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時,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財產扣押這三件事不能做

古人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誠信也是做人、做事的根本,但是你能保證自己的誠信,卻保證不了別人的誠信,欠錢不還的人也越來越多。民間稱這些人為老賴,但是在法律層面上稱他們為“失信被執行人”。

討債時,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財產扣押這三件事不能做

想必每個人都有借錢不還的經歷,看到這些人不還錢的嘴臉,肯定是恨不得上去打他們一頓出出氣,在這裡告訴你,以暴力的手段討債萬萬不能做。

以暴力的方式去討債,頂多出了一口惡氣,但出手過重,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殘,可能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一般毆打行為,在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完整性和人體器官正常機能時,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造成一定的傷害,可能會構成輕傷標準。

討債時,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財產扣押這三件事不能做

我國法律體系當中,將傷殘劃分出了10個等級,最低的十級傷殘被定義為“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打斷一根手指或者造成其餘的內傷行為,都構成輕傷或較重的傷害,非但沒能討回債務,自己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導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導致人死亡或有特別殘忍的手段造成嚴重殘疾,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說以暴力的手段去討回債務萬萬不可行,就算再生氣,也不能動粗,21世紀是文明時代,在法治社會下,理當去借助法律的手段來為自己維權。

討債時,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財產扣押這三件事不能做

第二個行為是非法拘禁,一些失去理智的債主可能會將債務人抓起來囚禁,強迫他或者他的家人償還這筆債務。

在這裡要將非法拘禁和綁架罪區分開來。

在法律的定義上,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但是非法拘禁只是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雖然也涉及到了財物,但債主只是想要拿回原本屬於自己的財物,並不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因此只會構成非法拘禁。

雖然老賴十分可惡,但他也是合法的公民,依法享有法律的保護,非法拘禁已經侵犯的這種權利,《刑法》第238條規定,犯非法拘禁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討債時,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財產扣押這三件事不能做

第三種情況就是扣押他人財物,這種情況也非常常見,債務人不肯還錢或者還不上這筆錢,債權人就私下扣押了他人的財物,以物來抵債,一般人覺得這並不犯法,其實這犯了侵佔罪。

因為扣押公民財物只能由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執行,個人是沒有權利進行扣押的。

我國的法律嚴令禁止個人或組織扣押他人財物,侵佔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侵佔罪一般採取“不告不理”,告訴才處理的準則。

討債時,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財產扣押這三件事不能做

以上這三條都是在討債過程當中常常都會犯的錯誤,想要追回屬於自己的財物,可以求助法律,不管金額多少都是可以起訴的,不過金額過少,並不建議起訴,因為打官司也需要成本,一般來講兩千元是預設的訴訟起點。

對於“失信被執行人”法律上也有很多懲戒方法,人民法院會在一些平臺上釋出一些“老賴”的個人資訊,在保證最低消費的前提下,約束失信被執行人的消費行為,不能超高消費,坐飛機、坐高鐵、網上購物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果拒不執行還款的義務,還會對子女造成一定的影響,子女考大學、讀書、考研、報考公務員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討債時,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財產扣押這三件事不能做

有能力償還債務,卻一直久拖不決,法院也會強制執行,法院有權扣押個人財物,可以拍賣房產等其餘財物用來償還這筆債務。

老賴的失信行為,可能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希望每個人都能夠透過法律的渠道來為自己維權,失信被執行人也當履行自己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