身》說,“竊貨曰盜”,“害身曰賊”。也就是說,偷竊財物稱為“盜”,侵犯人身安全的為“賊”。

秦朝《秦律》對於盜竊者的處罰很重。《秦律》中規定:偷別人的桑葉,所得的贓款如果不超過一錢(十錢為一兩),就罰其做勞役三十天:贓款在一錢到二百二十錢之間的,得背井離鄉;贓款在二百二十錢到六百六十錢之間的,犯人的臉上要被刺上字,再塗上墨,還得服勞役;所得贓款若超過了六百六十錢,那就要割掉鼻子、在臉上刺字,同時服勞役。

原來古代懲治盜竊犯是這樣,你還敢盜竊嗎?

漢朝根據漢朝《九章律》中的《盜律》規定:偷盜所得的贓款價值超過六百六十錢,要在犯人臉上刺字,並罰做終身苦工,男犯人白天偵查賊寇,晚上修築長城,女犯人搗米。在漢朝有一種處罰在今天看來不可思議,若所得贓款在百一十錢到二百二十錢之間,男的要被刮掉鬍鬚以示羞辱,因為在古代男性視沒有鬍鬚為不光彩的事。

原來古代懲治盜竊犯是這樣,你還敢盜竊嗎?

唐朝:唐朝處罰盜竊者改用了杖刑。《唐律》還規定將偷竊的財物價值折算成絹數。舉例說,某人偷了一筆錢,則官員會先計算這筆錢相當於多少匹絹,如果財物摺合一尺絹,就杖打犯人六十下財物價值等於一匹絹,杖打七十下;贓物價值五匹絹時,要判處一年徒刑;贓款數額多至五十匹的,應判流放三千里,並服三年勞役。

宋朝:宋朝在附於《宋刑統·賊盜律》之後以皇帝名義釋出的詔令中規定:捉獲竊盜,贓款滿三匹以上的,就要當眾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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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元朝,只是謀劃而沒有實施偷竊的,要被竹板或荊條打四十七下;偷東西沒得逞的,打五十七下;贓款在十貫(相當於1000個銅錢)以下的,打六十七下。達到百貫時,判處徒刑一年,並且每增加一百貫,多服刑一年,但最多不超過三年。為了懲戒偷盜者《元律》還採用了自漢代文帝時就已廢除的肉刑,初次偷盜的在左臂上刺字,再犯就在右臂上刺字,如果偷第三次,就在脖子上刺。

原來古代懲治盜竊犯是這樣,你還敢盜竊嗎?

明朝:明代《大明律·賊盜》規定,偷的東西價值一百二十貫以上的,就要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判處絞刑。明彳律對竊盜的人同樣使用肉刑,初犯要在其右胳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胳膊。犯者,判處絞刑。

清朝:清朝基本上照搬了明律對盜竊的規定,區別之處是將贓款的計量單位由“貫”改為“兩”。關於同時竊盜多人財物如何確定贓款的數額,明清兩朝做法相同,都是“以一主為重”,只計算從損失最大的失主那裡偷得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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