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家禮》《家訓》對徽州宗族治理的影響

朱熹《家禮》《家訓》對徽州宗族治理的影響

明清時期,徽州“儒風獨茂”。無論是明時期的里老調處,抑或明末清初的鄉約、保甲調處等,都體現出道德教化、說合勸諭這一鮮明特色。南宋理學大師、新安朱氏後裔朱熹和徽州故土的桑梓之情,使“儒風獨茂”的古徽州特別崇奉朱熹理學。朱熹的《家禮》《家訓》成為徽州各宗族族規家訓的思想精髓和明倫規序管理族眾的典範,這種作用影響對鄉村訴源治理的社會矛盾源頭化解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秀才”系列案

古徽州婺源縣浙源鄉嘉福裡十二都慶源村的秀才詹元相在其《畏齋日記》一書中曾經記載了康熙三十九年八月間發生的一起盜伐林木糾紛——

康熙三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大汜村餘烏兄弟倆盜砍鄰村詹氏土名“後龍山”杉樹,當場被看山人捉住。九月十二日,山主詹元相投鳴鄉里,保長餘汝祥(餘烏之叔)卻唆使不調。詹元相九月二十七日前往婺源縣衙“下邑投狀”。二十九日,知縣批令保甲里老調處。十月初一,縣役將原狀紙告詞交大汜村族長餘汝南。十月初二,大汜村族長餘汝南、保甲餘亦美手持帖文和保具召集中人及當事者調處並以酒勸和。“十月初三,中人送銀六錢、禁約一紙求和”。不料,餘汝祥又生事端“猶恃蠻不理”,致使調處無果。無奈之下,詹元相“猶不甘處”。於十二月初五再次狀告縣衙要求縣府裁判,十二月初十,大汜村餘亦美、餘汝南聞訊急趕往縣衙“阻住下面不進”。勸說各方“至本家,力求允之調息”。經過里約族長和族親們共同努力,該起糾紛終於偃旗息鼓,息訟結案。(權仁溶:《清初徽州一個生員的鄉村生活——以詹元相的〈畏齋日記〉為中心》,《徽學》2002年第2期)

這是發生在清康熙年間徽州一起典型的“投鳴鄉里”而官批民調的糾紛案。文中事主正是《畏齋日記》作者本人。在《畏齋日記》中記載著從康熙三十八年到康熙四十五年(1699年—1706年)間,其所在鄉村發生的49件“民間細故”糾紛案。詹元相作為紛爭一方當事人的有7件,作為糾紛當事人一方族親的案件有16件,短短8年間,詹元相平均每年被捲入4起糾紛案件中,可見健訟之風在當時徽州本土仍十分盛行。不過,大多糾紛均在保甲族長、族親調處下息訟解決。

類似這樣上告官府又經“官批”後轉村鄉里約調處息訟現象在明清時期徽州屢見不鮮。對於深受程朱理學思想文化浸潤教化的徽州來說,這種息訟傳統有著其深厚的歷史文化淵源。在朱熹倡導的“忠孝節義,禮義廉恥”八維四德禮儀教化下,徽州族人“民多善純良,守法律,嫻禮教,聚族而居”。(胡存天等:《黟縣鄉土地理·風俗》,民國14年版)形成了“讀朱子之書,服朱子之教,秉朱子之禮,以鄒魯之風自待,而以鄒魯之風傳之子若孫也”(李應乾:《茗洲吳氏家典》序言)風俗習慣。

