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冤大頭! 男子受邀參加飯局, 不想朋友相繼離開, 店家將其告上法庭要求付款

顏先生受到林先生的邀請去吃飯,可來時林先生和其他人已經差不多吃飽了,緊接著他們又相繼離開只剩下顏先生,店家要求顏先生支付飯菜錢2759元,顏先生拒絕之後店家便把他告上法庭。

我不是冤大頭! 男子受邀參加飯局, 不想朋友相繼離開, 店家將其告上法庭要求付款

這頓飯組局的人是林先生,他在下午的時候就跟店家預定了一個大包廂。等到6點多的時候,大家都下班了,林先生就帶著七個朋友一起浩浩蕩蕩地來到該店。

他們進來之後,每個人都點了一些菜,等菜品上桌時 ,飯桌上擺得滿滿當當的。期間,林先生還要了一些煙和酒,他們吃著美食,喝著美酒,談著工作,聊著天南地北,聚餐的氛圍非常好。

到7點多的時候,顏先生收到了林先生的資訊,林先生告訴他,和他吃飯的這幾個人,都很有潛力,如果好好挖掘,可以成為大客戶,於是就邀請顏先生過來,他把這七個人介紹給顏先生。

顏先生接到林先生的資訊,覺得朋友邀請,不但可以吃飯喝酒,還可以認識客戶,對自己的事業很有幫助,他很開心,便欣然赴約。

我不是冤大頭! 男子受邀參加飯局, 不想朋友相繼離開, 店家將其告上法庭要求付款

可當他趕來時,卻發現林先生和另外七個人已經吃得差不多了,就剩剩菜殘羹,但是顏先生沒有計較太多,因為他過來主要就是認識這七個人的。

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顏先生和這七個人喝了三瓶啤酒,在飯桌上他也努力地瞭解這七個人。而他們也聊得很開心,酒足飯飽之後,另外七個人說,希望換個地方再相互瞭解一下。

於是他們跟顏先生說,他們先去別的地方預定位置,讓顏先生和林先生商量完事情再過來,然後他們就陸續地離開了,只剩下顏先生和林先生。

而林先生又繼續跟顏先生說了一些這七個人的具體情況,當說得差不多時,林先生就跟顏先生說,他去付款,然後再一起去赴約另外一場酒局。

可是林先生離開包廂之後,顏先生等了好一會兒,也沒見林先生回來,於是他就跑出來問店員,店員說看到林先生去衛生間了。可顏先生又等了好一會兒,依然沒有見林先生的影子。當他跑去衛生間看時,發現林先生並不在裡面。

這下子顏先生有些懵了,他趕緊向店員確認林先生是否有付款。可是店員卻告訴他,林先生並沒有付款。 顏先生有些慌了,難道他們是故意讓他過來付款的?

我不是冤大頭! 男子受邀參加飯局, 不想朋友相繼離開, 店家將其告上法庭要求付款

看著付款清單上的2759元,顏先生覺得這不是一個小數目,所以他不想付款,於是就聯絡林先生,而林先生也答應他等一會兒就回來付款,可是一直沒有回來。於是店家要求顏先生付款,但顏先生認為並不是自己請客,所以拒絕了。

眼看就要關門下班了,顏先生一直沒有付款,而林先生也沒有回來,於是店家就報了案,即使這樣,顏先生也沒有付款。為此,店家在找不到其他人的情況下就把顏先生告上了法庭。

店家認為,只要過來吃飯的人,都有義務付款,由於林先生和其他人都已經離開,剩下顏先生一個人 ,那麼理應由顏先生付款。

可是顏先生認為,他並不是組局的人,只是被邀請的人,並且他到來之後,只喝了三瓶啤酒,還吃了一些剩菜,所以他只願意支付自己消費的那一部分。

可是店家認為不管顏先生吃多少,既然其他人不願意付款,而留下來的人是他,那麼他就應該付款。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顏先生是否應該付款呢?

1。從一般情況來說,這頓飯是林先生預定的,那麼一開始和店家構成消費合同關係的是林先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交定金的話,取消聚餐那麼林先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賠償金。店家在這個時候與其他人並沒有構成合同關係。

2。當林先生和其他人,還有顏先生來到飯桌前,如果店家已經開始著手準備食材,那麼和店家構成服務合同關係的便不只林先生一個人,其他人都有義務履行付款的義務。

也就是當他們吃完飯之後,在場的人都有義務付款,由於其他人已經離開現場,那麼店家找顏先生付款,顏先生是有義務支付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由於在就餐的過程中往往不是一個人,所以這類服務合同關係比較特殊,因為一般情況下就餐前大家並沒有簽訂任何協議,也沒有口頭協議指定哪個人付款,所以才會形成在場吃飯的人和店家都構成合同關係的特殊性。因此顏先生在店家要求付款的情況下,他應當履行付款的義務。

在這件事情中,如果顏先生不想單獨承擔這筆費用,那麼他可以主張要求在場的人平分這筆費用,或者證明他是林先生邀請的人,他也可以主張讓林先生付款。

吃飯給錢,天經地義,但是吃飯一半,就叫別人過來吃飯,然後讓別人付款,這是很不厚道的事情。

對於吃飯吃到一半,然後叫別人過來吃飯,找理由讓別人付錢,對此大家有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