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點音訊|找到最大公約數,讓競業限制迴歸制度初衷

近日,江蘇蘇州某網際網路企業職工小周跳槽去了另一家網際網路公司,被前東家起訴“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求賠償。無獨有偶,蘇州某資訊科技公司職工小梁辭職後也被老東家以同樣事由訴至法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對兩起案件進行審理後,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小周“全身而退”,小梁則被賠3萬元。

壹點音訊|找到最大公約數,讓競業限制迴歸制度初衷

特殊的行業,特殊的工種,的確會涉及到“保密”或“商業機密”等內容,而這正是出臺競業限制條款的初衷。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的規定非常明確,說明也很清晰,這是對勞動者與企業邊界的一種釐清。無論是勞動者,還是企業,他們的行為都是有邊界的,不可能“肆意妄為”,所以,競業限制條款的存在,有其科學合理的一面。這樣的條款,既是對企業權益的一種保護,也是對勞動者言行的一種約束,在特定的範圍內,具備極大的現實價值。遺憾的是,近年來一些跟競業限制有關的新聞,似乎並非正面的,這的確值得反思。

一方面,是一些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協議,動輒以競業限制為由限制勞動者跳槽,或設定過高競業限制違約金;另一方面,則是部分勞動者的確有洩露或帶走“商業機密”的嫌疑。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是不該允許的現實之惡,都必須進行糾正。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條款或一些勞動者無視這樣的條款,正好是競業限制條款的“兩個極端”,一個把其當成了尚方寶劍,一個則完全無視法律法規的權威性。這兩種做法,都不可取。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尋找到二者時間的最大公約數。企業的合法權益,肯定是需要保護的,而勞動者的權益,同樣需要呵護。這意味著,競業限制條款只能限制勞動者不合理的行為,不能限制他們合理的行為;同樣的,這也不能成為企業打擊報復的工具,這不是一個筐,什麼都能往裡裝。在保護企業商業機密、智慧財產權和勞動者自主擇業之間,其實是有平衡點的,只有找到了這個平衡點,才能理順商業機密保護和人才合理流動之間的關係,也才能引導更多的企業依法依規合理用工。

構建和諧、良性的勞動關係,總會遇見各種各樣的難題,但這並非停滯不前的理由,而應是積極行動的動力。於競業限制條款而言,就是為構建和諧、良性勞動關係而作出的努力,那就應該得到全社會更多的肯定與點贊,並將“好制度用好”,讓其發揮出制度善意,如此才能讓這一條款真正迴歸制度設定的初衷,也才是社會的福音。

作者:龍敏飛

主播:胡泉

值班主編: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