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橋區土豆叔叔小吃店與迪麗熱巴肖像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陝01民終435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安市灞橋區土豆叔叔小吃店,營業場所:西安市灞橋區華陽金街B區3-20124號商鋪。

經營者:張佳佳,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漢族,朱西安市灞橋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迪麗熱巴。迪力木拉提,女,1992年6月3日出生,維吾爾族,住北京市朝陽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奇華,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霞,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西安市灞橋區土豆叔叔小吃店(以下簡稱土豆叔叔小吃店)因與被上訴人迪麗熱巴。迪力木拉提(以下簡稱迪麗熱巴)肖像權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2019)陝0111民初65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灞橋區土豆叔叔小吃店與迪麗熱巴肖像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土豆叔叔小吃店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迪麗熱巴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2、迪麗熱巴承擔本案一、二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1、其是加盟品牌,支付過加盟費,品牌公司為上海清緣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緣漁公司”),品牌公司向其提供一切有關於1831品牌的宣傳內容,其有權使用品牌公司提供的圖片,其使用迪麗熱巴的照片進行店鋪宣傳是清緣漁公司提供的,如有糾紛,迪麗熱巴也應找清緣漁公司。2、其向法院提供了與清緣漁公司的合同及授權書,且全國加盟商現在仍大量使用迪麗熱巴的圖片,其使用的附有迪麗熱巴照片的產品海報及產品盒子均是清緣漁公司配發的,其只是執行者。3、清緣漁公司與其他200多家加盟店目前都經營好好的,如發生侵權,迪麗熱巴找其這麼一個小店,也解決不了任何問題。

迪麗熱巴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肖像權和姓名權均是其本人的權利,只有其本人能夠對外授權使用,土豆叔叔小吃店的行為構成侵權,其本人及其經紀公司從未授權土豆叔叔小吃店加盟的公司使用其肖像和姓名進行經營活動。

迪麗熱巴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土豆叔叔小吃店立即停止其店鋪內(以前叫1831uncle/土豆叔叔小吃店)以及大眾點評、美團上、餓了麼及所有線上的侵害其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並立即刪除土豆叔叔小吃店於其店內及上述線上平臺使用載有其肖像、姓名的全部圖片、照片等;2、判令土豆叔叔小吃店向其書面澄清及致歉,澄清及致歉宣告不少於1000字,具體內容法院稽核為準;3、判令土豆叔叔小吃店向其支付侵權物質損害賠償金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4、請求判令土豆叔叔小吃店賠償因調查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公證費5790元,公證書製作費54。3元,購買土豆叔叔小吃店產品費用28。5元及差旅費2090。6元,以上共計357963。4元;5、訴訟費由土豆叔叔小吃店承擔。

西安市灞橋區土豆叔叔小吃店與迪麗熱巴肖像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迪麗熱巴系我國知名演員,土豆叔叔小吃店繫個體工商戶,張佳佳系經營者,加盟清緣漁公司1831土豆uncle品牌。清緣漁公司將印有迪麗熱巴照片的宣傳照傳給土豆叔叔小吃店,告知其可以用於宣傳,並將印有迪麗熱巴照片的餐盒交給土豆叔叔小吃店使用。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土豆叔叔小吃店店鋪內張貼迪麗熱巴代言該品牌的宣傳照。顧客消費過程中,將印有迪麗熱巴照片的餐盒拍照上傳網路。為固定證據,迪麗熱巴支付公證費5790元,公證書製作費54。3元,購買土豆叔叔小吃店產品費用28。5元,差旅費2090。6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權,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迪麗熱巴的肖像具有商業使用價值,未經其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土豆叔叔小吃店未經迪麗熱巴同意,使用其照片在店內及大眾點評網、美團網、餓了麼網上宣傳,商業性質較為明顯,故因認定土豆叔叔小吃店侵犯迪麗熱巴的肖像權。

