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被認定代簽當事人簽名撤回上訴致一審判決生效,法院判律所侵權賠7萬元

請律師幫忙上訴打二審官司,誰知律師竟瞞著自己,“偽造”當事人簽名撤回上訴——這樣的蹊蹺事,讓湖南的李其林遇上了。

2015年10月,李其林購買了長沙港灣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港灣置業公司)在長沙望城區開發的灣田國際一處商鋪,付完首付並按揭還貸20個月後,法院一審判決商鋪歸還開發商。李其林不服,聘請湖南湘晟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奇(化名)代理二審。二審期間,代理律師卻“越權”代替李其林簽名並撤回其上訴,致使一審判決生效。最終,開發商將該商鋪成功高價另售他人。

2020年11月,李其林以港灣置業公司、湖南湘晟律師事務所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首付款、契稅等損失合計11。8萬元以及商鋪差價損失。今年7月12日,長沙市望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港灣置業公司向李其林返還483522元,湖南湘晟律師事務所賠償李其林71936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該案二審已於9月29日在長沙市中院開庭。

上游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注意到,律師劉奇代理許可權為“一般代理”。2019年2月,長沙市律協已對劉奇“超越代理權撤回上訴”行為作出行業警告處分。

“他(指李其林)在微信語音裡,明確說是可以撤訴的。”10月11日,律師劉奇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此事法院一審二審開過庭了,律協也進行了相關處理。

對於劉奇的說法,李其林予以否認:“沒有這回事,他撤訴後才給我說的。”

律師被認定代簽當事人簽名撤回上訴致一審判決生效,法院判律所侵權賠7萬元

▲2021年9月29日,李其林訴港灣公司和湘晟律所案二審在長沙中院開庭。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商鋪還貸20個月後法院判歸還

今年47歲的李其林,老家在湖南邵陽縣農村,22歲便到武漢做五金生意。

2015年3月,李其林看到了港灣置業公司釋出的售房廣告。瞞著妻子,李其林交了18萬元定金,“我們在外面打拼了20多年,賺的錢只能在商鋪和住房之間做選擇。”李其林說,妻子想買商品房,他偏向於買商鋪。

《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2015年10月30日,李其林購買灣田·中南(國際)商貿物流園建材一區22棟103號、203號商鋪,共3層,總面積為148平方米,總價87。9萬元。

“商鋪只能貸款50%,我首付加上各種稅款付了53萬多元,再向銀行貸款了43萬元。”李其林說,2016年1月10日,他繳納了第一筆按揭貸款3887元。至此,這筆商鋪買賣似乎已經完成。

2017年5月底,李其林突然收到長沙市望城區法院發來的開庭傳票。原來,港灣置業公司把他告上法庭,要求與其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讓其歸還商鋪並支付違約金17。5萬元,理由是:李其林沒有在2016年12月28日之前完成裝修,構成嚴重違約,給其帶來較大損失。

律師被認定代簽當事人簽名撤回上訴致一審判決生效,法院判律所侵權賠7萬元

▲律師劉奇在《撤回上訴申請書》上的簽名與李其林在《民事上訴狀》的簽名大相徑庭。拼圖來源/受訪者供圖

此時,李其林已按揭還貸20個月。

記者注意到,李其林與港灣置業簽訂購房合同的當天,還向港灣置業出具了一份《自購自營承諾函》,並與港灣置業委託的長沙灣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市場經營管理協議》。

上述兩份附屬合同約定:李其林購買的鋪面僅限於自主經營五金,且必須在2016年12月28日之前完成裝修;在市場管理方要求的時間內統一裝修、開業及營業,並服從其他規範性(包括但不限於統一業態規劃等)管理;如有違反,本人同意開發商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商鋪總價款20%向開發商支付賠償款。

李其林稱,他沒有如期裝修好,是因為開發商的牆體沒砌好。

2017年8月21日,長沙市望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解除港灣置業與李其林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李其林在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所購商鋪並支付違約金87930元。

李其林不服,決定上訴。

律師被認定代簽當事人簽名撤回上訴致一審判決生效,法院判律所侵權賠7萬元

▲2019年3月,長沙市律協告知李其林,就其投訴的代理律師劉奇“偽造”簽名一事,經集體討論和表決,作出對劉奇警告的行業處分。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蕭鵬

