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妝圈“抄襲風”何時休?

#快消八談##美妝##抄襲#9月19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國貨美妝品牌花知曉長達兩年的維權案件終於落下帷幕,獲侵權方HOLD LIVE品牌30萬元賠償金。

在彩妝圈,像這樣的抄襲維權事件並不少,譬如HOLD LIVE抄襲完美日記被罰,NVNO被指抄襲完美日記、紅色地球等品牌。

在業內人看來,彩妝市場火爆,入局者多,一些小品牌、初創品牌缺乏原創能力,抄襲借鑑成為捷徑,加之維權成本高、維權難,一定程度上使得抄襲屢見不鮮。

美妝圈“抄襲風”何時休?

抄襲現象頻出

根據花知曉方面披露的資訊,花知曉與杭州金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金真”)、廣州奧希尼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奧希尼”)、廣州歌帝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歌帝”)已於近期達成調解協議,後三者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花知曉旗下“花知曉蜜粉盒獨角獸頭”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產品,立即下架在案涉天貓、拼多多平臺上的侵權產品並銷燬侵權產品的庫存;後三者向花知曉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花知曉這起維權官司已經耗時兩年多了。2020年12月4日,花知曉便在官方微博釋出公告稱,“HOLD LIVE品牌涉嫌抄襲山寨花知曉產品設計外觀”,並向廣州奧希尼、杭州金真、廣州歌帝、蘇州蘇緹卡貿易有限公司4家相關公司發出了律師函。

美妝圈“抄襲風”何時休?

HOLD LIVE為蘇州蘇緹卡旗下美妝品牌,成立於2015年,產品包括卸妝溼巾、蜜桃腮紅、雙色氣墊眉粉眉膏、啞光絲絨霧面唇膏等。值得一提的是,該品牌被質疑抄襲並非首次。此前HOLD LIVE推出的小水滴細跟唇膏被消費者質疑抄襲完美日記小細跟口紅,隨後,執法機關結合侵權人線上線下的證據,最終對侵權人作出了高達50萬元的處罰金額。

像HOLD LIVE這樣屢抄不止的品牌不在少數。美妝品牌NVNO曾被指抄襲完美日記、紅色地球等多款當紅美妝品牌產品的設計、包裝等。美妝品牌千妍也被指抄襲雅詩蘭黛旗下品牌,雖千妍作出迴應稱是自己原創,但質疑聲並沒有停止。

花西子相關負責人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隨著花西子這兩年的發展,以往習慣在國際大牌和一線美妝品牌身上“氾濫”的造假風波,也開始在以花西子為代表的新銳品牌身上蔓延。截至目前,花西子已在全網各電商平臺投訴假貨、侵權資訊54574條,取得侵權勝訴判決64起。

美妝圈“抄襲風”何時休?

維權難有望緩解

市場繁榮下,當紅者成為抄襲目標。有資料顯示,近兩年,彩妝市場規模逐年攀升,至2020年彩妝市場規模已經達到684億元,而隨著銷售渠道的不斷多元化,預計2024年中國彩妝市場的交易規模將突破千億大關。根據天眼查資訊,帶有美妝業務的相關公司多達10萬+。僅在2021年上半年,就有超70個海外純淨美容品牌入駐天貓國際,品牌數量同比增長106%。

在不斷擴大的市場中,崛起了一些代表性的國貨彩妝品牌,譬如花西子、完美日記、花知曉等。完美日記憑藉不俗的發展在成立僅四年的時間裡登陸紐交所,而花西子憑藉自身的營銷用四年時間交易額達54億元。其爆款產品銷量更是以10萬+起步。自帶的流量光環使得這些品牌也成為了被抄襲的物件。

美妝圈“抄襲風”何時休?

日化行業天使投資人夏天表示,在彩妝領域,對於很多初創品牌或者小品牌而言,在產品的色彩、研發審美、包裝設計等多方面缺乏設計創意,缺乏原創能力,所以為了獲得流量、吸引消費者,或抄襲、借鑑一些成熟品牌或者爆火品牌的創意設計。加之後期被發現時的懲罰力度不大,這樣的現象也就較為多見。

“部分企業的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方取證難或者花費時間週期長,費用大等問題,使得一些小品牌誤以為模仿或抄襲他人容易成功。”深圳市思其晟公司CEO伍岱麒分析稱。

事實上,彩妝圈的抄襲在維權上確實存在著一定的難度。且不說花知曉維權時間長達兩年,就連完美日記這樣的公司在維權道路上也並非一帆風順。完美日記官方表示,“截至目前,我們還有若干針對仿冒我司小細跟、名片唇釉的案件正在訴訟中。如果我們的訴求都得到法院的支援,相信對這些仿冒我司的違法商家,將能夠產生較大的震懾力”。

美妝圈“抄襲風”何時休?

同時,花西子相關負責人也表示,據統計,目前全網有超過2萬條“打擦邊球”的山寨產品連結,如“花露西子”這樣的品牌,法律層面對類似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難以判定。至今已透過平臺投訴下架16151條山寨產品連結,仍有近5000條山寨產品連結難以投訴或已進入行政訴訟階段,且訴訟週期漫長。“這種模仿行為從本質上都是對他人合法權益或勞動成果的一種侵害,造成了市場的傾斜或混淆,有害公平的競爭秩序。”花西子相關負責人說。

伍岱麒表示,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還需要市場監督部門加強監督及法制宣傳,較成功的企業自身加強市場督察,及時維護自身權益。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公眾維權意識的增加,抄襲現象也正在被嚴格治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有不少網友也表示“支援原創,拒絕抄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