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1萬託人辦事,事沒辦成,錢能要回來嗎?
「本文來源:江蘇新聞廣播」
日前,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託人辦事未果,起訴討要“委託費”的案件。
淮安市民許某找熟人莊某幫忙解決朋友子女入學、調動工作的事情,前後
支付了11萬元
“委託費”。沒想到拖了幾年,
事情沒辦成
,
錢也久久沒退
,許某一氣之下將莊某告上了法庭。
(圖為原告和代理人在庭審現場)
法官審理認為,
雙方民事行為無效
,駁回了原告的訴求。並表示,該行為
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平與秩序,法律不保護非法交易
!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被告莊某承諾還款,原告許某撤訴。
律師說法
有人認為,中國是“人情社會”,上學入托、就業退休、承攬工程等想透過“靠熟人、找關係”來解決,認為花點錢就可以辦成正常辦不了的事,似乎這就是“潛規則”。
事情沒辦成,請託人是否有權利以解除委託要求或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對方退款?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不得違反法律
,
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請託
目的不合法
,請託事項明顯
違反社會公平與秩序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請託
行為無效
,請託人
已付款項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無論請託人是以解除委託為由,還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已付款項,
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
法院不支援請託人退款的要求,是支援受託人理所當然得到該利益?
並非可以簡單得出此項結論,需要具體分析。
為請託目的,受託人可能利用自己或他人職務便利收受財物,
涉嫌違紀犯罪
,請託人可以
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由紀檢監察部門查處
。如果受託人沒有履行請託事項的打算,假借請託事項騙取請託人財物,則
涉嫌詐騙
,請託人可以
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偵查
。
因此,因請託行為而發生的款項,只能認定為
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債務
。
已支付的,請託人無權索回;未支付的,受託人也無權要求支付
。
律師提醒
最後提醒大家,牢固樹立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不要盲目相信他人,
遇事透過合法正當渠道解決
。
不可心存僥倖,走彎路可能受騙。
本文作者:《高爽說法》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致邦(自貿區南京片區)律師事務所 夏磊律師
新聞來源:荔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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