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解除原因的不同,
勞動合同
解除大致可以分為六種:
(一)協商解除
協商一致解除可以是勞動者提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提出,二者協商一致即可。另,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需要支付
經濟補償金
。
協商一致解除的,單位一般會讓勞動者簽署相應解除協議或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勞動者確認雙方已結算清楚、不存在任何糾紛等內容,在此建議勞動者一定要考慮清楚,沒問題了之後再簽字確認,避免日後反悔再追悔莫及。另外,如若是單位提出的協商解除,建議勞動者在填寫離職原因時就填寫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不要輕易填寫因個人原因離職,因為法律規定因個人原因離職是無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勞動者提前30天解除
無論何類勞動合同,勞動者均可提前30天解除。另外,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即可解除。
(三)勞動者立即解除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
勞動保護
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無論是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解除還是勞動者立即解除,均建議勞動者在取證後及時用EMS/郵政掛號信的方式向單位郵寄書面的解除通知,待單位簽收後儲存好相應的快遞底單並及時列印快遞查詢記錄(在郵政官網上只能查詢到近三個月的快遞記錄)。
(四)
過失性辭退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非過失性辭退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
裁減人員
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