惟土豆叔叔小吃店的侵權系因未盡到注意義務,未審慎的審查所加盟公司的授權檔案,主管惡意較輕。迪麗熱巴要求土豆叔叔小吃店停止店鋪內的侵權行為,法院予以支援。迪麗熱巴要求土豆叔叔小吃店刪除大眾點評網、美團網、餓了麼網上宣傳照片,土豆叔叔小吃店上傳部分由土豆叔叔小吃店刪除,該部分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迪麗熱巴要求土豆叔叔小吃店書面澄清致歉、要求土豆叔叔小吃店賠償物質損害金的訴訟請求,具體形式及數額,法院根據土豆叔叔小吃店的過錯程度,侵權內容、數量等因素依法予以確定。

迪麗熱巴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無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支援。迪麗熱巴主張的公證費5790元,公證書製作費54。3元,購買土豆叔叔小吃店產品費用28。5元及差旅費2090。6元有證據佐證,系合理損失,法院予以支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土豆叔叔小吃店、張佳佳於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撤掉店鋪內印有迪麗熱巴宣傳照的所有宣傳品,並刪除其在大眾點評網、美團網、餓了麼網,上傳的印有迪麗熱巴宣傳照的圖片。

二、張佳佳以土豆叔叔小吃店、張佳佳名義於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書寫澄清、致歉宣告,交予迪麗熱巴。(內容不少於100字,由法院稽核)

三、土豆叔叔小吃店、張佳佳於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賠償迪麗熱巴經濟損失5000元。

四、土豆叔叔小吃店、張佳佳於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賠償迪麗熱巴公證費5790元,公證書製作費54。3元,購買產品費用28。5元、差旅費2090。6元。

五、駁回迪麗熱巴其餘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90元,迪麗熱巴已預交,現由迪麗熱巴負擔1200元,土豆叔叔小吃店負擔690元,土豆叔叔小吃店將其負擔的訴訟費於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給付迪麗熱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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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審理期間,清緣漁公司向本院郵寄了署名為其公司與中山市藝博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藝博公司)於2018年6月29日所簽訂的《明星影視劇照銷售合同》,約定中山藝博公司向清緣漁公司提供迪麗熱巴的造型劇照及個人藝術寫真照用於土豆uncel品牌系列產品使用。後經本院向中山藝博公司調查瞭解,因中山藝博公司已登出,該公司原全資股東黃勇於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出具《書面說明》,稱中山藝博公司並未在2018年6月29日授權清源漁公司使用迪麗熱巴的劇照及生活藝術照,一審法院查明的其餘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迪麗熱巴系影視明星,在社會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依法享有肖像權,任何人未經迪麗熱巴的同意,均不得使用其肖像進行盈利性活動,否則即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李佳佳經營的土豆叔叔小吃店在經營過程中使用迪麗熱巴的照片在店鋪內及網路平臺上進行宣傳,用於提高其小吃店的經營效益,該行為明顯是以盈利為目的。

西安市灞橋區土豆叔叔小吃店與迪麗熱巴肖像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肖像權系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權,是自然人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他人在使用時需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李佳佳稱其使用迪麗熱巴的照片系其加盟的清源漁公司授權其在經營的土豆叔叔小吃店中使用的,清源漁公司向本院郵寄的《明星影視劇照銷售合同》,合同內容雖為授權清源漁公司使用迪麗熱巴的照片進行經營活動,但授權方並非迪麗熱巴,而是與迪麗熱巴無關的中山藝博公司,且中山藝博公司的原股東對該《明星影視劇照銷售合同》的真實性予以否認,故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李佳佳經營的土豆叔叔小吃店使用迪麗熱巴的照片進行經營活動系直接或間接獲得了迪麗熱巴的同意,一審法院認定張佳佳經營的土豆叔叔小吃店構成侵權是正確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西安市灞橋區土豆叔叔小吃店已預交,由西安市灞橋區土豆叔叔小吃店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作者/來源:婚姻家庭法律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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