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租房換新窗簾, 竟遭房東索賠1.2萬元

浙江杭州,女子小胡和閨蜜小王(化名),為了工作通勤方便,兩人透過中介介紹租了一套兩居室,

兩人入住後,覺得房間裡的舊窗簾又髒、又舊,便花300塊錢在網上買了新窗簾換上,萬萬沒想到,房東得知後,竟向兩人索賠12000元,還說這是她好心打的八折,不然要15000元。

女子租房換新窗簾, 竟遭房東索賠1.2萬元

按理說,租客自費給房東更換了新物品後,房東應該高興。可為何又要索賠呢?

小胡和小王因工作原因租住了房東孫大姐的一套兩居室的舊房子,胡某和李某兩人都是女孩子,平日裡都比較愛乾淨,房間髒了可以掃乾淨,但看到又髒、又舊的窗簾,兩人就沒辦法了,這窗簾掛上後,估計就沒有洗過吧?隨後,兩人在網上查詢了窗簾的價格後,發現並不是很貴。便決定自己掏錢,將窗簾更換掉。

女子租房換新窗簾, 竟遭房東索賠1.2萬元

換完窗簾後,胡某雖做了一件非常不妥的事情,小胡沒有經過房東同意,就把房東的窗簾扔了,以至於1年以後,租房合同到期,小胡在退房時,房東站出來,要胡某賠償窗簾錢。

女子租房換新窗簾, 竟遭房東索賠1.2萬元

原來,一年租房期到期後,房東進行驗收時發現屋子裡的窗簾變樣了,在得知原來的窗簾被更換並扔掉後,房東表示,窗簾是定製的,用的都是上好材料,最關鍵的是價格,房東表示,兩副窗簾,她10年前買成15000元。可房東既沒有收據,也沒有發票,不禁讓人懷疑,最後租客小王,選擇報警。

從法律上講,胡某和房東形成的是租房合同關係,其行為受租賃法律規範的調整。

首先,民法典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而承租人的義務是,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一般來說,出租房內的窗簾又髒、又舊是件很正常的事情,只要窗簾還是好的,房東一方便屬於已履行了租房合同的義務,而胡某作為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簡單地說,胡某沒有經過房東同意,擅自將舊窗簾扔掉,屬於未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其次,民法典第715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胡某作為承租人,在對房間內的物品進行改善時,必須要徵得房東的同意,未徵得房東同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後,雖然需要賠償,但房東孫大姐的“定製窗簾”也需要考慮到實際價值,以及使用十年後的具體價值,合理定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