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學名如何定名?拉丁學名常有變更,多跨學科交流才能準確定名

物種命名的雙名制,即是說物種名稱是由“屬名+種名”構成,它以拉丁文表示,通常以斜體字出現或其下面劃條橫線以示區別。前一個是屬名,是主格單數的名詞,第一個字母須大寫;後一個是種名,常為形容詞,須在詞性上與屬名相符。“種名”即是屬中每個種所獨有的,“屬名”是該屬各個種共同佔有的名字。為對所定的種名負責,隨後需要記有定名人的名字或定名人名字縮寫,不用斜體。如鯉魚,它的學名就被記為

Cyprinus carpio

Linnacus,其中

Cyprinus

是“屬名”、

carpio

是“種名”,定名人是Linnaeus(林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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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種包括幾個亞種,對亞種的指定應是三名的,此時亞種名跟在種名之後,如國產的文昌魚,1937年前只知道廈門出產,後來張璽和顧光中在青島採到。由於兩者形態和地理分佈的差異,被指定為新亞種,故寫作

Branchiostoma belcheri tsingtauensis

Tchang

et

Koo,其中

singtauensis

是重種名。有時會看到一個物種定名人的名字被打上了圓括號,如文昌魚

Branchiostoma belcheri

(Gray),括號表示原定名人將物種的屬名定錯了:開始文昌魚被放在

Amphioxus

屬中,叫做

Amphioxus belcheri

Gray,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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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發現放錯了屬,應該是

Branchiostoma

屬。於是進行了訂正,成為現在的

Branchiostoma belcheri

(Gray),原定名人的名字就用括號括起來。這個名稱的轉變,顯示後來科學認識的進步,而物種沒變,仍是原先的物種。這種由一屬名轉為另一屬名的做法,分類學上稱為新組合。但是隨著認識的進步,署名或種名的改動,常有反覆,使分類問題複雜化。最終是證據充分的命名得到確認。在全部動物命名法規裡,最難獲得一致見解的問題就是,當一個物種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名稱,而必須選用一個名稱時不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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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名稱變更的原因可歸為兩類:①由於科學的進步而必須作出的名稱變更,包括錯列於一屬的種,其後的研究指出應改為另一種以及由於所列屬的分割或合併都可能使種的學名改變。②由於命名法規則的約束而發生的變更,包括在對文獻或模式標本的搜尋中,發現早期的同物異名、異物同名、不適用的模式標本,或所選擇的模式種已被移入其他屬內,或被選為別屬的模式種等。當時,分類學界普遍認為解決這種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恢復名稱的客觀性,而以發表早、有優先權的學名代替常用而熟知的通用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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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八十年代以來,由於國際學術交流的積極開展,分類文獻的大量引進和模式標本的相互核對,很多種動、植物名稱得以訂正。但是這些新修訂名稱的出現,卻引起已習慣舊名的動物學、醫學、農學、獸醫學及其他應用者的意見分歧。這個問題的出現,常常給種名混亂的澄清帶來阻力。這個矛盾至今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只有分類學與動物學、醫學、農學、獸醫學及其他應用學科進行廣泛交流,才能早日解決上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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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脊椎動物分類與其他生物的分類類似,其任務與方法也大同小異。一般來說,要將所蒐集的海洋動物命名、描記並梳理成為有次序的系統,首要的工作就是對這些物種分類,這是認識物種的第一步,清楚的分類源於準確的鑑定。物種的鑑定是分類的基本任務,這就是根據物種自身具備的分類性狀,包括形態的、生理的、生態的、行為上的以及地理、環境分佈等方面的特點進行識別,找出與其他物種的不同。識別海洋動物的種類,並賦予適當的名稱,就是物種鑑定。做好物種鑑定,不僅是分類學者的首要任務,也是為醫學、農業及其他與生物學有關學科、專業服務的基礎,沒有良好的物種分類鑑定的實踐,其結果的可靠性都是無從談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