《家禮》《家訓》對宗族治理的影響

朱熹的《家禮》《家訓》對明清時期徽州社會宗法制度建立、宗族管理和禮儀規制及道德教化影響深刻。

一是對徽州宗族“敬宗收族”的影響。北方士族史上三次遷徙徽州,即兩晉之時的“永嘉之亂”的大遷徙、唐代“安史之亂”和“黃巢起義”連年戰亂的大遷徙、兩宋的“靖康之亂”時的宋室南遷以及徽州氏族分支遷徙形成徽州“聚族而居”宗族社會。為統領氏族、實行村落自治,徽州宗族提倡封建倫理道德和禮儀規制,推崇理學教化,制定禮法合一族規家法管束教育族人,維護社會穩定。正如康熙《婺源縣誌》記載的那樣:“自唐宋以來,卓行炳文固不乏人,然未有以理學鳴於世者。至朱子得河洛之心傳,以居敬窮理啟迪鄉人,由是學士爭自濯磨,以冀聞道風之所漸,田野小民亦皆知恥畏義。”(康熙《婺源縣誌》卷二《疆域志·風俗》)

(1)朱熹的倫理綱常奠定徽州宗法制度的思想基礎。朱熹編纂的《婺源茶院朱氏世譜》等成為徽州宗譜範本。徽州各宗族以譜牒形式將朱熹的《家禮》《家訓》道德教化和倫理規制思想作為編撰指導內容,形成了有別於夏商及魏唐世家大族制度的新的家族制度。它以尊祖、敬宗、睦族為宗旨,根據理學倫理綱常、禮儀教化來約束族眾,管理村鄉,維繫社會穩定。

歙縣鄉賢許承堯在談及徽州宗族制度興盛現象時指出:“吾神州夙重宗法,而徽尤甚,尊祖敬宗收族之誼,炳炳於禮經,吾群之昌大榮固實利賴之。”(民國許承堯:《新安月潭朱氏族譜》之《卷首·月潭朱氏族譜序》)

(2)完善“冠、婚、喪、祭”等倫理規序,切合“敬宗收族”管理的需要。

第一,透過宗祠規制改革強化族人“尊祖敬宗”。由於徽州宗族正名分、倡孝悌、睦宗族、嚴門弟等“四禮”教化大多透過祠堂進行。《家禮》的“通禮”將《祠堂》一節置於卷首,突出了“報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重訂日用倫常和禮節制度“使覽者知所以,先立乎大者,而凡後篇所以周旋升降、出入向背之曲折亦有所據以考焉。”由此實現族人明倫知序,穩定宗族社會目的。《華陽邵氏宗譜·新增祠規》這樣寫道:“宜仿王孟箕《宗約儀節》,每季定期由斯文族長督率子弟赴祠,擇讀書少年善講者一人,將祠規宣講一遍,並講解訓俗遺規一二條……”

