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認罪認罰具結書,簽了就不能上訴?

什麼是認罪認罰具結書,簽了就不能上訴?

倪菁華律師: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在平日接受諮詢,或者辦案的時候,經常會有當事人問我這樣的問題,說“倪律師,到了檢察院要我籤這個認罪認罰,要不要認罪認罰啊。聽說簽了這個認罪認罰,就沒有上訴的權利了。我該怎麼辦啊”

其實,很多人把認罪認罰與認罪認罰具結書搞混了,認罪認罰其實主要是一個態度,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在檢察院簽署的一份檔案,籤不籤認罪認罰具結書,並不會影響到認罪認罰的認定。

為什麼呢

首先,什麼是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簽署的一份檔案,上面要載明兩項主要內容,一項是所觸犯的罪名,一項是檢察院給出的往往是精準的量刑建議。行為人需要對這份具結書上所註明的罪名以及量刑均予以明知並認可,此時,簽署這份具結書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張三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之前,如果沒有清楚的在具結書上看到檢察院給出的罪名,以及量刑,那麼這份認罪認罰具結書到了法庭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那麼,法院如何確認這份具結書的效力呢,我們在辦案的過程中,經常能看到,有同案犯在法庭上被法官聞訊關於認罪認罰具結書中所載明的罪名、量刑是否明知,或者是在什麼情況下籤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這其實就是法官在對這份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效力的審查。如果有的同案犯說,“在簽署的時候,量刑根本不知道,只是聽檢察官說簽了量刑就會輕,所以才籤”,此時,法官就會認定該認罪認罰具結書沒有法律效力。但,還是那句話,法官的這個行為也只是認定具結書沒有效力,並沒有因此而否定認罪認罰這個情節。

因為,認罪認罰,其實是可以貫穿全階段的,也就是說,既可以偵查階段跟公安機關提出認罪認罰,也可以在檢察院階段,也可以在法院階段在法庭上當庭認罪認罰,只不過從寬幅度會根據認罪認罰的早晚進行調整,越早認罪越從寬。

所以說,行為人只要在任何一個階段,表現出認罪認罰的態度,便應當適用相應的從寬制度。而認罪認罰具結書,往往是在行為人對檢察院給出的罪名、量刑均認可的情況下,才會簽署,此時,認罪認罰具結書只不過是行為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體現。但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不能影響最終認罪認罰情節的認定。

其次,關於認罪認罰,分為兩個內容,認罪和認罰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這裡得犯罪事實,是指主要得犯罪事實,如果對個別事實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是不會影響到認罪情節的認定的。

就比如,張三非法集資100億,因為經營不當,導致最終出現鉅額虧損,而且,張三還將其中的1000萬用於個人經營消費。此時,檢察院給出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但張三認為,他並沒有想要非法佔有集資款,之所以出現鉅額虧損是因經營不善導致,而1000萬的款項其中包括個人收入、公司在外所需要支付的工程款等等,並沒有將大量集資款進行揮霍,不應認定為集資詐騙,只應認定為非吸。但接受法院最終的判罰。

此時,張三是對行為性質提出的辯解,並不會影響到認罪情節的認定。

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具體是要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非法集資案件裡,最主要的表現就是退錢,這裡就不進一步舉例子了。

最後,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到底能不能上訴。

其實,這個問題的核心,不在於能否上訴,而是在於,上訴是不是就會重判。

因為,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上訴是都可以上訴的。只不過,很多人會覺得,簽了具結書後上訴就一定會被重判。這個想法是錯誤的。

首先,簽了具結書,能不能反悔,當然可以反悔。這是你的權利,但是,如果你享受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從寬處理建議,然後出爾反爾,其實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反言”的精神,對於惡意的反悔,司法機關是可以約束的,也就是不以認罪認罰從寬處理。

此時,司法機關的措施是什麼呢,那就是,你既然反悔認罪認罰而上訴,那麼檢察機關便可以進行抗訴。

大家可能知道“上訴不加刑原則”,就是正常來說,在二審階段,法院判罰是不能重於一審法院的。但有個例外情況,那就是在在檢察院抗訴的情況下,會突破上訴不加刑原則,也就是說,檢察機關抗訴後,二審就可以因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反悔認罪認罰,撤銷對你的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加重對你的刑罰。

那很多人會說了,那如果這樣的話,我肯定不會上訴啊,這跟剝奪了我的上訴權利有什麼區別。

還是有區別的。

為什麼呢,其實就比如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很多人就會對認定的金額、檢察機關起訴時沒有認定的行為等等方面,進行上訴。這些方面往往屬於次要的事實,認罪是指行為人承認指控的主要的犯罪事實。而主要的犯罪事實是可以影響到定性和主要量刑,而次要的犯罪事實,同樣是會影響到量刑的。比如,自首,或者如實供述,檢察機關在跟你簽訂具結書時,量刑建議中並沒有將自首情節包含進去,可不可以基於法院沒有認定自首而上訴?當然也是可以的。

此時的上訴,其實就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那麼就可以避免在二審被加刑。

當然了,歸根結底,這個認罪認罰具結書,還是要綜合考慮情況,對於法律規定、指導判例對自身的犯罪行為的認定要心中有數,對於檢察機關認定的罪名、具體情節要進一步瞭解清楚,對於簽訂具結書的後果要明確,然後再去決定要不要籤這份文書。畢竟這份文書確實會一定程度的影響到你在法庭的表現,律師的辯護,以及上訴的風險等等。

以上,

廣強律所金融犯罪非法集資辯護團隊

倪菁華律師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相關辦案經驗,對

認罪認罰相關問題

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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