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人還是賣貨?透析那些以“招人”為名的騙局

透過某網站找到貨運工作的林女士最近碰到麻煩事,入職公司稱要正式工作先要花十幾萬元在他們指定的公司購買貨車。入職後,她發現現實情況並非之前公司承諾的那樣很快賺回車錢,自己似乎上了當。與林女士一樣上當受騙的還有不少人,涉及保險等多個行業,他們普遍質疑,如此招人究竟是缺錢還是缺人?

據統計,2022年中國需要就業的城鎮新增勞動力近1600萬人,創下近年來的“新高”,其中高校畢業生1076萬人,更是歷年最高。在此背景下,“招工”市場成了不法企業眼中的“肥肉”,求職者在找工作過程中被騙的案例屢見不鮮。

要拉貨先買車?

林女士來自江蘇農村,經朋友介紹,今年她跟隨丈夫一起來到了朋友口中“工資高、工作好找”的上海,希望能多掙點錢養家餬口。

為了更多地照顧家庭,再加上最近幾年生育了兩個小孩,林女士已經近5年沒有工作過了。她的丈夫在老家的時候負責快遞分揀工作,偶爾也會開車送一送附近街道上的快遞。

初來乍到的夫妻倆,在上海既沒有人脈,身上錢也不多,只能暫時借住在朋友住處。轉眼幾個月過去了,無一技之長的兩人找起工作來可謂困難重重,碰了一鼻子灰,也沒有找到正式的工作。

偶然間,林女士聽人說現在工作都是在網上找的,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她趕緊註冊了賬號,在某招聘網站上找起了工作。瀏覽著海量的招聘崗位,林女士終於露出了笑容,“原來這麼多公司都要招人呢,之前真是沒找對地方。”很快,她看到了一家物流服務公司在招聘拉貨員,標註的收入也很可觀,想到自己丈夫有開車的技能,她趕緊聯絡了對方。

對方在電話中告知林女士,他們公司招聘拉貨員崗位不假,而且收入不菲,每天至少能夠接到七八百元的單子,“來錢很快”,但是為了方便員工拉貨,員工需要自行購買一輛拉貨用的車,公司正好出售該類貨車,有需要的話可以給她折扣價。起先,林女士和丈夫還有些猶豫,但聽物流公司如此承諾,這才放心地簽訂了貸款購車合同,並當場繳納了2000元“購車訂金”,剩下的12萬9千元以貸款方式慢慢償還。

拿到車之後,兩人開始到物流公司指定的倉庫地點進行接單拉貨,但是他們發現每天的單量並沒有公司之前承諾的那麼多,幹了幾天下來,平均每天只能接到200元甚至更少的單子。跟之前的拉貨員一打聽,他們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公司對每個人都承諾了高薪,但實際上活少人多,拉貨員的日均收入都在兩三百元左右。

他們找到之前的公司負責人要求退車,對方表示應允,但是要求二人支付1萬5千元的“佣金”,繳納之後,會將剩餘的12萬9千元打到二人賬戶,以抵消剩下的貸款。二人將車退還給公司,並向其支付1萬5千元,結果卻遲遲沒有收到貸款的轉賬,後續幾次上門找公司要說法,都只得到了“財務那邊款項沒有到位”的答覆。

感到再次被騙的林女士處於崩潰的邊緣,經過幾個月的花銷,兩人身上的存款本就所剩無幾,再加上這番折騰,如今是連小孩的奶粉錢都拿不出來了。“我們只想早點把事情解決完回家,現在車子也給他們了,他們不給我們錢的話之後貸款是要我們還的,這不是把人往絕路上逼嗎?”

記者找到物流公司負責人,對方稱,1萬5千元“佣金”實際上是公司將車回購回去所收取的“折舊費”,並且之前已經告知林女士,司機每日的收入並非固定在七八百的水平,而是因人而異。

買好裝置才能上班?

