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碭山縣“2021•8•6”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一審宣判

日前,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公開 (2022)皖1321刑初258號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謝某某,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於安徽省碭山縣,初中文化,碭山縣郡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股東,戶籍地:安徽省碭山縣高鐵新區,住碭山縣。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21年8月8日被碭山縣***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3日,位於碭山縣經濟開發區宿州××室西側的碭山縣正源汙水處理廠汙水提升泵站(以下簡稱科技泵站)發生故障,後經碭山縣正源汙水處理廠副廠長蔣某向碭山縣城市管理局副局長趙某彙報同意,蔣某與謝某某口頭約定,由謝某某負責科技泵站清淤專案,價格為8000元。

2021年8月6日6時許,在未履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謝某某組織石亞恆、孫連義、劉強等工人到科技泵站進行清淤。工人到達現場後先開啟井蓋進行自然通風,8時19分許,孫連義穿防水衣(未採取其他防護措施)進入泵站進水閘門井作業。8時21分許,孫連義在井下求助,井上人員讓其趕緊爬上來,孫連義攀爬接近井口時便無力繼續攀爬,墜入汙水中。隨後石亞恆、劉強在未採取任何個體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相繼下井救人,均很快喪失意識倒入汙水中。後石亞恆、孫連義、劉強被消防、公安、醫護等人員救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安徽醫之本司法鑑定所鑑定,三名死者的死因均系井內缺氧及有毒氣體中毒死亡。經安徽省應急管理廳調查認定,被告人謝某某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2021年8月8日,被告人謝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謝某某賠償三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取得三被害人家屬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在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的情況下從事有限空間作業,且未為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品,應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於案發後,積極參與對被害人進行搶救,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謝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編輯:高珊珊

流程編輯: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