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婚戀不順,強闖女友家中,持刀恐嚇,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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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錢某因與被害人洪某戀愛期間產生糾紛,於2017年11月21日凌晨1時許,至洪某家門口,用活動扳手將防盜窗撬開,強行進入洪某家中。在被發現後,錢某進入臥室,噴灑麻醉藥,又相繼手持打火機、菜刀、活動扳手與洪某母女發生爭吵,並阻止洪某母女離開臥室。後公安局民警接警後趕到現場將錢某帶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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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意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錢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錢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辯護人提出:錢某系坦白,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錢某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破壞他人生活安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另結合坦白及取得諒解等從輕情節,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被告人錢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宣判後,錢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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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解析:

1、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解析。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通俗來說,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生活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等權利,本質上是生活安寧不受干擾的權利狀態。“非法侵入”分為兩種情況:(1)未經住宅主人允許,不顧反對、勸告、阻攔,或者破壞他人住宅門窗等保護措施,強行進入他人住宅。(2)在進入住宅時主人並不反對,但主人要求行為人退出時,仍滯留在內不肯退出。本罪只對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予以定罪處罰。如果非法侵入情節較輕,對他人生活影響不大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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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認定本罪需要注意的問題。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行為犯,即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重擾亂他人生活安寧的,即構成本罪。本罪的“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場所,包括普通住宅,也包括酒店、旅館等供人租住的客房,還包括漁人起居的船隻和商鋪、門市等場所。尚未分配的、出租或者無人居住的住房,以及不供人居住的辦公室、倉庫、車間等建築物,均不屬於本罪所稱的“住宅”,如非法侵入,按民事侵權或治安處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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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對定罪的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入室盜竊、搶劫、強姦、傷害等。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他行為構成犯罪,則應當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罪處罰;如果其他行為不構成犯罪,且符合本罪犯罪構成要件的,以本罪定罪處罰。本案中,錢某因感情糾葛,攜帶扳手、打火機,撬窗進入洪某家中,與洪某母女發生爭執,持扳手、菜刀等恐嚇、威脅洪某母女。但錢某侵入住宅長達一個多小時,並未實施直接傷害洪某母女的行為。可見,錢某侵入洪某家中,仍是處理感情糾葛的一種行為,雖手段過激,但沒有傷人、殺人等犯罪意圖,不能認定為其他犯罪,故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