一直以來,找工作都是社會大眾十分關注的問題,面對諸多騙局,防不勝防的求職者們如今又遇到了新的局面:有公司以“招人”為名,實際藉機引導求職者購買該公司或其供應商提供的某些產品作為“勞動工具”或“首份業績”,並以此作為求職者得到該工作機會的“誘餌”。

今年大學剛畢業的小王就不幸遇到了這種糟心事。小王在大學裡是學通訊專業的,畢業後他在招聘網站上找了一份工作,該公司的招聘負責人表示:“我們主要負責通訊中遇到的一系列通訊故障,進行資料採集,保證基站與手機之間的訊號能夠正常執行。”並且,在介紹崗位職責和薪資待遇的時候,對方承諾“薪資8000元以上”“各種福利補助”“朝九晚五” “雙休”“接受無經驗”……

小王覺得這份工作不僅專業對口,還不用加班,薪水也不錯,心裡感到很開心。但是接下來發生的事情,讓他有點納悶。小王向記者透露,“入職當天就讓我辦信用卡、買裝置(電腦),因為我信用卡的額度只有3000元,所以就只購入了一臺標價3000元的電腦。再加上其他的裝置,一共需要13000元。”掃碼付完錢後,入職當天下午,公司就派人帶他去公司的某個供應商處取了電腦。

人事負責人告訴小王,公司將從第四個月開始,每個月從他的工資中扣除500元,等到26個月後,也就是扣滿13000元的時候,裝置就可以歸他所有。等到第三天的時候,小王細想之後覺得事情不對,於是向人事提出離職以及退裝置的想法,但是人事對於退裝置予以拒絕。

公司人事部門負責人稱,公司為小王提供了工作機會,並且對於工作所需的裝置,小王並不具備,為方便其購買,公司還為其提供了廠商,可謂“仁至義盡”。人事還表明裝置是廠商出售的,小王如果想退裝置就得去找廠商,而不是找公司。小王表示當時購買裝置時付款的二維碼是公司人事提供的,並且,入職公司的註冊地址和裝置供應商的地址是一致的,人事不承認提供了二維碼,對於地址一事則表示“這是領導的事情,我不清楚。”

入職保險公司都要先買保險?

除了以“勞動工具”為名誘騙求職者購買本公司產品之外,還有一些無良公司以求職者購買本公司產品為其獲取該工作機會的門檻,例如一些保險公司或理財公司要求應聘人員先自行購買一份保險或理財產品,才能進入該公司任職。

李大哥去一家保險公司應聘,被要求必須先購買本公司的一份保險。現如今李大哥後悔萬分,他說自己被騙了。

李大哥一直沒有正式工作,一位朋友告訴他,在山東當地某人壽保險的分公司,只要去上班打卡就能領工資,而且交5000塊錢能返5000塊錢。一聽有這麼好的事,李大哥一下子就動心了。

李大哥說:“負責人告訴我,如果想入職就必須買一個價值5000元的保險,若是找不到人買就要自己買下來,否則就會被開除,我就自己買了。”李大哥表示,這個片區的負責人把他招進來是因為他人脈廣,並“任命”他為經理,但同時也給自己佈置了任務——招人。“他讓我招聘10個人,每招聘一個人獎勵我1400元,如果招夠10個人的話,我能額外拿到15000元。就跟拉人頭一樣,只要這個人能來打卡就行。”

孫大姐也是受害者之一,她說:“負責人當初跟我說招一個人獎勵1000塊錢,前提是先交5000元的保單錢,後面會把這5000元全額返還給我,但是現在卻一分都沒見到。”

李大哥和孫大姐等人手裡如今都有好幾份公司保險的保單,金額從1000元到5000元不等。李大哥表示之前買這個保險就是為了找工作,而且當時負責人也承諾保險費可以全額退還,可是現在保險卻退不了。當初的負責人已經找不到蹤影,電話聯絡不上,就連微信都已經將李大哥拉黑了。李大哥還透露,該公司因為沒有營業執照違規經營,已經被下令關閉了。

