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菏澤女屍案回顧:四名小混混姦殺13名小姐,動機荒唐至極

2005年10月28日下午16時許,山東省菏澤市開發區佃戶屯辦事處魏莊村,村民們都在各忙各的。有的揹著鋤頭在田裡揮灑汗水,有的聚集在一處嗑瓜子聊天,突然一陣孩子的喊叫聲打破了這種寧靜:“爹,快來看,這井裡有好多骨頭!”聽見這話,村民們顧不得手裡的事,急忙跑去孩子所說的井檢視情況。

這一看可不得了,井裡果然有許多的骨頭,並且這些骨頭一看就不是動物的!井裡發現了人的骸骨,是意外還是命案?村民們惶恐不已,村幹部立即報了案,警方很快趕往現場勘查。初步判斷是命案,因為這口井裡,挖出的是兩具骸骨。經檢驗,都是女性,系他人殺害致死。從屍體的情況來看,她們生前可能還曾被侵犯過,遭受過非人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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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人意想不到的是,警方在對現場周圍勘察的時候,意外發現井附近的泥土有挖掘遮蓋的痕跡。起初以為是兇手掩埋了物證,遂把這些土翻了個遍,結果更嚇人的事情出現了。在這些土的下方,掩埋的壓根不是什麼物證,而是更多的女性屍體。足足11具,加上之前的,就是13具。均為20歲左右的年輕女性,有的成了白骨,有的還很新鮮。

究竟是什麼人如此心狠手辣,要對13名年輕女性下這般狠手?警方仔細排查了當地的失蹤婦女記錄,卻發現,沒有一個對得上的。這麼多女孩失蹤,失蹤這麼久,竟然沒有一個人報案?那只有兩個可能性,一則是外鄉人,二則是失足女。後者的可能性更大,因為就算是外鄉人,那也是有親人的。突然失蹤,不可能發現不了,家屬可能從外地趕來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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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女就不一樣了,她們這一行見不得光,十天半個月見不著人是有可能的。突然消失也是有可能的,家裡人嫌丟臉,業內人懶得管。屬於那種失蹤了,也不會有人找的,再說失足女有錢有貌。被人盯上的可能性更大,警方就這條線索順藤摸瓜,最終查出了兇手。一共是四個人:阿明、阿琪、阿力、阿武,兩個曹縣蘇集人,兩個鄄城人。

他們四個人都是典型的小混混,遊手好閒,不務正業。沒有正常的經濟來源,整日做著一夜暴富的美夢,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可以不惜一切代價。道德甚至是法律,在他們眼裡,都不算什麼。

當說到為何殺害這些失足女時,四名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令人憤怒:“還能為什麼,為了錢唄”、“誰讓她們不聽話,還威脅說“信不信我告你QJ””、“要怪,只能怪她們自己從事這麼下賤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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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經常出入娛樂場所,對裡邊的一切是再熟悉不過,看著這些失足女們勾勾手指。靠著出賣身體,就能換得一筆不菲的“酬勞”。他們是非常眼紅,不知道是誰先提出來的,可以去搶劫這些失足女。既能滿足色,又能拿到錢,何樂而不為?其餘人,都沒有意識到這是違法犯罪的事,一拍即合。

隨即進行了計劃分工,一個人準備作案工具,一個人選擇作案地點。一個人去打探失足女的情況,還有一個人則等待時間,以交易為由約出選定的失足女。事後,屍體就丟棄,或掩埋在附近一個沒人去的井裡、井邊。一連殘害了13名失足婦女,他們自以為做得萬無一失,卻不想兩個孩子讓屍體重見天日。

他們又因為平日裡的奇怪行為,引起了村民注意,從而被警方查出。村裡人都知道,這四個人沒有正經工作,卻總是有錢花。還經常帶一些濃妝豔抹、不三不四的女人回來,所有資訊,都與警方猜測的對上了。警方從他們的屋內發現血跡,找到首飾後,更肯定了這四人就是犯罪嫌疑人。他們無從抵賴,抵賴不了,只得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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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婦女意願,採取暴力、脅迫、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關係構成QJ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構成搶劫罪。事後殺人滅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又構成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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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失足女們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關係,出賣自己身體的行為同樣是違法行為。但如果說對這種行為不滿,完全可以舉報給警方,讓警方予以懲處。可他們卻並不是對這種行為不滿,僅僅是因為惦記她們的錢財,思想不正。無論是什麼原因,都不能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四人犯罪情節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依法應當予以重懲。

最終,四人均被判處死刑,這是他們罪有應得。