第二,冠、婚、喪、祭“四禮”規制的完善,引導族眾“明理守倫”。其一,嚴格“冠禮”規制和程式,教諭弟子尊法守規。明萬曆年間,休寧範氏一族針對有族人一度未行冠禮情形,強調“蓋鄉之盛衰繫於人之賢否,成人之道自冠禮始,不可忽也”。並規定“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身及父母無期功喪始行”。(《休寧範氏族譜》之《譜祠·林塘宗規》,萬曆二十八年刻本)其二,透過“冠禮”獎懲品質優劣者,引導弟子從善向上。清雍正年間,休寧茗洲吳氏宗族對族中子弟舉行冠禮的年齡、品質、儀式等作了具體規定,對品質不端者則延遲或予以“去帽”懲戒。“子弟年十五以上,許行冠禮,須能誦習講解、醇謹有度者,方可行之,否則遲之。”“子弟當冠,須延有德之賓,庶可責以成人之道,其儀式盡遵文公《家禮》。”“若因循怠惰,幼志不除,則去其帽如未冠時,通則復之。”(休寧《茗洲吳氏家典》之《家規》,雍正年間刻本)其三,嚴格“婚禮”規制,割除各種婚姻惡俗。明中後期,休寧商山吳氏一族規定婚禮嚴格按照《家禮》儀節舉行,在行合巹禮時,不準族人入房戲謔。“婚禮不賀,古之典也,又況賀而謔乎?始進不正,防微謂何?倫理所關,反古宜亟。自今新娶者眾與行合巹禮,毋得效世俗入房戲謔,違者議罰。餘儀遵文公禮式。”(《休寧商山吳氏宗法規條》,明抄本)其四,完善“喪禮”規制,革除喪禮遵從浮圖之弊。晚清時期,黟縣鶴山李氏一族力闢喪禮遵從浮圖之說,認為“浮圖之說,先儒辨之甚詳,闢之甚嚴,後世之士宜其遵守禮法,不致陷親於不義矣。”強調本族革除喪禮遵從浮圖之弊“今吾族宜亟起而行之,以革敝俗。如有不遵者,則闔族罷其弔奠,弗與為禮,仍於其喪畢之日鳴鼓而呵責,削去祭胙,以深愧之”。[黟縣鶴山李氏宗譜(卷末)之《家典·不作佛事議》,民國6年木活字本]其五,注重儀節,增強“收族”儀式感和威懾力。在徽州,由於祭禮具有“萃合人心,總攝眾志”(《祁門文堂鄉約家法》之《會戒》,隆慶六年刻本)的作用,各族強化按照《家禮》實行祭禮儀節的程式。清雍正年間,休寧茗洲吳氏宗譜“祭禮”中規定:“四時祭祀,其儀式並遵文公《家禮》……祭禮並遵文公家式,只用素帛明潔,時俗所用紙錢錫箔之類,悉行屏絕。喪禮弔奠亦只用香燭紙帛,毋雜冥寶經文。”(《休寧茗洲吳氏家典》之《卷二·祭田議》,雍正年間刻本)其六,完善“四禮”監督,促進明倫守序效果。明隆慶年間,祁門文堂陳氏一族每每舉行鄉約會時,立糾儀二人以監督族人遵守禮節規範。“每輪會之家,酌立糾儀二人,司察威儀動靜,以成禮節,庶不失大家規矩。”(清許登瀛纂修《重修古歙城東許氏宗譜》卷八)

二是對整肅社會風氣、懲治惡習的影響。(1)倡導“四業當勤”,崇尚節儉。歙縣東門許氏宗《宗族》許氏家規各治生業條記載說:“生業者,民所賴以常生之業也。……士而讀,期於有成;農而耕,期於有秋;工執藝,期於必售;商通貨財,期於多獲。此四民之業,各宜治之,以生者也。上而賦於公,退而恤其私,夫是之為良民。出乎四民之外而蕩以嬉者,非良民也,宜加戒諭。其或為樑上君子,族長正、副訪而治之,不俊者,鳴官而抵於法。”(清許登瀛纂修《重修古歙城東許氏宗譜》卷八)

(2)禁戒遊手好閒、不務正業。黟縣環山餘氏宗族《餘氏家規》禁遊俠條記載:“近世閒遊子弟,假稱豪俠,或於衙門內外,街頭巷口,遇事生風,以譏談拳勇為酒食之謀……構禍滋釁,釦環家聲,莫此為甚。我族子弟,如有前項行為,家長、家督即宜呼來面斥,痛懲其非。如剛狠不馴,眾共鳴公重處,以防效尤。”

(3)要求族人謹言慎行,禁絕“盅心惑志”。歙縣《潭渡孝裡黃氏家訓》規定:宗族子弟“不得謔浪敗度,背手蹺足,勾肩搭背,以陷入輕儇;不得信口歌唱,率意胡行,以致流為遊手遊食之人。……其棋枰、雙陸、詞曲、蟲鳥之類,皆足以蠱心惑志,廢事敗家,一切皆當棄絕,不得收畜;至於俗樂戲術,誨淫長奢,不可令子弟觀聽肄習。有類此者,神而明之,均應痛戒也”。