律師退還律師費還被律協警告處分

在李其林看來,自己一開始面對開發商的起訴穩操勝券,正因為如此,他在接到法院開庭傳票時,根本沒有打算請律師。但面對一審判決結果,他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此後,他開始尋找律師代理二審案子,透過親戚引薦,2017年9月7日李其林聘請湖南湘晟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奇為該案的二審訴訟代理人,並簽訂《授權委託書》。記者注意到,該《授權委託書》上特別註明代理許可權為“一般授權”。

一審判決下來的次日,李其林就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上訴。

“一審判決解除購房合同我不能接受,我是跟港灣置業簽訂的購房合同,且責任和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而附屬合同是我與長沙灣田商業管理公司簽訂的,且他們違約在前,附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必然導致主合同的解除。”李其林說。

不過,就在李其林為上訴做準備的時候,一件蹊蹺的事情發生了:“我聘請的律師居然自作主張,偽造我的簽名,撤回了上訴狀,事後才告訴我。”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因律師劉奇的代理許可權為“一般授權”,因此他無代替委託人撤回上訴的許可權。

由李其林提供的《撤回上訴申請書》顯示,“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經達成庭外和解,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的上訴”,申請書落款時間為2018年4月23日,下方落款簽名“李其林”3個字,字跡纖細工整。而記者獲取的李其林在長沙市律協所作筆錄簽字“李其林”,筆跡則相對潦草,與申請書上的簽名明顯不同。

2018年5月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民事裁定書》:“准許上訴人李其林撤回上訴。”

據瞭解,由於李其林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2018年12月27日,港灣置業公司以136萬餘元的價格,將涉案商鋪另行出售。

李其林說,一審判決後,他確實與港灣置業公司進行了調解,但因為雙方爭議太大,調解沒有成功。

李其林告訴記者,2018年5月6日,他詢問劉奇二審案件的進展,劉奇突然跟他說,案子已經撤訴了,要他過去籤調解協議,“我不同意,他說你要搞的話,只能申請再審。”

2018年7月12日,劉奇向李其林退還了3萬元律師費。

不服判決結果的李其林,開始尋找新律師以及向相關部門控告。2018年9月起,就代理律師劉奇偽造自己簽名撤訴一事,李其林投訴到長沙市律協等部門。2019年3月27日,長沙市律協書面回覆李其林稱,該律協就其投訴事項進行了集體討論和表決,對原湖南湘晟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劉奇給予行業警告處分。

記者瞭解到,就在李其林投訴不久後,律師劉奇從湖南湘晟律師事務所離職。

律師被認定代簽當事人簽名撤回上訴致一審判決生效,法院判律所侵權賠7萬元

▲2017年9月7日,李其林委託湘晟律所律師劉奇為港灣公司訴其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代理人,代理許可權為“一般授權”。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蕭鵬

一審判決律所賠償7萬多元

2020年11月25日,李其林以港灣置業公司、湖南湘晟律師事務所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首付款、契稅等損失合計11。8萬元以及商鋪價值差價損失。

2021年5月27日,長沙市望城區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被告湖南湘晟律師事務所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奇到庭參訴。

被告湘晟律師事務所辯稱,湘晟律所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權行為,執業律師劉奇不存在超越許可權、偽造簽名的情形。

望城區法院審理查明,二審程式中,李其林委託湘晟律所執業律師劉奇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理許可權為一般授權。訴訟過程中,劉奇與港灣置業公司進行和解洽談,雙方達成“解除合同、相互返還房屋和購房款,港灣公司免除李其林的違約責任”的和解意向。劉奇在未取得李其林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代簽李其林的簽名,於2018年4月23日向長沙市中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書;2018年5月4日,長沙市中院作出准許撤回上訴的裁定書。

望城區法院認為,湘晟律所作為受託人,委派律所劉奇作為李其林的一般授權訴訟代理人,在二審訴訟期間未經李其林授權代簽其名字,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書,導致二審撤回上訴的結果;其行為超越代理許可權,客觀上造成一審判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從而進一步導致涉案商鋪被港灣公司出售的後果,其行為侵害了李其林的合法權益。

2021年7月12日,長沙市望城區法院判決港灣公司向李其林返還483522元,判決湖南湘晟律師事務所賠償李其林71936元。

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9月29日,該案二審在長沙市中院開庭。庭審中,李其林、港灣公司、湘晟律所三方就李其林損失的計算標準等問題進行了辯論。

法院未當庭宣判。

上游新聞記者 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