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電話錄音如何才能成為法律證據?

合法的錄音證據是視聽資料的一種形式,是被法律認可的的證據形式,是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的。只要透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完整的錄音資料,法律會承認其相應的證明力度。

「以案釋法」電話錄音如何才能成為法律證據?

案例回顧

「以案釋法」電話錄音如何才能成為法律證據?

胡某某與俞某系認識多年的好友。俞某平時為人熱情慷慨,因此得到胡某某及周邊朋友的信任。因家庭生活週轉需要,俞某曾多次向胡某某借款。2017年1月5日,俞某又提出借款,並約定1月9日歸還。於是,胡某某要求俞某將原來的借款進行結算,並再次借給俞某35000元。當天,俞某分別出具了兩張借條,一張是以前借的未還的45000元,一張是新借的35000元,合計80000元。為表示還款誠意,俞某將自己在肥東的某房地產權證原件放於胡某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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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滿後,胡某某多次催要,俞某均未能歸還,胡某某遂訴至肥東法院。

2020年5月19日,肥東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庭審中,胡某某陳述總共收到俞某的還款22000元。

俞某辯稱其中途有過還款,目前還欠3、4萬元左右,並提供了雙方的通話錄音作為證據。

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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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東法院經審理認為,俞某既已出具借條給胡某某,該案的借款總額應以借條載明的總額確定即80000元。至於還款數額,在涉案的電話錄音中,胡某某自認已收取俞某22000元。借條上雙方並未約定利息,結合胡某某訴請,認定該款應視為歸還本金。現俞某還應返還胡某某借款本金58000元,並自起訴之日開始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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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後,胡某某不服上訴至合肥中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俞某一審當庭提交的電話錄音中,胡某某確認已收其還款22000元,且胡某某對該錄音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同時,涉案的兩張借條中亦均未約定借款利息,應將還款22000元作為借款本金予以扣除。

法律規定

「以案釋法」電話錄音如何才能成為法律證據?

合法有效的電話錄音證據一般應符合以下的條件:

1、電話錄音的物件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

2、電話錄音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

3、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

4、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5、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

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複製到電腦刻制光碟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

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

當借款關係中的債務人直接主張還款數額存在一定困難時,若向法院提供電話錄音證據時,應當注意電話錄音證據的方式和形式,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