(4)嚴禁溺嬰惡俗,懲戒賭博偷盜。告誡族眾賭博惡習,不僅壞人心術,還會傾家蕩產,應予以嚴懲。黟縣南屏葉氏宗族《祖訓家風》禁邪僻條規定:“族中邪僻之禁至詳,而所尤嚴者賭博。賭博之禁,業經百餘年,間有犯者,宗祠內板責三十,士庶老弱,概不少貸。許有志子弟訪獲,祠內給獎勵銀二十兩。”

針對私溺女嬰陋習蔓延,績溪華陽邵氏宗族《家規》戒溺條作出嚴厲抨擊和規定:“世俗溺女,最可痛恨。彼來投生,父母何仇而致之死?若雲家貧,甘苦可以同嘗,一絲一粒皆有分定;若雲難嫁,荊釵裙布可以從夫;……此等人,天理盡絕,人心盡喪,罪惡與殺人同科,可不戒哉?”

為懲治偷盜行為,績溪《明經胡氏龍進派祠規》賊匪條規定:“天地之間,物各有主。乃有不軌之徒,臨財起意;納履瓜菜、稻草、麥杆之屬,罰銀五錢;五穀、薪木、塘魚之屬,罰銀三錢,入公堂演戲示禁。其穿窬夜竊者,捉獲有據,即行黜革。”

三是對息訟止爭和整治健訟的影響。為預防宗族內外矛盾糾紛頻繁發生,影響社會穩定,徽州各族均在族規家法中,把朱熹家禮家訓提倡的謙和禮讓、息訟止爭思想作為宗旨和內容並在實踐中適用。

(1)告戒爭訟之害。徽州宗族認為,鄰里鄉黨,貴尚和睦。許多家法族規對此都作了嚴格規定。歙縣東門許氏宗族《許氏家規》記載:“君子無所爭,言其恭遜,不與人爭;爭固不可,而況鬥毆以爭乎?”(績溪《明經胡氏龍井派宗譜》卷首)黟縣環山餘氏宗族《餘氏家規》也對此告誡:“邇來盛族大姓,恃強相尚,少因睚眥之忿,遂各集眾鬥打,興訟求勝,風俗惡薄,莫此為甚,而殞命滅門多由此也……其有輕聽膚訴望風鼓眾者,一例重罰。”

(2)懲戒刁纏好訟“違於理法”行為。黟縣環山餘氏宗族《許氏家規》規定“家庭人眾事繁,爭辯多所不免;但不可輒興詞訟,煩擾官府。各備其情,陳之家長,會集監事、親族於祠堂中,將兩下究其顛末,分剖孰是孰非,毋得一毫挾私偏向。然後於直者勸其涵容,曲者省其輸服,務與調停處分,以息其爭。如或執拗不從眾議者,議罰;曲而不從者,倍罰之。倘有肆梗怙終、悍黠健訟、背規忘祖之徒,家眾詳具是非,揭帖呈官,官必賜允,決不長奸縱惡也”。

(3)引導息訟罷訪,調和安民。婺源江灣蕭江氏《祠規》規定:“務從族長賢明者公議釋判,勿得擅控公堂,致乘族誼。”(江旭奇等纂修《蕭江全譜》之《附錄》卷之五,明萬曆三十九年刻本)

由此,清代著名的思想家馮桂芬認為,《家禮》《家訓》影響下的徽州宗族能憑藉家法族規有效地解決族內的各種矛盾糾紛。他指出:“牧令所不能治者,宗子能治之”,這是因為“牧令遠而宗子可從嚴也”。宗子依藉家法族規實可以“彌平乎牧令、父兄之隙者也”。