李大哥隨即找到保單上顯示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表達了自己的訴求——全額退掉保險,對方的經理卻表示,該名負責人只是他們公司的一個保險代理人,現在他們也聯絡不上他,並且其作出的承諾屬於個人行為,並不能代表公司,公司從沒有作出過全額退保的承諾,因此無法兌現。

法律解析

先買公司產品後獲工作機會不符合法律規定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的曹珍妮律師指出,工作機會需要以購買產品作為勞動工具的形式來交換,這種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勞動工具等勞動條件,不得以“購買產品作為勞動工具的形式”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她提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按照該條規定,勞動者為完成用人單位特定工作內容所必須的勞動工具,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並且為保證用工安全,用人單位應提供相應勞動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按照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必要勞動工具,保證勞動條件,否則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按照該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購買公司產品作為勞動工具”為由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對於一些理財公司或保險公司,將入職人員購買理財產品或者保險作為入職條件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民法典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故勞動合同在磋商、訂立以及履行中,都應遵循公平、平等原則,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

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確立中往往佔據絕對優勢地位,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應濫用其優勢地位,為員工入職設立非法門檻,進而提高勞動者的入職成本。

律師提醒

求職者要注意鑑別五類騙局

曹律師指出,騙子們之所以頻頻得手,並不是因為他們的手段如何高明,而是他們利用了求職者求職心切的心理,以及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不甚瞭解的弱點。為此,曹律師提醒廣大求職者要注意防範求職過程中的騙局,她還列舉了目前一些常見的“騙術”,提醒廣大勞動者注意,不要上當受騙:

1。“黑職介”。一些不法職介公司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甚至限制人身自由,以“押金”“報名費”“培訓費”“體檢費”等不同名目向勞動者收取高額費用,導致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

2。“皮包公司”。一些公司會使用好聽的新名詞、新概念來包裝崗位,或以“高薪”“名企”為誘餌吸引求職者,實際可能只是空殼,並無實際的業務。

3。“釣魚”面試。某些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常會邀約一些與實際崗位明顯不太匹配的勞動者前來面試,走個過場,只是為了完成自身的工作考核,甚至是推銷公司產品,而浪費勞動者的時間和精力。

4。無限延長“試用期”。大多數企業對新職工都要求有一段時間的試用期,這是勞動法律法規許可的。但有些公司卻不籤勞動合同、先試用,並且長時間地試用,等到試用期滿後,再以一句“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趕走求職者,將求職者當成廉價勞動力白白使用。

5。為勞動者入職設立種種條件,比如交培訓費、購買保險、購買車輛等。

權益受損時要勇敢維權

曹律師還提醒到,求職者在找工作時首先要把心態放平,不宜操之過急;其次,要“擦亮眼睛”從正規的渠道找工作,降低遇到不靠譜公司的機率;另外,可以提前檢索下公司資訊,重點關注其註冊資本實際繳納情況、公司成立時間、公司及股東人員是否是失信人員、公司涉及的訴訟情況等,如果是職介公司,還要關注其是否有職介資質;此外,求職者在求職時必須清楚,所有的口頭承諾都是無效的,也不可能完全兌現,因此在找工作時一定要按照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並且注意固定證據,包括微信聊天記錄、簡訊、書面協議等,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錄影等方式固定證據;最後,如果遇到對方要求交錢的情況,就要提高警惕,如遇詐騙、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可以直接報警處理。

“勞動者的維權方式主要有勞動仲裁、勞動監察舉報以及向公安機關報警等。”如果遇到前面所述的騙局,勞動者應向公司所在地(包括註冊地或者實際工作地)的勞動仲裁機構、勞動監察大隊申請維權。為儘可能達到最好的維權結果,建議勞動者固定一些初步證據,以便維權過程更加順利。

(據勞動報訊息 朱蘭英)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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