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談刑事案件私了是否有效?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1。告知剛剛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財產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 ** 可以調解自訴案件;自訴人可以在宣告判決前與被告和解或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刑事辯護律師談論刑事案件是否有效?私人協議有效嗎?
健康權 ** 中都會約定侵害方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賠償的數額大多大於實際損失),受害方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有些人認為這種協議是有效的,主要原因是私人協議是雙方自願簽署的,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有人認為這種協議無效,是侵權人為逃避刑事責任而簽署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應具體分析私有協議的有效性:
1。受害人受輕傷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協議有效。
本協議對民事賠償部分有效。本協議由雙方約定,反映了當事人的自治意義,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必要過多幹涉法律。但是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無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傷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單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僅僅是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還侵害了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僅獲得受害人的諒解並不能免除其刑事違法性。
2。受害人受輕傷以上的,這種私人協議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侵權人的刑事責任是否不能由受害人控制,也不能由受害人的意志轉移。因此,免除刑事責任部分沒有實際意義,是無效的協議。
刑事辯護律師談論刑事案件是否有效?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是私人的?
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重要區別在於,一旦大多數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公安或檢察院)立案,申請人(或受害人)既不能撤回案件,也不能私下和解或私下和解。
我國刑法規定了400多項罪名,但當事人依法可以私下起訴案件和未達到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一、侮辱、誹謗案;
2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四、侵佔案等;
5。故意傷害案(傷害程度未達到重傷)。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自訴案件(注意不包括公訴案件)也可以由當事人撤回。(但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常見)
1、受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指受害人有證據,犯罪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不大,可以依法判處三年以下 ** 、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刑的犯罪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財產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