《家禮》《家訓》作用影響的價值借鑑

一是借鑑“明理守倫”道德教化功能。以道德禮義教化民眾,喚起族人道德自覺,穩定倫理規序的社會秩序是朱子的《家禮》《家訓》所倡導的教化理念。徽州宗族在教諭形成自己特點:其一,修宗譜、建祠堂、訂族規、傳家訓,把鄉約、文會組織宗族化,形成“教承轉接”的完備教化體系。其二,提升傳統教諭文化“諭之以物、教之有譜、遵之有規”多樣性教化效果,增強說服力。明隆慶六年(1572年),為解決村裡“邇來人繁約解,俗漸澆漓”的現狀,祁門縣西文堂陳氏訂立族規《文堂鄉約家法》並呈請祁門知縣廖希元“請申禁約,嚴定規條,俾子姓有所憑依”。在文堂鄉村廣泛推崇,結合鄉民生活實際編成通俗易懂、廣為傳播的演繹體文字和詩歌。

借鑑古徽州教諭文化中的凝聚、感召和激勵的作用,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同時能實現德治的“三增強”,即增強“桑梓之情”的凝聚力、增強“風土人情”的感召力、增強“寓教於娛”的感染力。

安徽省休寧縣樟源裡村借鑑古徽州“申明鄉約,敦風化俗”碑文諭示形式,為334戶村民精心設計並製作“家風家訓牌”懸掛警諭,夯實“寓教於防”的基礎。黟縣利用地方豐富的優秀文化傳承,組織一支由文化志願者、文化協管員、非遺傳承人等500餘人組成的鄉土文化人才隊伍,社群村居自辦文藝團體26個、民間文藝隊伍60餘支,創作徽劇小戲《三停杯》、音樂快板《新思想引領新時代》等優秀文藝作品,每年在社群村居圍繞節日、節慶舉辦各類傳統文化文娛活動300餘場,教防效果明顯。

二是不斷摸索、發掘和總結傳統文化易於被群眾喜聞樂見所接受的息訟合約、封禁公約等“習慣法”“民間法”,將初始糾紛化解在各村鄉社群訴前調解中,推動社會矛盾源頭化解的訴源治理走深走實。

第一,借鑑鄉規民約中“禁約”警示功能,啟迪民眾心理設防。古徽州鄉規民約中有不少禁賭、禁黜“異端邪說”條文。清雍正休寧茗洲吳氏宗族家規明確告誡:“子孫不得惑於邪說,溺於淫祀,以徼福於鬼神。”明萬曆休寧林塘範氏宗族《統宗祠規》中也陳述“師巫邪術”之害:“邪巫當禁:禁止師巫邪術,律有明條。”歷數“齋婆賣婆、尼姑跳神卜婦、女相女戲等”之“哄誘費財,甚有犯奸盜者”之害。(萬曆《休寧範氏宗譜》)在新農村建設中,不少鄉規民約充分汲取這些為民眾所認同的“禁約”文化,對於違規違法人員起到啟迪教諭作用。休寧縣流口鎮茗洲村從《茗洲吳氏家典》道德教化入手,將“明禮讓以厚風俗”“講法律以儆愚頑”“黜異端以崇正學”倫理規序要求轉化為村規民約,成為村民自覺遵守行為規範。

第二,借鑑古徽州層級化社會治理經驗,深化“寓治於調”社會效果。古徽州官府與民間裡老調解銜接中,形成了宗親鄰里調解後轉入宗族裡老調解,再不成由文會精英“鄉評”裁決進一步調解,最後報官訴訟解決的四層級分段調解模式,這種層疊式的聯調聚合能夠起到“眾人舉柴火焰高”的效果,在多層面化解中,當事人心中的“堅冰”易於逐漸融化。安徽省黃山市借鑑古徽州矛盾分層化解和社會治理網格劃分經驗,以區縣鄉鎮為面,以村居社群為點,劃分網格,分割槽分級因人施策,制定型別化、個性化相區分矛盾糾紛防化策略,將解紛傳統模式與現代科學資訊科技手段相結合,精準治理到位,達到事半功倍成效。2021年黃山市232個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的1100餘個“作退一步想”工作室、調解室充分發揮和整合大聯調不同主體功能作用,實現各治理要素深度融合,訴前案外調處糾紛1。6萬起,無一件上訪和訴訟,實現案結事了。

(作者單位: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鄭 剛)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