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哲宏案判決詳敘5大無罪理由:殺人動機、行為等均事實不清

金哲宏案判決詳敘5大無罪理由:殺人動機、行為等均事實不清

澎湃新聞記者 王選輝

11月30日上午,吉林高院對原審被告人金哲宏(又名“金哲紅”)故意殺人案作出再審宣判,認定其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金哲宏無罪。

判決書中,吉林高院詳細敘述了5大無罪理由:無法證實金哲宏實施了殺人行為、有罪供述不穩定且前後矛盾、殺人動機事實不清、被害人死亡時間事實不清、加害被害人的行為事實不清。

判決書顯示,吉林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再審時提出,本案的客觀證據和直接證據有限,間接證據無法形成鏈條,偵查機關在案發現場沒有提取到金哲宏的指紋、足跡、毛髮、精斑、作案兇器、穿著衣物等客觀證據,現場勘查筆錄、鑑定意見只能證明被害人被人殺害的事實和現場情況,不能證明金哲宏的殺人行為。

出庭檢察員認為,原裁判認定金哲宏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依法改判。

吉林高院在判決中認定金哲宏殺死被害人李某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有下:

首先,現有證據只能證明金哲宏曾與李某接觸,但無法證明其實施了殺人行為。

第二,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不穩定,前後矛盾,且無其他證據佐證。金哲宏在偵查階段共有21次供述,其中9次供認犯罪,12次否認犯罪。在審查起訴和偵查階段,均否認殺害李某。關於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方式等前後供述不一,在作案細節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供述,且均無其他證據佐證,故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不能成為定案依據。

第三,原審裁判認定金哲宏殺人動機事實不清。根據金哲宏的有罪供述,其與李某發生兩性關係,因李某認為給付錢款過少欲告發,遂將李某殺害,並供述與李某發生關係時已射精,但鑑定意見證實在死者陰道分泌物中未檢出精子。故金哲宏的殺人動機不清。

第四,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時間不清。證人證言證實,李某自1995年9月10日17時後失蹤,9月29日發現屍體,中間間隔19天,法醫也未能證實其具體死亡時間。現無法認定李某的死亡時間,更無從證明金哲宏是否佔有作案時間。

第五,金哲宏加害被害人行為的事實不清。鑑定意見證實,李某右額受到外力打擊,金哲宏曾供述用木棒打李某致其昏迷後將其拋於溝內,而其供述的殺人現場和拋屍現場均未提取到木棒。金哲宏曾供述,在掩埋李某時,抓李某的頭部朝地上磕碰兩下,但根據現場勘查筆錄證實,李某屍體位於一河溝內,將頭部朝地面磕碰兩下,無法形成其頭部傷情,故金哲宏加害被害人行為的事實不清。

吉林高院認為,金哲宏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提出依法改判,金哲宏及其辯護律師建議改判金哲宏無罪的意見,予以採納。經審委會討論決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金哲宏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