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謀取正當利益送“禮”構成行賄罪?作者:錢晨律師

按照刑法相關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構成行賄罪。構成行賄罪至少應包括兩個條件:(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

行賄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方便條件。

行賄的目的一般可分以下為三類:

一、有資格得到、應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剋扣。 有些時候由於某些部門和辦事人員的各種刁難,致使有些當事人本應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卻遲遲沒有得到。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的考慮,只能透過送“禮”來得到本應得到的合法的利益。

刑法第389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所以在上述只有送“禮”才能解決問題的情形下的行為由於是為了正當利益,所以不構成犯罪。

二、沒有資格得到、不應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三、介於有資格得到和沒有資格得到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得慢、得到的少。

以上二種行賄金額達到一定數額就構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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