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樂山, 女子範某在自己的伯父去世後拿著其伯父親筆書寫的遺囑來銀行取款

“銀行也翻車了?”四川樂山,女子範某在自己的伯父去世後拿著其伯父親筆書寫的遺囑來銀行取款,沒想到銀行的工作人員卻聲稱該遺囑不符合銀行的標準,不能幫範某取款。範某認為銀行根本沒有資格認定遺囑的效力,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了法庭。

四川樂山, 女子範某在自己的伯父去世後拿著其伯父親筆書寫的遺囑來銀行取款

原來,範某是被繼承人沈大爺的侄女,在沈大爺生前一直負責照顧他,就在兩年前,沈大爺突然患了重病,深感時日無多的他便立下了遺囑,將自己的銀行存款一共22萬多元指定由侄女範某繼承。

遺囑的內容大意是:沈大爺現在居住在養老院,並且一直是由自己的侄女沈某負責照顧,目前沈大爺年事已高並身染重病,由於沈大爺沒有配偶和子女,也沒有其他發兄弟姐妹,沈大爺指定侄女範某作為自己的繼承人,沈某負責沈大爺的生養死葬,待沈大冶百年之後,沈某繼承其所有財產,其他親屬不想有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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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份遺囑是沈大爺在養老院親筆書寫,且在養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共同完成,在沈大爺寫完遺囑後,養老院工作人員還將遺囑念給沈大爺聽了一遍,再確認無誤之後,沈大爺才簽字並註明了年月日和見證人。

不久之後,沈大爺便離開了人世,在範某辦完了沈大爺的喪事之後便來到銀行準備取款,沒想到卻遭到了拒絕。

無奈之下,範某起訴到了法院,不想一審法院竟然以遺囑當中內容互相矛盾為由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範某不服,提起了上訴。

首先,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自書遺囑應當符合法定的格式條件,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合法並親筆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中,沈大爺的遺囑完全符合以上格式要求,從形式上並沒有瑕疵,從這個角度分析,該份遺囑是合法有效的,銀行在看到遺囑後就應該配合範女士取款。當然,為了保證銀行的利益不受損失,銀行也可以要求範某簽署保證書,保證遺囑的效力,並承諾銀行不會因此被追責。但是,無論如何,銀行不配合取款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其次,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在自然人死亡後繼承開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採用法定繼承的要按照繼承順位繼承。本案中,沈大爺生前立有遺囑,因此不需要採用法定繼承的方式,除非遺囑被依法宣告無效,才可能採用法定繼承方式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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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的效力判斷主要取決於是否為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上的瑕疵不能直接否定遺囑的效力。本案中,雖然一審法院經過調查發現沈大爺還有一個妹妹在世,並不是遺囑中所稱的沒有兄弟姐妹。但是,根據遺囑的全文判斷,沈大爺已經明確表示其他人員無權繼承他的遺產,該遺產全部由沈某繼承,因此,儘管遺囑中註明的沈大爺沒有其他繼承人的表述和實際情況不符,但是仍可以認定遺囑內容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一審法院的判決確有不妥。

最終,二審法院改判銀行配合辦理取款業務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